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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男童在体育馆被流浪狗咬伤,馆方和监护人谁该担责?法院这样判!

湖南高院 2022-10-06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法治报 ,作者张旭凡

体育中心作为居民健身休闲的场所

也是许多家长带着孩子玩耍的地点之一

倘若在公共区域摔倒磕伤

可以要求场地经营者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那被没有主人的流浪犬咬伤

能否要求经营管理者赔偿呢?



案件经过



河南郑州的任萍有一个5岁的儿子小帅。2019年9月19日的下午,任萍带着小帅来到某体育中心东门东步梯下的公共区域内玩耍。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15时3分许,任萍来到了步梯旁的台阶处休息,小帅在一旁玩耍。几分钟后,小帅回到母亲身边坐下,而此时一条黑色小狗从二人的面前走过


小帅连忙站起身来,跟随在小狗身后奔跑追逐,受惊的小狗在小帅回身时将其咬伤随后小狗离开了现场。


图源网络


任萍起身查看小帅被咬的情况,并前往小狗离去的方向寻找狗和主人。但是任萍和体育中心工作人员经过一番搜寻后却没有任何发现任萍也拨打了电话报警。


因为被小狗咬伤,小帅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接种了疫苗,但是几天后,小帅因为身体抽搐再次来到医院接受诊疗,此后的近4个月内,任萍带着小帅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除了花费不少医疗费以外,已经缴纳学费的学前班、语言班、美术班小帅也都因在家休养而请假,无法正常上课而母亲任萍也辞职在家照顾儿子,还曾因情绪激动晕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任萍存在重度抑郁。



法院判决


赔偿诉至法院,

一审:承担补充责任


一次寻常的出游却带来了如此多的问题,精力物力双受打击的任萍将体育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误学费等共计75035.21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起案件发生在体育中心大院内,属于主场馆外的公共活动区,供社会公众健身娱乐使用,全天候对外开放,体育中心作为管理和维护单位负有保障安全、排除风险的义务。咬伤小帅的是一只无主流浪狗,在群众健身活动的区域逗留,是一种潜在的安全风险。体育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流浪野生动物进入其管理控制的场所,以减少此种风险。


图源网络


虽然小帅受伤并非因为体育中心管理的物件或人为活动所致,应当由饲养狗的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经找寻,没有发现饲养者,且体育中心在明知其管理的区域内有流浪动物,已组织巡逻、捕捉的情况下,仍未有效排除这种安全风险,因此体育中心存在一定的管理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关于体育中心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限度,法院认为,虽然流浪狗进入该区域与管理疏漏有一定关联,但体育中心并非加害行为的直接实施人,因此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


作为5岁小帅的监护人,任萍应当尽到高度注意、谨慎看护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最终一审法院酌定体育中心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与抚慰金总计8300.72元




责任划分如何认定?

二审: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判决结果,任萍表示不服并上诉,要求体育中心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于这起案件的责任划分,二审法院认为,并没有找到涉案流浪狗的主人,也并不能证明有人将该流浪狗带入体育中心院内,因此不存在第三人侵害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体育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体育中心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任萍作为监护人也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酌定体育中心对小帅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赔偿任萍共计16820.48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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