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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六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浙江检察 2023-02-08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通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意见,让矛盾争议说得出,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有效提升检察公信力,有效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听证为主题的检察宣传周活动部署,评选并发布全省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六例。



目录


1.督促保护国界桥行政公益诉讼案


2.孙某刑事申诉案


3.周某某刑事申诉案


4.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


5.督促整治窨井盖行政公益诉讼案


6.张某某妨害安全驾驶不起诉案


案例一

督促保护国界桥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国界桥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合村,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修建,因地处春秋时代吴越两国边界而得名,是嘉兴市1981年确定的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桥的部分桥体位于驻地部队院内。由于国界桥附近没有设立军事管理区标志牌,为防止非军事人员进入营区影响军事安全,国界桥桥面中段修建了一面砖混隔离墙。隔离墙存续20多年,桥墩已出现下陷、桥面已有裂缝,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军事检察院)共同开展调查取证,于2020年12月3日联合向相关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国界桥文物和国防军事利益保护,保障公共安全。为解决国界桥修复保护及军事管理区标志牌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在2020年12月24日共同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军地协同做好听证会准备。作为浙江省军地检察机关共同办理的首例案件,听证会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派员指导。同时,由于案件涉及文物保护、国防军事等专业问题,听证会邀请了文物专家、军事专家、法学教授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请属地乡镇、基层组织代表等参加。


(二)充分讨论形成解决方案。听证会上,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作为承办人介绍案情,主持人明确了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文物专家对国界桥修复保护措施、军事专家对军事管理区标志牌及防护隔离设施设置、法律专家对国界桥保护责任主体分别发表了意见。听证会参加人围绕隔离墙拆除方式、拆除后防护设施设置、避免古桥损害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讨论。主持人在总结归纳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明确了拆除隔离墙、加固桥墩、在古桥南岸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设立军事管理区标志牌等保护方案。


(三)跟进监督力促整改落实。根据听证会确定的修复保护方案,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和杭州军事检察院切实加强跟进监督,采取实地走访、联合文物专家评估等方式,督促听证会确定的各项整改措施落地落实。目前,影响国界桥安全的隔离墙已经拆除完毕,并妥善设置了军事管理区标志牌。国界桥原先存在的桥面、桥墩安全隐患随着整改措施的落实已经消除,文物风貌得到全面保护。


【典型意义】


文物和国防军事利益都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领域。军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有效整合资源,协同开展公益诉讼互涉案件办理,通过公开听证会,畅通属地政府和驻地部队信息沟通渠道,为开展落实相关工作奠定了扎实基础。邀请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解决诉前检察建议落实中的专业问题,确定最优方案,守护公众安全,保护国防军事利益。对于有重大影响的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大检察官主持案件听证,有利于发挥“头雁”效应,提升检察监督效能。


案例二

孙某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2日,王某在浙江省慈溪市某牛排馆约见网友申诉人孙某。其间,被王某丈夫俞某发现,当即发生争执,俞某纠集多人在牛排馆门口聚集。王某到门口向俞某解释无果,就打电话让孙某离开。孙某从二楼窗户向一楼攀爬过程中不慎坠地,导致颅脑重伤,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孙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俞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014年8月6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经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孙某遂于同年8月26日向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9月28日作出答复函,不支持立案监督申请。孙某不服,通过检察机关信访途径主张权利长达6年。其间,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孙某于2016年6月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俞某负次要责任,承担孙某摔伤各项损失的2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但孙某心中症结仍然未解开,先后几十次信访。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属于多年信访积案,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要求将该案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在慈溪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并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一)细致调查走访,认真准备听证会。最高检有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带案下访,参与矛盾化解,指导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下村镇走访,当面了解申诉人诉求,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为听证会的顺利召开打下良好基础。


(二)以四级联播方式,形成公开听证示范。听证会通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连线最高检,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进行网络直播。会场及听证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布置。听证过程中的案件情况和听证问题说明、听证参加人提问、听证员评议等环节规范进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听取各方意见,澄清争议问题。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镇基层群众等5人担任听证员,确定申诉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相关参加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发表了意见,检察机关说明了申诉人孙某受伤与俞某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促成申诉人解开心结。听证会上,5名听证员认真提问,经过评议程序后发表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的处理意见。申诉人孙某彻底解开心结,表示愿意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生活,并当场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


