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登记为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需理赔吗?判了!
车辆在法院查封状态下变卖,
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新车主以自己的名义为车辆购买保险,
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需理赔吗?
任某将名下处于法院查封状态下的一辆汽车卖给刘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刘某取得汽车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该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
保险期内,刘某丈夫驾驶该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毁严重。
刘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以案涉汽车近年多次被不同法院轮候查封以及投保人未将其与原车主的交易行为提前告知某保险公司为由,拒不赔偿。协商未果,刘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此外,无论本案车辆的转让是否有效,均未改变车辆性质、用途以及增加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因此转让与否不影响该车辆保险合同的生效。刘某在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前提下为汽车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因此对车辆应享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关于法院查封问题。法院查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限制权利处分的强制性措施,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车主因涉纠纷导致车辆被法院查封,可能会影响保险赔偿金的分配,但保险人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法院查询显示该车辆未因车主的相关纠纷被强制执行。任某与刘某签订协议后,便将请求赔偿权利转移给刘某,因此刘某具备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要件,理应享有保险财金请求权。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刘某给付保险赔偿金34.5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赔偿后对案涉车辆可依法处置。该判决现已生效。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纠纷所涉机动车损失险,是指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在保险范围内发生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对投保人的车辆进行赔偿。
本案的保险标的为机动车辆。市场经济中一般由车主为机动车购买保险,但不乏出现类似本案纠纷中,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或办理流程不完善 ,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的真实车主并非登记的车主的情况。
本案原告在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以非车主身份投保,并不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保险公司既已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车损发生后理应对车辆进行理赔。案涉车辆虽被查封,但最终未被强制执行,登记车主也已将请求赔偿权利转移给原告,因此原告作为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求权。事故车辆损毁严重,已无维修必要性,原告以鉴定价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并无不当。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于法于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