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书像论——语言艺术与书写艺术的图像关系
本文作者赵宪章教授
摘要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也可以延异为书写的艺术,“语象”“字像”和“书像”串联起两种艺术的图像关系,基于这种关系的理论批评即可名之为“文学书像论”。首先,同一篇文学写本,关注字像还是关注书像,决定了它可能被视为语言艺术还是图像艺术,“实用—艺术”二分法并不能有效回应“书写何以成为艺术”。其次,语象延异为字像,字像存储在了记忆中,书写使语言成为了可见的;被书写的字像就是书像,被欣赏的书像就是艺术——这就是语象、字像和书像的异质同构,前者依次孕育后者并隐匿在了后者的肉身中,由此奠定了“文学书像论”的学理基础。再次,语象作为书像的母体,决定了后者表现前者之可能,具体显现为书像“图说”文意而生成书意,于是出现了书意和文意的唱和;在这一意义上,书艺堪称中国美术之冠,因为它所表征的语言是“存在的家园”,而同为图像艺术的绘画只是 “存在的薄皮”。
关键词
文学;书法;书像;艺术
以文喻书,乃老生常谈,不足为奇。奇怪者如康有为,其《广艺舟双楫》乃论书专著,为什么要攀附非专门论书的《艺舟双楫》以名之?显而易见的理由是二者在“尊碑抑帖”等方面先呼后应;另外的可能则是有意识地表征文学与书艺的密切关系:《艺舟双楫》作为包世臣论文与论书之合集,书名隐喻“作文”与“作书”如同行舟之“双楫”;康著尽管专门论书,亦不妨赓续此名以凸显“文”与“书”之不可偏废。如果这一揣测大致不差的话,那么,这确实符合文学与书艺的关系史:一方面,文学是语言的艺术,也可以延异为书写的艺术;另一方面,文学一旦被延异为书写艺术,多是著名诗文的反复再现,即所谓“书由文兴,文以义起”,更何况“文学”概念常被赋予广义而使用。
康有为著《广艺舟双楫》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描述它们之间的关系呢?通观两千年的书论史,很难发现对这一问题的学理阐发。难道属于“常识”而不言自明?抑或不存在有价值的学理问题?恐怕并非如此。一个显在的事实是:文学被延异为书艺之后,意味着同一篇文本的反转和变体——阅读想象被书迹观看取而代之,语言艺术转体而成为了图像艺术。这可是近似魔幻的艺术变脸,其中不可能没有深邃的哲理,甚或关乎书写之为艺术的成因。初步研究发现,在这一魔幻般的艺术转体中,“书像观看”替代“字像识读”是其总体表征,实质是不可见的文学语象经由字像而转体为可见的书像,“象—像”流转是其内在机制。可见,文学与书艺的关系不但不是不言自明的“常识”,阐发其中要义将有益于换个角度理解两种艺术,并可以为中国书学之现代转型探索路径。这就是本研究的主题:以“文学书像论”的名义讨论语言艺术与书写艺术的图像关系。
崔尔平编校《历代书法论文选续编》
一、字像、书像及其视觉注意
书写何以成为艺术?是一种怎样的艺术?此乃长期困扰学界的千古之谜,是书学研究不可能回避的重要问题。一方面,书法是最古老、最传统,也是最民族和最大众的艺术,关于它的理论批评可谓汗牛充栋;另一方面,学界却鲜有对书艺本质的明确表述,书家们似乎对此唯恐避之不及。晚近以来,学界开始尝试从书写的“非实用性”着眼,试图以此为理据给书艺命名,但是尚未见到自圆其说而令人信服者。如果需要对这一窘境进行反思的话,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否被困在了“实用—艺术”之二元对立陷阱?