(五)进行司法救助评议,解除申请人后顾之忧。因申诉人孙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听证会设置专门议题讨论申诉人司法救助事项。承办检察官就司法救助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说明,拟通过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进行救助,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方案。2020年6月18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相关理由及时告知听证员。


【典型意义】


办理申诉信访案件,打开当事人心结、化解积怨至关重要。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召开前,当面了解当事人诉求,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做好各项准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代表、公安机关承办人等人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申诉人、公关机关案件承办人、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展示案件事实和理由,消除各方疑虑,最终赢得了申诉人的理解支持,圆满化解了信访积案。同时,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解除申诉人后顾之忧,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三

周某某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0日至同月28日,旅居意大利米兰的文成籍申诉人周某某微信被盗,导致微信绑定的储蓄卡被盗人民币16325.76元。经查,被盗资金最终流入被申诉人陈某某及其丈夫薛某某的账户中,相关款项被陈某某消费使用。其间,犯罪分子又冒充周某某向其微信好友进行“借款”诈骗。


2018年7月31日,文成县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文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主要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尚未到案,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9年1月15日对陈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周某某不服该不起诉决定,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1日决定立案复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深入查明事实,做好听证准备。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钱款是否系被盗资金,是案件突破关键,遂指导公安机关梳理电子数据,证明从申诉人账户经过多个账户流转出的资金和最终流入陈某某账户的资金使用设备IP相同、时间紧密,可以认定系同一人操作资金流向,从而确定陈某某具有退出非法获利款项的义务,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奠定基础。


(二)充分运用信息手段,举行跨国公开听证会。由于申诉人身处意大利,检察人员运用远程视频方式听取申诉人意见,充分了解申诉人诉求。为确保案件处理公开公正,2020年5月9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运用与市侨联共建的“检侨驿站”平台,召开跨国视频公开听证会,邀请部分与申诉人周某某工作、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的侨领、侨联代表出席听证会。


(三)辨明事实和法理,促成和解息诉。经过检察官介绍案情、申诉人陈述诉求、被申诉人答辩、协调双方进行民事部分和解、听证员评议并发表意见等多个听证环节,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决定。被申诉人陈某某当场退出人民币16325.76元,表示将规劝其丈夫早日回国配合调查,争取宽大处理。申诉人周某某承诺息诉罢访,由其国内亲属代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双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查明涉案资金流转明细,认定涉案资金违法性这一关键事实,为听证取得实效奠定坚实基础。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公开听证,多角度听取意见,夯实精准办案基础,促使当事人理解和信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借力“检侨驿站”平台举行跨国视频听证,妥善解决涉侨申诉纠纷,有效维护侨胞合法权益。


案例四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后王某在德清县舞阳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11月12日上午,王某在德清县武康街道做志愿者服务时,发现春晖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工程车上的液化气罐突然着火,情况紧急,王某不顾个人安危,爬上工程车徒手将随时有被引爆风险的7个液化气罐逐一拧紧,成功排除一起重大火灾爆炸险情。灭火过程中,王某身体多处受伤,并因吸入过多颗粒物需定期就医清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及时调查核实案情,做好准备工作。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王某事迹,第一时间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两级院当即成立专案组。专案组调取了王某社区矫正期间的考核档案材料,并通过询问王某、走访事发地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医生、道路施工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及周边群众等方式,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又多次会同法院、公安、司法局等单位就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及减刑程序细节等问题进行深入沟通研究。经审查,2019年12月25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向德清县公安局发出王某见义勇为举荐书。


(二)及时启动听证程序,优质高效推动听证活动。为确保刑罚变更执行的公正性,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主动协调相关单位,邀请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1名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专门配置视频示证系统,安装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确保听证活动全程留痕,多家新闻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全程报道。听证会围绕王某行为的性质及该类行为社会价值等议题展开。经评议,听证员均赞成提请减刑意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遂向县司法局发出建议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书,经县司法局呈报,市司法局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三)以听证赢公信,监督效果凸显。2020年7月13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提请减刑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履行监督职责并释法说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王某见义勇为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该案经央视等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后,在全社会弘扬了向上向善的正能量,取得良好监督效果。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社区矫正对象表扬、提请减刑而未给予、未提请等情形的,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方式,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及时履职,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提升监督办案能力、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应听证尽听证”,主动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听取来自社会各界代表的评议意见,不断增强办案透明度,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案例五

