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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

浙江检察 2023-05-0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值此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二阶段会议进行之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展示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通过打击犯罪、开展公益诉讼、参与生态修复等有力举措,积极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全省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新的检察贡献。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0件,含刑事案件5件,公益诉讼案件5件,保护对象丰富,涉及金雕、海龟、猫头鹰、中华秋沙鸭、古银杏、春兰等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海洋、湖泊、湿地、红树林等多种生态系统,还有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涵盖了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遗传资源多样性等生物多样性核心领域,集中展现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对生物多样性整体系统的司法保护模式。


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重要内容,一直是检察机关履职的重点。本次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既是对浙江检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对全省各地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发挥检察职能的引导和激励。下一步,浙江省检察机关将继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浙江检察力量。


浙江省检察机关

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刑事案例


1、新昌县孟某某等十六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松阳县周某某等四人非法经营、非法狩猎案

3、湖州市吴兴区吴某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4、仙居县余某某非法狩猎案

5、杭州市富阳区章某某、汪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公益诉讼案例


6、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古银杏等古树名木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7、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沈某某等人破坏海洋生物海龟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8、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华秋沙鸭栖息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9、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桑基鱼塘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新昌县孟某某等十六人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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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孟某某、宁某等5人分别从浙江、河北、陕西等地及蔡某某处收购绿孔雀、金雕、白肩雕、秃鹫、豹皮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共94只(件),其中宁某将野生动物制品制成标本予以收藏,孟某某等4人将收购的金雕、白肩雕等野生动物杀害、肢解后在互联网平台上出售,或经潘某某等人居间介绍,销往全国各地。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共17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7种,二级保护野生动物9种,“三有保护”野生动物1种。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庞杂、交易范围跨越九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昌县院”)引导侦查取证,又自行补充夯实证据,委托司法鉴定、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野生动物及制品的种属类别与价值标准,同时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立案监督上下游犯罪2人,全链条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020年3月4日,新昌县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孟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4月7日,新昌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孟某某等十六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刑事判决后,新昌县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孟某某等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等费用共计100余万元,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新昌县院通过以案释法加大普法宣传,向相关部门提出强化市场巡查、加强网络平台监管检察建议等形式,着力从源头上打击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制品犯罪。


【典型意义】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重影响生态文明建设。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融合式履行检察职能,既介入引导又自行补充侦查,既全链条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有效震慑野生动物犯罪,又协同公益诉讼部门同向发力,积极挽回生态损失,参与社会治理,助力生态环境保护效果最大化。



案例二

松阳县周某某等四人

非法经营、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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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周某某长期无证收购非法猎捕的珠颈斑鸠、华南兔、小麂、果子狸、棘胸蛙等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或省重点保护动物3256只并出售,销售额35.4564万元。刘某某无证从周某某处收购并出售小麂、果子狸、棘胸蛙等398只,交易额15.6944万元。2019年4月至7月,钟某某、陆某某在禁猎期多次采用禁猎方式,猎捕棘胸蛙共计450余只出售给周某某。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系新冠疫情爆发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阳县院”)在疫情后开展的专项保护行动中发现该案,建议公安机关对周某某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对钟某某、刘某某立案侦查。在办案过程中,松阳县院委托动物学、生物学专家进行损害论证出具评估意见,并结合相关评估方法确定四被告不同责任和赔偿标准。2020年4月30日,松阳县院以非法经营罪、非法狩猎罪对周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确定索赔损害额126.35万元。经检察机关建议,该案在案发地巡回审判并同步网络云直播,餐饮业主、相关执法部门人员等旁听了庭审。最终,松阳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支持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经营罪、非法狩猎罪判处周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对刘某某、钟某某判处从业禁止令,周某某等人支付生态损害赔偿款126.35万元,并在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部门根据检察建议联合开展野生动物全产业链县域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餐饮店146家,整改违规餐饮店13家,检查动物人工繁育点79家,规范客运行业寄递手续及动物售卖检疫程序,凝聚县域野生动物全方位保护合力。


