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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钱还能要的回来吗?除非这种情况!

湖南高院 2022-10-06

以下文章来源于菏泽巨野县法院 ,作者融媒体工作室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你可能理所当然的认为

借了钱,不管过了多久都应该还

但你知道吗?

借出去的钱也有要不回来的时候

另外

超诉讼时效的借款

某种情况下是能要回来的

.……  



       

案情是这样的




2008年11月1日,被告丛某某、阮某某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1分5厘,借款期限为6个月,如到期不能归还,同意用房产抵偿借款。二被告在2017年9月19日支付了1万元利息后,便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也不交付约定抵偿借款的房产。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二被告归还借款和利息,而二被告抗辩称,借款是实事,但是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借款发生于2008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诉讼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5月1日为本案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催要借款最早时间是2017年3月,最后一次时间是2019年3月,原告在这个时间段催要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原告催要借款时二被告是同意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被告在同意履行的情况下,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后二被告不服从判决,上诉至市中院,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一般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变为了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说诉讼时效非常重要,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从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如无正当理由或法定事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为法律不保护躺着睡觉的权利。

另外,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如果同意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在债权人起诉后再抗辩时效同样是法律所不支持的。


来源:巨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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