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这个原因偷了路边的石桌、石凳…面临刑事起诉的他还有机会吗?
司法办案,不仅仅是沿着抽象的法律逻辑,更是沿着每一段鲜活的人生。案件背后,是社会的万千景象,是人群的生存空间,也是个体的悲欣交集……五年来,浙江检察机关坚持人民至上、回应群众期待,在监督办案中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在每一起案件中,法治之光如何投射?让我们从一段段【案后人生】中寻找答案——
一张石桌、四条石凳、两盆盆栽,短短几日间不翼而飞。失窃物品价值不是特别大,是一次普通的小偷小摸,还是另有隐情?从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这起“小案”中,背后有着一段怎样的故事?
案后人生
“假期到了
要是有张书桌就好了!”
人到中年的庄某,独自一人在三门务工多年,每月两三千元的收入是一家五口的主要经济来源。学校快放假了,三个孩子说想趁着假期来三门看望爸爸,庄某心里又开心又不安,开心的是一家人可以团聚,不安的是自己租的房子就一张床,连个能坐下来吃饭、写作业的地方都没有。每个月赚的钱都寄回家了,自己的手头又不宽裕,一直过着能省则省的拮据日子。看着日渐临近的暑假,他心里想着“要是有张桌子就好了!”
庄某盗窃的赃物
庄某突然想到自己走村串巷销售商品时,看到有些村子路边放置的石桌、石凳,于是动起了歪脑筋。在5月的一些天,庄某白天去各个村子销售商品,顺便心里暗暗记住石桌石凳的位置。等到天黑村民都休息的时候,庄某便去白天看好的地方将石桌、石凳搬到自己的电瓶车上。这个村偷一张桌子,那个村搬两条凳子,看着盆栽的花不错,孩子可能喜欢,也拿了两盆。村民发现物品丢失后,报了案,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后人生
“案子直接诉过去
就行了吗?”
庄某所盗物品价值不高,经鉴定合计人民币1000元,但由于其多次作案,行为同样触犯了法律。7月25日,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在接到这个案件时,发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庄某也认罪,最快捷省时的结案方式是起诉至法院判决,但讯问时,庄某的一句话,让承办检察官有点“破防”。他说:“我偷那些石桌、石凳就是想让我的孩子在暑假过来的时候,可以有个地方写作业。是我太没用了,连个桌子都舍不得买。”
“除了直接起诉法院判决,我们可不可以再多做一点?”于是检察官重新审阅案卷,发现庄某在三门务工将近七年,没有不良记录;这是他第一次作案,属初犯、偶犯,而作案动机是为了给三个孩子有一个可以坐下来吃饭、学习的地方;所窃的一张石桌、四条石凳和两盆盆栽,价值不高并且全部追回,犯罪情节较轻。这让检察官有了新的想法:能否作不起诉决定?
案后人生
“希望这能让他在孩子面前
仍是一个能撑起一个家的父亲”
庄某的租住处
另外,承办检察官去了庄某的租住处实地走访:十平米的砖砌矮平房,裸露的灰色水泥墙壁,满地凌乱的杂物,一张床和简单的炊具,一辆破旧的电瓶车,是庄某的全部家当。为促成庄某和村民的调解,检察官把这些情况拍摄下来,告知被盗物品的村民庄某的情况,这些村民了解实情后纷纷出具谅解书,同意给庄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考虑到庄某认罪态度良好、属于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有村民出具的谅解书,最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对庄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刑事程序的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庄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庄某的动机是想给孩子力所能及的最好,但是通过违法手段去实现良善动机,其出发点是错的,法律的底线不能因此而突破。”办案检察官表示,“通过此事,庄某受到了充分的教育。对于庄某的人生,和他的家庭来说,好在法律也有温暖和关怀。希望这一份相对不起诉决定,能让他在孩子面前,仍然是一个可以撑起一个家的父亲。”
供稿:三门检察
文字:郑丹阳
●检察日报|“21条”“11条”“10条”……浙江做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必答题
●550元就能完全破解,实现“自由翱翔”?这个无人机发烧友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