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创新、信息共享...这份《实施意见》还聚焦哪些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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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签署《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聚焦八个方面任务,小编给您划重点——
➤深化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化改革。从全省数字化改革大场景出发,《实施意见》强调,充分利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数字化系统优势,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数据,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实现知识产权执法与检察履职数字化对接。同时,双方互通有无,积极鼓励引导当事人运用“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聚焦国家重大制度设计,《实施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指导我省重点城市争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人才等资源保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建设,推进知识产权行刑衔接,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水平,打造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积极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
➤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回应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实施意见》提出,聚焦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商业秘密、地理标志、老字号、驰名商标、亚运会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挂牌督办,坚决做到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同时,坚持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顾,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推动执法司法标准统一。省市场监管局、省检察院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标准和依据等制度衔接,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或者对办理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各级检察机关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商标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可以商请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深化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共建。深刻领会省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实施意见》提出,统筹协调我省系统内,同上海、江苏、安徽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支持嘉兴、杭州、金华、湖州同上海松江、江苏苏州、安徽宣城、芜湖、合肥,将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中心,深化建设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知识产权行刑保护协作中心;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嘉善县为长三角区域内企业提供全链条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依职权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移送、协助调查、联合执法、结果互认等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助企创新服务。着眼主动服务经济建设主战场,《实施意见》提出,要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主动提供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服务。结合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的重点案件、疑难案件,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活动,常态化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和维权策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企业运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推动提升自我保护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强化信息要素保障,《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定期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定期交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动态和立法、执法、司法信息。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技术共享。聚力优势资源整合,《实施意见》提出,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建设,共享技术资源;开展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积极推进促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途径科学化、统一化,为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供更好技术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人才双向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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