将“实用”和“艺术”明确设定为二元对立,即以“非实用”(无利害)定义美和艺术,最权威的先行者当然是康德的鉴赏判断“四契机”,从18世纪到20世纪,直至后现代艺术的出现,才遭遇到有力质疑。后现代质疑的理由是艺术与生活的边界已经模糊不清,“艺术生活化”和“生活艺术化”成为惯常,传统的“艺术自律论”应该终结。如果说后现代主要是基于艺术在20世纪的新现实,那么,书写之实用与非实用,抑或书艺本质的学理依据,则在于书写艺术本身,与现实新变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书艺史有自己的超稳定结构,不像绘画等其它图像艺术那样多次发生过历史剧变。书写艺术的历史完全不是这样,特别是汉魏之后,“篆隶草行楷”五体皆备,书艺就一直守正于此而没有再生新体,书体创新主要表现在五体之间某些要素的相互挪用,辅以笔墨运筹等方面的微妙差别,以此凸显书风的独特和新颖。
康德像
我们现在需要讨论的是,作为超稳定结构的书写艺术是否完全拒斥“实用性”?显而易见,相对绘画等图像艺术,书写艺术最显著的特征恰恰是实用性;反之亦然,相对地图、工程图等实用图像而言,书写图像最显著的特征则是它的艺术性。概言之,艺术和实用之浑然一体,本来就是书写艺术的特征。这一特征既是书艺的原初,也是其一以贯之的历史特点。由是观之,后现代所针对的艺术尽管不包括书艺,但其艺术与实用之相互融通的主张,却完全符合书写艺术本身。“艺术和实用的融通”作为书艺的历史传统,既是实用书写的独特的艺术价值,也是书写艺术的独特的实用品质。看来,有必要对康德的“非实用”(无利害)审美观做一简要回溯,以便为书艺理论的这一关键性参照正本清源,同时也为“书写何以成为艺术”铺垫讨论的理路。
我们知道,相对黑格尔偏爱艺术美,康德美学的主要对象是自然美。就此而言,文字及其书写显然不在其列,尽管“鸟兽蹄迒之迹”被认为是书契的最初来源。文字及其书写作为语言的表现,属于人为创制的符号系统,并非自然而然。之所以需要人为创制,当然是为了实用:“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盖取诸夬。”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文字成为了人类文明的里程碑,其“里程碑”意义就缘自它本来就是为实用而生。为了实用的便利化,文字成熟之后还不断修正自身:象形文字的抽象化、表音化,汉字的简化、注音化,贵族文言书写向日常“白话”书写的转化,以及书技和书体的自由化、多样化、融通化,等等。当然,汉字并没有像巴比伦楔形文字、埃及圣书文字那样为了“便利”而被弃如敝屣。这可能与中国先贤总不忘为此类范畴设定限度有关,就像在肯定艺术“发乎情”的同时,一定要警告“止乎礼义”,从而保留了汉字固有的图像性,也为后来的书写成为图像艺术预设了可能。
书写的实用性还可以从历史上存留下来的法书略见一斑,其中许多作品就属于记事留言、书信交往等实用文体。被誉为“天下三大行书”的《兰亭集序》《祭侄文稿》和《黄州寒食诗》等,无一不是写实之作,记录了书家的所见所闻、所行所为、所感所言,堪称实用和艺术融通的典范。王羲之的《十七帖》更是如此,无需赘言。就历代书艺载体及其形制来看也是这样,金属铭文、树碑勒石、肆招匾额、标语楹联,以及中堂、扇面、题签、陶瓷装饰等,本身就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甚至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需要强调的是:汉字及其书写之所以被视为“艺术”,不仅在于它本身的笔画图像,更在于书家们人为地赋予,是书家的书写笔墨将其艺术化,以便使其“看上去”像是艺术。为了赋予文字以艺术扮相,许多书家可谓笔冢墨池,“殚精神靡岁月,临摹仿效,终老而不厌”,为此而苦苦奋斗了一生。
王羲之像
康德也讨论了艺术美,或称“美的艺术”。他一方面肯定“美的艺术是一种意境,它只对自身具有合目的性”,强调它的非实用(无利害)性;另一方面,康德也承认美的艺术可以“促进着心灵诸力的陶冶,以达到社会性的传达作用”,甚至可以成为“道德的象征”。这显然属于他所划分的“附庸美”而非“纯粹美”。我们所讨论的书写艺术就属于此列。“附庸美”涉及艺术与自然的关系,康德着墨较多,总体观点是承袭西学之摹仿论传统,认为“美的艺术”之所以成为艺术,在于她好像自然而又无人为造作斧痕。就此而言,书艺与康德所讨论的“美的艺术”,特别是与绘画等一般图像艺术就有很大不同:绘画等一般图像艺术对自然的摹仿是基于可见的世界,是可见世界的视觉再现;而书艺所使用的文字,从其走向成熟那天起就开始超越象形,愈来愈抽象化。超越象形就是超越自然、超越摹仿,愈来愈抽象就是愈来愈游离自然、与自然观相分道扬镳。古人的书艺评论习惯于拿自然说事,诸如“高山坠石”“百钧弩发”“千里阵云”“万岁枯藤”“龙跳天门”“虎卧凤阙”之类,但是那属于书论修辞,即借用“自然观相”形容书艺之美,是观看书品之后借助自然的自由联想,而书品图像本身并非真正如此,“神似”而已。
