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语联系、纸币尾号作暗号……深藏幕后的走私团伙老板能否被揪出
抵达真相的路径常常充满曲折,甚至离奇。检察官在通过办案深化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总会与悬疑情节、取证难题、界定困惑不期而遇……【疑案玄学】带你走进案情的迷雾,去探寻事实真相——
原以为只是一件普通的走私案件,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案件变得扑朔迷离。相互之间的陌生眼神,前后不一的口供,复杂案情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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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的走私案
2020年5月19日傍晚时分,舟山海警局执法舰艇在东福山附近海域执勤时,发现海面上飘荡着一艘运油船,登船检查发现船舱运载大量成品油,船上负责人陈某无法提供船舶载运油品的合法手续,执法人员遂扣押该船并随船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钱某等五人。
涉案船只
2020年6月15日,海警将苏某传唤到案。苏某到案后很快供述了自己5月10日从李某处租用“源泰油xx”船,从事海上运油。同时苏某出具了租赁合同。
“运价150元一吨,我们的船可以装400吨,一趟运费就能赚6万左右。”苏某交代,虽然清楚走私成品油是违法行为,但是在巨额利润面前,他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2020年5月中旬,我通过‘黄牛’承接到了出海过驳成品油业务。”根据苏某的供述,当月17日晚,在其指使下,陈某、钱某等五人驾驶“源泰油xx”船从小干岛大桥海域出发,经过近10小时的航行,到达指定经纬度海域,与一不明外籍“母船”接头,加载柴油391吨,后返航回到内海。5月19日傍晚,船行至东福山海域便被海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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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眼神揪出幕后老板
2021年5月12日,该案移送至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苏某、陈某、钱某到检察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案情也不复杂,本以为这就是一起简单的走私案件。”但是在三名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苏某与陈某、钱某之间并没打招呼,神情间透露出陌生。“老板与雇员之间熟识,见面打招呼应是自然而然的事。”检察官敏锐地嗅到了不一样的气息——事出反常必有妖!
果不其然,检察官仔细审查了全案的卷宗,一个新的疑点出现了:陈某对船老板是谁的问题供述前后不一,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称李某是船老板,但在后来的讯问笔录中却改口称船老板是苏某,船上的船员也曾在询问中说到老板姓李。
是不是李某有股份?还是幕后老板另有其人?办案检察官决定先从陈某处找到突破口,于是进一步提审陈某,向其核实船老板信息。陈某供述,原来是李某告诉他船老板姓苏,但案发前陈某并不认识苏某,加油经纬度、结算工资等事宜也都是李某全程与其对接。
陈某指认犯罪现场
“陈某的供述虽不能证明李某就是船老板,但增强了我们的内心确认,苏某‘顶包’的嫌疑也在上升。”检察官随即又对苏某展开讯问,充分为其分析利弊,很快苏某松口了,承认是李某让他“顶包”。同时,还提供了一条关键信息:和李某一起的还有一个姓贺的老板,贺老板之前因为走私出事了,不能出面做生意,所以船是由李某出面租的。
这让检察官联想到之前办理的一起走私成品油案的主犯贺某。贺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贺某和李某为同乡,都是六横镇人,案发时贺某正处在因前次走私犯罪取保候审期间。一切迹象,都指向了贺某。
承办检察官遂调取到了贺某的照片让苏某辨认,经辨认苏某口中的贺老板正是贺某。至此,真正的幕后老板已经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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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走私链浮出水面
有了他人的指证,到案后的李某也承认了走私行为,但对走私次数、所起作用等避重就轻,贺某直接否认参与此事。不认罪,就让证据说话!为深挖关联犯罪,承办检察官自行调查取证,破解办案疑点,找到船东证实了租船的是李、贺二人,并调取了走私团伙间的银行转账记录和通话清单,通过筛查上万条信息,取得租船期间贺某、李某与船东频繁联系的有利证据。检察官还进一步引导海警补充侦查,搜查出了走私团伙的MGO出货单及船舶航行轨迹图,据此分析出了“源泰油xx”船被租用期间的走私次数。
2021年7月1日,检察机关向舟山海警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补充移送起诉贺某、李某;对船员曾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监督,对苏某的包庇罪立案监督。
经过补充侦查,案件真相终于水落石出,随之一条完整的走私成品油黑色交易链被起底。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贺某、李某合谋偷运柴油进境销售牟利,在走私过程中,该走私团伙周密布局、分工明确:贺某负责出资、联系货源、组织船员、销售走私油;李某参股,负责出面租船;陈某担任船上管事,钱某等人担任船长、水手等负责出海运输具体工作。该团伙于同年5月7日至17日,先后5次从境外海域偷运柴油共计1845吨进境并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合计368万余元。
2021年12月8日,因疫情影响,该案以远程视频形式开庭审理。
为了逃避打击,走私团伙从内到外、自下而上设置了层层“安全阀”。在近海,走私团伙使用非实名的手机联络,一对一专用,一旦暴露就销毁;到了远海,他们采用船上的单边带电台联络,联络时用暗语、隐语,很难被发现和破解;在公海与“母船”接头过驳走私油时,用一元纸币的尾号作为接头暗号,确保和上家对接的安全。而贺某、李某一直躲在幕后,通过电话遥控整个走私过程。
万一被抓,他们还会使出逃避侦查的杀手锏——“金蝉脱壳”。李某在“源泰油xx”船被海警查获后,电话联系到昔日好友苏某前来“顶包”,并承诺事成后给予10万元报酬。苏某与李某签订虚假的船舶转租合同,并按照贺某教的话术,到舟山海警局作出其是船老板的虚假供述,帮助李某、贺某逃避法律责任。不过,走私团伙自以为“天衣无缝”的走私计划,最终还是未能逃脱检察官敏锐的洞察力。
经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被告人贺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一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其他2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立案监督的2名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
供稿:舟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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