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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例入选!最高检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浙江检察 2024-03-18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该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以高质效司法办案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8个,其中,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吴杰故居等文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

(浙江部分)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诉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吴杰故居等文物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民事公益诉讼 海防遗址遗存点保护 修缮费用 比例原则


【要旨】


针对文物遭到破坏但行政机关穷尽手段仍不能有效保护文物的情形,检察机关探索“先行政后民事”两种办案方式的融合运用,分阶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刚性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实现对文物的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办案人员现场勘验吴杰故居墙体开裂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口海防遗址是目前国内保存最为完好的海防体系和海防纪念遗产,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吴杰故居是镇海口海防遗址14个遗存点之一。徐宅是镇海区文物保护单位,是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019年2月26日,宁波市轨道交通2号线二期工程某地铁站基坑开挖(以下简称“2号线二期工程”),挖掘作业直接导致位于工地附近的吴杰故居、徐宅地基沉降、墙体开裂,并间接加剧了原有自然损坏,对文物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调查和诉讼】


办案人员现场勘验徐宅地面开裂情况


2020年8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海区院”)立案调查。通过实地踏勘、咨询专家等方式,认定2号线二期工程轨道基坑挖掘作业导致文物损坏,影响具有海防纪念遗产价值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镇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广局”)应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镇海区院召集区文广局、建设单位某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及施工单位某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工程公司”)进行磋商,形成“先加固,后修缮”整改思路,并明确工程竣工后轨道集团、隧道工程公司及时启动文物修缮工程。2020年8月20日,镇海区院向区文广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案涉文物采取必要保护措施。10月20日,区文广局书面回复,隧道工程公司暂停工程施工,对文物进行抢救性加固,并由专业技术单位在文物周边设置观测点实时监测地基沉降情况。2021年5月,文物抢救性加固工程验收合格,轨道工程恢复施工。2022年12月1日,2号线二期工程某地铁站正式投入运营。


2023年5月,镇海区院“回头看”发现,因隧道工程公司并未启动修缮工程,且地铁2号线二期工程位于吴杰故居、徐宅两处文物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并经合法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区文广局没有进一步履职依据。


2023年5月29日,镇海区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于同日进行诉前公告。6月30日,镇海区院将案件移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院”)审查起诉。经多次实地勘查、走访调查,宁波市院查明两处文物均为国有产权,2号线二期工程对两处文物建筑本体及围墙影响程度超过现行规范限值要求,隧道工程公司应为本案的侵权责任主体,轨道集团作为建设单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列为第三人。经评估,两处文物修缮工程总费用为939.87万元。鉴于文物损坏是自然损坏与工程施工共同作用的结果,宁波市院结合古建筑修复专家与区文广局意见,认定隧道工程公司按比例应承担511.39万元,其余修缮费用由文保经费、文物管理单位承担。2023年7月3日,宁波市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隧道工程公司承担吴杰故居、徐宅文物修缮工程费用共计人民币511.39万元。


2023年7月11日,宁波市中院受理本案。8月21日,宁波市中院组织庭前会议,确认事实及证据、厘清双方争议焦点。在宁波市中院主持下,宁波市院综合古建筑修复专家意见和修缮工程进度计划,与被告隧道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隧道工程公司承担两处文物修缮工程费用共计人民币511.39万元,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6个月、1年时分三期支付全部修缮费用,第三人轨道集团配合协助隧道工程公司履行调解协议。


2023年8月22日,宁波市中院在浙江法治报公告调解协议,9月25日作出(2023)浙02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10月27日,隧道工程公司将第一期300万元修缮费支付至宁波市院公益损害赔偿资金专户,文物修缮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高效督促行政机关落实文物损毁抢救性保护责任,在行政机关已全面依法履职但执法效能明显不足,文物仍处于受损害的状态下,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补位行政公益诉讼形成公益保护闭环,凸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独特的制度价值和功能。在文物损害原因力混同的情况下,充分权衡各原因力及影响程度,结合专家意见综合认定各方责任比例,体现了精准化、规范化的办案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引和借鉴意义。


完整案例详情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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