【典型意义】


该案彰显了检察机关以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严惩破坏野生动物犯罪的司法理念。通过精准定性,追诉捕、购、售者,发出全省首张野生动物经营从业禁止令,开出省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最高“修复账单”,有效发挥刑罚惩治与特殊预防功能,筑牢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司法屏障。



案例三

湖州市吴兴区吴某某等六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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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0日至15日,吴某某等六人明知2020年10月1日起太湖流域已禁止捕捞,仍使用快艇、捕虾地笼、剧毒农药、掺有剧毒农药的煤饼等工具,分四次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太湖附近离岸十余米湖水中非法捕捞太湖野生虾,并销赃获利。


【检察履职情况】


本案是长江流域实行十年禁捕以来,浙江省首例非法捕捞太湖水产品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案发后,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吴兴区院”)加强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刑行衔接、刑民结合,引导公安机关对太湖生态公共利益受损的证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价值评估等问题的调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厘清法律适用。2021年2月1日,吴兴区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2月8日,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判决。


该案刑事判决后,吴兴区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某某等六人连带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资源修复补偿金56265元、非法捕捞渔业损失评估鉴定费10000元,获法院判决支持,且已全部执行到位。在吴某某服刑期间,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吴某某同意由家属代为履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义务。


从个案到类案,湖州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在太湖沿岸设置“南太湖水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点”,积极推动出台《关于建立吴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为太湖流域生物多样性保驾护航。


【典型意义】


太湖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浙江“美丽河湖”的重要生态水域。检察机关办理太湖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在精准打击生态资源犯罪的基础上,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太湖流域生物多样性,为长江流域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板。



案例四

仙居县余某某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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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及8月某日(均为禁猎期),余某某在仙居县淡竹乡淡竹村天高尖山上(禁猎区),通过放置两套捕兽夹装置、三个钢丝圈的方式分别捕获一只麂和一只野猪。


【检察履职情况】


仙居县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在自然保护区巡查时发现红外线捕兽夹,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并同步告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仙居县院”)。仙居县院引导收集了余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发送猎捕视频的关键电子证据,经审查认为余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虽数量不多,但使用的狩猎工具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大,遂于2022年6月2日以非法狩猎罪对余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实刑,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8月16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以余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赔偿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仙居县院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对非法猎捕工具售卖开展专项检查;联合网警对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购买非法猎捕工具开展关键词汇网络巡查,发现线索并成案2件3人。同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仙居县院联合当地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发挥基地生态修复、保护教育、生态观赏三大功能,打造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样板。


【典型意义】


仙居作为“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山区县,生物物种多样、资源丰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惩治犯罪和督促修复环境的双重职能,以办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小案件”生动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度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具有启示引领意义。



案例五

杭州市富阳区章某某、汪某某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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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章某某为美化民宿庭院,在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绿村附近神堂山上,采挖野生兰花29丛,后移栽至自家民宿院内。2022年3月,汪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常南村附近的武隆山上,非法采挖野生兰花8丛,被公安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野生兰花为春兰,2021年9月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发后,上述春兰均被复种在国有林场亭山林区。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4月6日,公安机关以章某某、汪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阳区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当地权威媒体对春兰被列入保护植物名录进行过宣传报道,且二人对自己所采伐的植物系野生兰花均明知,故涉嫌犯罪。但综合其主观目的、行为手段、移栽数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因本案有较大社会反响,检察机关于2022年7月14日举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并进行宣传教育。2022年8月2日,依法对章某某、汪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针对调查走访中发现的相关法治宣传少、摸底调查少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农业农村局、公安机关共同发布《杭州市富阳区关于保护野生兰花的告知书》,在乡镇街道进行重点宣传,增加广大群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提升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但是严打不等于机械起诉。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危害生物多样性的案件过程中,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真正发挥刑法教育挽救的功能,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从源头预防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案件的发生,彰显保护自然资源的检察担当。