督促整治窨井盖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发布以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积极作为,主动摸排窨井盖相关的公益诉讼线索,通过本地110报警平台查询发现,2018年该市涉窨井盖案件报警数为57件(偷盗类3件,破损类33件,交通事故类21件);2019年62件(偷盗类1件,破损类33件,交通事故类28件);2020年79件(偷盗类3件,破损类32件,交通事故类44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桐乡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发现,桐乡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校场路、世纪大道、文华路、中山路和园林路上均有窨井不同程度损坏,有的塌陷成坑,有的井盖残破、缺损,部分井盖可以辨认出有“电力”或“雨水”字样。经调查,这些窨井盖均未进行修补或替换,初步认为相关职能部门对窨井盖产权单位或维修责任单位可能存在怠于履职行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为厘清窨井盖的管护责任,有效推动涉窨井盖问题整治,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19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做好前期调查核实。听证前期,桐乡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桐乡主城区有地下管线4400多公里,各类井盖12万个。仅2020年,群众向12345信访热线反映的井盖相关问题达200多条,涉及缺乏统筹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设置缺乏规划、缺乏应急处置机制、责任部门不明确等,初步认定可能涉及损害公共利益。


(二)科学设定听证议题。为了更好地广泛听取意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邀请13家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代表参与公开听证。向参会代表发放《拟听证事项告知书》,告知听证的议题。包括:窨井盖破损问题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各单位对窨井盖是否负有监管职责,检察机关监督必要性,如何加强窨井盖的养护管理等。


(三)通过听证建立长效机制。针对听证的议题,各参会代表踊跃发言,充分发表意见。经听证,代表们一致认为,小井盖涉及大民生,不仅影响城市面貌,也影响群众安全,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会后,明确由水务集团部署具有联网预警功能的智能窨井盖。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推动智慧治理。在此基础上,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三部门共同制定《加强协作配合协同推进窨井盖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建立共建共治共享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对辖区内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窨井盖破损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具有示范性。公开听证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厘清公共利益受损的现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且要充分释法说理,注重案件办理的示范意义。通过公开听证,各单位厘清了窨井盖的管理职责,围绕“办理群众身边小案,解决实际民生问题”的共同目标,促进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案例六

张某某妨害安全驾驶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6日1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妻子毛某某从云和县人民医院公交车站点上车,乘坐叶某某驾驶的2路公交车,欲在汽车站站点下车。到达该站点前,张某某及其妻子均未按铃提示,驾驶员叶某某也未减速进站或靠边停车。后车辆行至汽车站站点前方交叉路口等待红绿灯时,张某某认为自己系肢体残疾人,且刚从医院做完血液透析回来,体力不支,要求叶某某即刻开车门让二人下车。叶某某不同意,并让张某某在下一站下车或等公交车行驶一圈绕回汽车站站点再下车。双方意见不一,发生争执。车辆启动后,张某某上前两次拉扯叶某某头发。因担心发生事故,叶某某立即停车,最终掉头将二人送回汽车站站点。


2020年12月31日,云和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云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为更准确处理案件,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有效推进社会善治,2021年3月4日上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细致调查,确保听证会质量。云和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多种方式查清案件前因后果,明确矛盾来源,同时详细制定听证方案,提前向参会代表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明确听证要点,充分准备确保听证会质量。


(二)释法说理,精准处理案件。听证会上,详细介绍了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妨害安全驾驶罪而使本案涉及新旧法衔接的问题,张某某年近60岁、身患重症且属于肢体一级残疾人的身体情况,以及引发矛盾的深层次原因等,并播放案发时监控视频以进一步明晰案情。听证会成员充分深入讨论问题,发表了意见。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应适用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专题讨论,合力推进社会善治。本案矛盾根源在于公交公司服务规范问题,为此听证会设置专门议题讨论,提出符合地区实际的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2021年4月8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发送检察建议,推动公交服务整改,优化管理,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典型意义】


在办理存在较深层次社会矛盾案件时,检察机关从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角度出发,查清案发前因后果,细致调查矛盾根源,高质量释法说理,把握契机彻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遇到新旧法适用衔接等法律适用重点问题,通过召开听证会形式加强释法说理,强化社会公众认知,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听证过程中设置专门议题讨论,广泛收集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合力推进社会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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