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钱还能要的回来吗?除非这种情况!
以下文章来源于菏泽巨野县法院 ,作者融媒体工作室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你可能理所当然的认为
借了钱,不管过了多久都应该还
但你知道吗?
借出去的钱也有要不回来的时候
另外
超诉讼时效的借款
某种情况下是能要回来的
.……
案情是这样的
2008年11月1日,被告丛某某、阮某某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分5厘,借款期限为6个月,如到期不能归还,同意用房产抵偿借款。二被告在2017年9月19日支付了1万元利息后,便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也不交付约定抵偿借款的房产。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二被告归还借款和利息,而二被告抗辩称,借款是实事,但是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借款发生于2008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诉讼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5月1日为本案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催要借款最早时间是2017年3月,最后一次时间是2019年3月,原告在这个时间段催要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原告催要借款时二被告是同意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被告在同意履行的情况下,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后二被告不服从判决,上诉至市中院,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变为了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说诉讼时效非常重要,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从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如无正当理由或法定事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为法律不保护躺着睡觉的权利。
另外,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如果同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在债权人起诉后再抗辩时效同样是法律所不支持的。
来源:巨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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