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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注意!一男子未投保交强险,出事故后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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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侵权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本案中,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为13.8万元。原告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吴某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对被告吴某承担40%的责任并无异议。但法院却判决被告吴某承担的赔偿费用高达12.72万元,刘某承担主要责任却只承担1.08万元的损失。法官在判后答疑中向吴某解释,这是因为吴某系涉案货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吴某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是造成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的原因。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法理依据在于:第一,未履行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是投保义务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基础。第二,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能获得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的利益)。第三,未投交强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与受害人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我国现行交强险限额具体规定为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该案中,因吴某未依法对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当先由吴某在交强险医疗费、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12万的责任,超出的部分1.8万元才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因此,吴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法院却判决由吴某承担赔偿费用高达12.72万元。假如吴某投保了交强险,则应该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12万元,吴某仅需承担0.72万元。
温馨提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交通文明意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出行安全才有保障!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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