案例六

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古银杏等古树名木

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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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长兴县小浦镇八都岕是浙江省古银杏树分布最为集中的重点区域,共有登记在册的百年以上古银杏树约3448株。经调查发现生长环境存在问题的有846株,占比24.5%。其中,存在大量非通透性硬化地面等违法情形,部分长势衰弱甚至濒临死亡,严重影响乡村生态和人文景观,威胁古银杏群的健康安全和科学保护利用。


【检察履职情况】


省政协委员陈三联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对古银杏等古树名木依法保护的建议》(政协第408号),后被列为省人民检察院贾宇检察长领办,省政协马光明副主席协办的重点提案。省人民检察院依托“双转化”机制,将政协提案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并由三级检察机关一体化推进。


省人民检察院办案组先后两次走访调研小浦镇,多次召开公益诉讼案件磋商会。2022年8月10日,省政协、省人民检察院召集长兴县相关职能部门、属地乡镇和重点提案会办单位共同召开案件听证会暨提案办理现场会,并邀请提案人作为听证员参加。通过检察听证,督促长兴县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银杏深呼吸”专项攻坚行动,323株古银杏树违法硬化问题基本解决,投入200余万元资金对长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实施“全覆盖”养护。着力支持长兴县小浦镇申报林业共同富裕综合体项目,推动古树名木文化公园建设,持续构建古树名木保护长效机制。


为深化案件办理,省人民检察院、省林业局联合开展全省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专项办案活动,共计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73件,推动省域内古树名木全面依法保护。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浙江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挥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参与之诉的优势,以长兴县小浦镇古银杏树保护为小切口,推进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要求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是忠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



案例七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沈某某等人

破坏海洋生物海龟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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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沈某某等3人、杨某某等7人、刘某某等5人为非法获利,从舟山市辖内各码头非法收购海龟,并通过长途运输、客车托运等手段,将236只海龟运输至广东出售。经鉴定,沈某某案查获的107只海龟中,105只为蠵龟,2只为绿海龟。杨某某案查获的21只海龟中,21只海龟均为蠵龟。案涉海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总价值653.04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初,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舟山市院)在受理沈某某等人涉嫌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非法侵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因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复杂,根据涉案团伙组织负责的码头区域、各当事人之间违法行为以及侦查机关的侦查进度等情况,舟山市院分为三个案件,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4月18日立案并刊登诉前公告。


舟山市院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标准继续调查取证,委托专家鉴定评估,确定被告范围,认定案件事实。公告期满后,在没有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舟山市院于2019年5月22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各自的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人民币653.04万元。宁波海事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是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生态修复补偿金的确定、法律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刑民交叉时证据认定等问题上具有指引作用。鉴于生物资源类侵权案件中侵害对象与侵害客体相对分离的情况较多,在因果关系、责任认定上应有别于普通侵权案件,不能将因果关系仅限定在生物被捕猎致死的环节,而是应当综合认定收购者、运输者、出售者与捕捞者(狩猎者)形成不可分割的利益链,均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案例八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中华秋沙鸭栖息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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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中华秋沙鸭是国家一级濒危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栖息地生境要求极为苛刻,素有“生态试纸”之称。2014年,浙江省丽水市九龙国家湿地公园开始发现中华秋沙鸭越冬记录,后逐渐成为其在浙江省内稳定的越冬栖息地。2022年8月,丽水某治理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预计工程投资7.8亿元,计划9月30日开工建设。该工程部分项目迫近九龙国家湿地公园河岸和滩地,且施工期与候鸟越冬期重合,可能影响中华秋沙鸭越冬栖息。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8月,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丽水市院)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收到志愿者反映线索。8月25日,因所涉职能部门较多且情况急迫,为预防性保护中华秋沙鸭越冬栖息地,丽水市院决定以事立案。


