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送一同聚餐朋友回家后发生车祸! 朋友需担责吗?法院判了!
“男子醉驾送一同聚餐朋友回家后发生车祸!
朋友需担责吗?”
近日,
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判决四被告对吴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2019年5月10日晚,吴甲与被告陈某、华某、高某、吴乙等人在华容县某酒店喝酒吃饭至当晚21时许,然后前往KTV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一时左右。吴甲喝了酒(后经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153.32㎎/100ml,为醉酒驾驶)后驾驶小型轿车将华某、陈某、高某、吴乙四人分别送回家。
2019年5月11日凌晨2时30分,吴甲在返回家的途中,与殷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吴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饮酒后不能驾车作为社会普遍知晓的常识及注意事项,吴甲与四被告都应当遵守。吴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遵守安全驾车的规则,但他视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明知酒后驾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仍坚持送四被告回家,对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结果存在很大责任。
而四被告与吴甲吃饭喝酒,在吴甲喝醉酒的情况下,对吴甲负有照顾照料的义务,同时对吴甲酒后驾车的行为应当极力劝阻,而四被告不仅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反而允许吴甲醉酒驾驶车辆送其回家,对吴甲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存在一定过错,四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过失。
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因吴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部分支持。
现原告因吴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从保险公司获得赔383336.6元,对于因吴甲酒后驾车自身原因未得到赔偿的637785.4元,法院酌情认定四被告赔偿原告未得到赔偿部分的15%,即95667.81元。因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不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应需平均承担,依法判决四被告对吴甲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故每个人需承担23917元。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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