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侵占小区公共收益,业委会将物业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返还163万!
走进某小区,
崭新的电梯、活动室,
环境整洁有序,
谁能想到之前业委会
为了维护业主权益,
曾因小区“老大难”问题
与物业公司打官司?
来看今日案例!
案件经过
该小区是早期商品房,房屋大多为出租和二房东转租,租住人员混杂、基础设施老化。
小区要提升改造,钱从哪里来?小区的公共车位、广告位都有收益,但业主们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万某公司接手后经营管理不透明,甚至侵占部分资金。该公司退出小区后,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公共部位经营收益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相应的对价,其中包括人工成本。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不能证明是其他额外必要的人工支出,不应该再从公共收益中扣除人工成本。
另外,部分租金收入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作为更新改造电梯的专项资金或其他重大设施的改造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参与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资金163万余元。这笔资金用于小区环境设施等的完善改造,小区面貌焕然一新。
用在了什么地方?
如何让“糊涂账”变成“明白钱”
虽然民法典等明确规定,小区公共场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对于这部分收益,很多业主并不知情。对小区业主和业委会来说,如何守好共同的“钱袋子”,让这笔钱更加公开透明?
法官建议,小区的管理要选择更多政治素质和知识水平高、热心公益事业和社区管理的业主参与,合法行使权利、理性维权。在内部监督方面,可尝试设立监督委员会等专门监督机构,定期审计小区的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另外,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时,要尽量明确细致,比如结合行业规范的标准明确服务等级,何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公共收益按怎样的比例分成、合同终止后如何交接等,可避免纠纷或在纠纷发生后有助于自身维权。
普法课堂:
民法典新增专门规定
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利用小区公共部分的方式越来越多样,电梯门闸的广告、路面停车位、架空层、物业用房租赁、快递柜或自助售卖机入场等,均可产生可观的收益。
此次,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民法典新增了小区共有部分收入分配的专门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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