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辨法沙龙丨养老诈骗犯罪的打击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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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正式启动,浙江省检察机关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诈乱象问题,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养老诈骗犯罪边界?针对养老诈骗犯罪呈现新手段、新动向,司法机关该如何应对?在整治养老诈骗领域,该如何做好社会治理和诉源治理这两篇文章?
近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办,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承办的“检察官辨法”沙龙在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举行。沙龙邀请浙江师范大学、金华市公安局、义乌市人民法院、义乌市公安局等相关负责同志及人大代表参加,与会嘉宾聚焦养老诈骗犯罪的打击与治理,开展辨析和讨论——
检察官辨法
主题:养老诈骗犯罪的打击和治理
与谈嘉宾:
宋高初
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委员、 副教授
胡屹
金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陈艳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雷小强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观点交流
养老诈骗犯罪边界辨析
胡 屹:养老诈骗犯罪主要指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名义实施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合同诈骗、制售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宋高初:正规的“以房养老”是保险不是理财,由专业的保险机构经营,房屋所有权始终归老人所有,保险公司只有抵押权,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方可处置房屋。如果出现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理财合同,都可能涉嫌诈骗。
雷小强:案件到底属于民事欺诈、虚假宣传还是养老诈骗犯罪,主要区别一是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是否具备足够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可以结合成立公司的目的,虚构事实进行诱骗的套路和意图是否明显,是否存在较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陈 艳:养老诈骗犯罪中的集资诈骗案件,准确定罪需以系统思维,综合判断。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无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集资款的行为。从时间节点上看,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行为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之前,或产生于行为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之时。
养老诈骗犯罪实务难点研讨
宋高初:对于涉众型案件的办理,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穿办案全过程,同时要注重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做好追赃挽损工作。
陈 艳:要把握好涉案人员刑事打击的范围,坚持底线思维,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打击重点。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主观恶性大的首要分子、骨干力量,依法从严从快办理;对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妥善区别、分层处理,确保罚当其罪。
雷小强:养老诈骗犯罪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关联犯罪,检察机关要同步审查刑事追诉、民事追责、行政处罚和公益诉讼线索,做到全链条打击。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主管单位的配合,形成共治格局,从源头上治理,从根源上减少老年人被骗风险。
胡 屹:针对跨区域管辖和取证办案问题,非法集资案件中“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工作原则”,对养老诈骗案件跨区域管辖和取证办案有借鉴意义。
养老诈骗犯罪的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对策
宋高初:政法机关在严厉打击养老诈骗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宣传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老年人识诈反诈意识。
陈 艳:紧盯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食品药品保健品广告宣传等重点领域,数字赋能,开展养老诈骗检察类案监督。同时强化司法救助,加大宣传教育,督促整改问题风险隐患。
胡 屹:建议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力度,加大典型案件惩处力度同时做好宣传引导,在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共同发力。
雷小强:坚持打击和追赃挽损并重,做好被害人疏导和维稳处置工作,多部门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化解风险。
“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郭晓雁在沙龙小结中建议,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要坚持系统治理、整体治理、源头治理,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配合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深化打击成效,为构建养老诈骗犯罪治理体系提供检察样本。
供稿:义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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