2022年9月19日、10月14日,丽水市院就如何预防性保护中华秋沙鸭越冬栖息地两次召开磋商会,并邀请浙江省自然博物院等三位鸟类保护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根据专家论证,该工程设计方案中的滨水步道、通道改造部分,将直接涉及九龙国家湿地公园内中华秋沙鸭栖息的沙滩,导致缺少树林屏障或过多人为活动,必将对中华秋沙鸭栖息地生存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迫使中华秋沙鸭转移栖息地。磋商会就涉栖息地段工程路线变道、项目裁减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磋商会后,建设单位对涉中华秋沙鸭栖息地段工程停工并封闭相关道路。丽水市区两级政府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增殖放流、分批解决渔民上岸等手段丰富相关水域鱼类资源,保证候鸟食源。2022年10月28日,第一批中华秋沙鸭已如期而至。


【典型意义】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去推进相关工作是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针对工程建设可能致使中华秋沙鸭越冬栖息环境遭受破坏的紧迫情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作用,通过召开多部门磋商会、邀请志愿者参与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职,助力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九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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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互花米草于2003年被原环保总局、中科院列入《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对近海生物栖息环境,特别是湿地红树林具有巨大破坏性。乐清湾西门岛是我国首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我国最北端的红树林种植区。经调查发现,该海域及附近滩涂湿地约有3000余亩的互花米草恶性入侵,挤占了红树林和潮间生物带的生存空间,严重影响海水交换能力,导致水动力不足,对乐清湾原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5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清市院)在履职中发现乐清湾海域附近存在互花米草入侵,遂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具有海洋保护专门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现场勘查,调取历年红树林种植面积变化数据,初步论证互花米草入侵与红树林树苗生长存在互斥关系。2022年5月20日,乐清市院向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乐清湾沿海的互花米草群落进行综合治理。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对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进行会诊研究,结合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乐清市实际,编制乐清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将互花米草群落治理纳入重点治理项目,并对乐清湾海岸带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提升。截至2022年11月,涉案区域已采用“刈割+翻耕”的物理方法基本完成互花米草清理3000余亩,种植红树林3400余亩,为鱼类、贝类、濒危和珍稀物种提供了重要的栖息地,为重要的经济物种提供生存空间,促进乐清湾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乐清湾西门岛作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拥有丰富的滨海湿地生态资源、红树林群落和珍稀鸟类资源,具有重要的海洋生态保护、重要资源开发和科学研究价值。针对互花米草的侵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作,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案例十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桑基鱼塘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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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湖州桑基鱼塘入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誉为“世间少有美景、良性循环典范”。现存有6万亩桑地和15万亩鱼塘,是中国传统桑基鱼塘系统最集中、最大、保留最完整的区域。经调查发现,桑基鱼塘多处塘基存在人为开垦、取土种植其他作物情形,桑地内存在含有大量农药残留的农药包装瓶袋等废弃物。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10月初,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浔区院)从“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接到志愿者反映桑基鱼塘存在保护不力的问题线索。获悉案件线索后,南浔区院与志愿者一同前往现场,运用无人机航拍、现场勘查等方式调查取证。2022年10月中旬,南浔区院就桑基鱼塘保护问题与区农业农村局、和孚镇人民政府召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建议各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压实鱼塘管理员巡塘护桑职责。经相关行政部门联合整改,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56人次,已将桑基鱼塘内随意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妥善回收,增设垃圾回收设施23处,设置警示牌、告知牌40余处,规划整修、清淤、护坡已坍塌的鱼塘10处。


【典型意义】


“塘中养鱼、基上种桑、桑叶饲蚕、蚕沙喂鱼、鱼粪肥鱼、塘泥壅桑”的桑基鱼塘绿色生态循环模式是我国传统农耕文化遗产的智慧结晶,蕴藏着丰富悠久的地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好农业文化遗产,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乡村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聚焦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充分发挥志愿者、专家咨询、磋商座谈机能,推动原生态桑基鱼塘系统进行修复保护和利用,将传统农耕文化遗产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生态环境优势,让千年历史文化遗产重新“活起来”,为乡村振兴注入检察公益力量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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