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让侵犯知识产权的鞋企最终做出了自研“爆款”?
“与其侵权被罚款不如自己投钱搞研发。以前这方面的意识不到位,这次教训后我们加强了内部管理,开展自主创新研发,今年的鞋子在网络平台上还搞出了几个小‘爆款’。”近日,温岭市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院办理的一起涉知识产权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案涉企业回访时,企业负责人莫某对检察官说。
在自己生产的鞋上
使用仿冒的注册商标
莫某作为出资人在浙江温岭办了一家造鞋厂,专门生产运动鞋。2013年7月,莫某的企业开始在自己生产的运动鞋和鞋子外包装上使用与某知名运动品牌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直到同年8月被人举报,该企业共生产使用上述商标的鞋子5400双,货值7万余元。
尽管没有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涉及行政违法,2013年底,当地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莫某出资的这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销毁侵权的运动鞋,并对该企业罚款10万余元。
2014年6月,因该企业未履行行政处罚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地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准予执行后,因该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6月,温岭市检察院在办理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发现该企业在法院尚有一件侵犯知识产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处于终本状态,于是立足行政检察职能,对该线索进行审查。
该院经审查发现,该企业在所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尚有10万余元罚款一直未缴纳。“若行政处罚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而且不利于知识产权的长期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更不利于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承办检察官认为。
温岭市检察院办案团队通过数字建模发现监督线索
追加被执行人保障有效执行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解决原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不足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在作为被执行人的造鞋厂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行政机关未依法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该企业出资人莫某为被执行人,致使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承办检察官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法人分支机构的法人等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莫某造鞋厂的案子是个例吗?存在同样情况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案件是否都追加了被执行人?带着疑问,温岭市检察院决定组建专门的办案团队开展监督工作。
秉持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的办案理念,办案团队很快建立起数字模型,以“行政非诉”“知识产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申请人为相关行政机关、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涉知识产权等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终本”数据。通过与企业登记信息、企业负责人户籍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最终发现涉知识产权等领域监督线索10余条,其中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7条,包括莫某造鞋厂一案。
检察建议推动保护知识产权
通过分析研判,2023年7月,温岭市检察院针对莫某造鞋厂一案向当地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向法院申请追加莫某为被执行人。同时,建议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全面检查,依法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人,完善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工作机制,有效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安排专人开展核查工作。除部分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外,对其余案件均已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并被法院受理。
2023年8月30日,莫某到法院缴纳了上述罚款。结合案件办理情况,温岭市检察院办案团队还对莫某等人开展了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增强了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目前,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6件知识产权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尚在办理中。
来源:检察日报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陶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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