看来,参照康德的非实用(无利害)标准为书艺下定义并不恰当,既与书艺本身的人为特性卯榫不合,也不符合康德关于艺术美的理论。就后者而言,康德并没有否认艺术的实用价值,以非实用(无利害)规定书艺是基于对康德的误读。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从概念出发定义书艺并不可靠,纯属逻各斯推演,将对象的物性作为出发点才是正途。所谓从对象的物性出发,就是从“存在物”出发,首先肯定书艺是一种“物”的存在者。因为,艺术品的这一物性“仿佛是一屋基,其它的什么和本真的东西依次建立”,就像“一幅画挂在墙上如同一支猎枪或是一顶帽子挂在墙上……一切艺术品都有这种物的特性”,由此出发才可以使“艺术品作为物自然地现身”,避免逻各斯推演带来的虚玄。理由很简单:“物”是存在者,属于不可以溯源的源初,所以是一种可靠的“屋基”。
康德著《判断力批判》德文版
那么,书艺作为“物”、作为物性存在者是什么呢?张彦远《历代名画记》引南朝颜光禄云:“图载之意有三:一曰图理,卦象是也;二曰图识,字学是也;三曰图形,绘画是也。” 颜氏在这里首先认定汉字是一种图像,我们姑且称之为“字像”;其次,颜氏认为字像以“识”的方式承载意义,通过“识读”理解它的所指(意),是一种特殊的“识图”。“字像”(或“识图”)就是一种存在物,一种可以眼见之“物”,十分接近“白纸黑字”之俗称。“字像”作为“白纸”上的“黑字”,就是书写的物性存在者。在颜氏看来,卦象和绘画承载意义的方式与“字像”很不相同:卦象图式承载某种理念,“象”与“理”是一种象征关系;绘画图绘世界之形貌,它与世界的关系首先是“形似”;而文字作为“识图”,则意味着基于符号的识别和阅读,字像与其所指是一种识读关系,只有识读才可以理解它所指称的意义。
我们知道,根据现代文字学理论,“字像”只是文字之“音·形·义”三维结构中的“形”,并非文字要素的全部;既然这样,颜光禄为什么只撷取“形”之维,而忽略了“音”“义”两个维度呢?这当然和他的语境相关:颜光禄在这里所要讨论的是图之载意的方式,即对不同图像的“载意”方式进行分类,并非仅仅针对文字(字像)。其次,也是更重要的,还在于文字之三维结构各有不同功能。对此,有必要略作分析。
文字作为“形”,是其在场的、可见的物性之维,“六书”就是对其造形规律的概括。“音”也是物性之维,却是不在场的,声音默存于字像中,等待着识读将其唤醒。至于“义”,文字的所指,并非物性之维,难说其在场或不在场。可见,在“音·形·义”三维结构中,只有“形”是唯一可见的、并且是在场的物性存在,堪称文字之为文字的主导性维度。
颜延之著《颜光禄集》
“形”作为文字的主导维度,最重要的表征是其不可重复性。《康熙字典》收录47 035字,一字一形,而同音字、多音字和多义字则很常见,说明汉字作为汉语的表现,“形”在其三维结构中最具区分性和别异性,“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区分性和别异性恰恰是语言结构的表征。基于这一理由,可将汉字看作汉语的完美代码。汉字的区分性和别异性主要表征为字形(即“字像”,下同)之不可随性变异。具体来说,如果排除基于约定俗成的简化、草化和个性化,那么,汉字之“形”在理论上是不可以随性变异的,否则就有可能认不出是这个字了。这就是它和绘画不同的地方:同一处“田野”景观,可以有很多种画法,不同的角度、构图、色彩、光线可以画出不同的风景;但是,“田野”这两个字却只有一种写法,它的“形”只此一种而无它,漏写、多写、误写或错写其中任何一笔一画,都会影响到“田野”字像的正确识读,甚至有可能误写为其它字词。以“田”字为例,中间的竖笔如果上穿或下伸,即便是很细小的差别,也就有可能成了“由”“甲”或“申”了,如此等等。绘画的笔墨则不会有如此严格规定,画稿的反复修改十分正常。这就是汉字作为“形”的物性存在特征,也是“字像”不同于“画像”的显著物性表征——不可随性变异。在这一意义上,即在“字像”作为文字之物性存在的意义上,才可以将其称之为“白纸黑字”。于是,“白纸黑字”挂在墙上就“如同一支猎枪或是一顶帽子挂在墙上”。它作为汉字的存在现实,便于识别和防止混淆是其基本原则。注意,我们现在还没有涉及关于它的书写及其艺术性问题。
如果涉及文字的书写及其艺术性就不同了,可以说完全不同,因为那是另外一个世界。首先,任何一篇作品都是由一连串字词编织起来的文本,通过识读可以理解它的意义,由此想象其中的人物、故事、情感与理数等,这就是字像的所指(意),即语言文字所表达的东西。“它所表达的东西超过了自身所是”,即超过了它作为“物”的物性存在。其次,如果我们不去关注它所表达的东西,即不关注这篇作品叙说了什么,而去关注这些“白纸黑字”是怎么被书写的,关注书写踪迹及其书意效果,例如:铭刻的还是笔写的?使用硬笔还是软笔?书写于金石还是竹木、绢帛或者草纸?属于哪种书体、抑或几种书体的融通互鉴?还有,在笔墨、结体、运势、留白和文本布局等方面有怎样的特点?以及如何师法古人或独创一格?等等,多重因素决定了同样的字像可以产生不同的书像。就像《兰亭集序》中的“之”(字像),20个书像无一雷同,观看效果或心理感受自然不会相同。看来,一方面,“书像”作为文字之书写造像,它所表达的东西同样超过了自身所是;另一方面,书像所表达的也不同于字像所表达的,它是书迹本身的图像表意——书像之意,即“书意”。“书意”源自书像本身而不是字像所指称的意义。
Georges Jean著《文字与书写——思想的符号》
毫无疑问,书像一方面本于字像,同时又是对字像的超越:字像作为字之物性存在,实用性意指是其基本功能;书像则是书写的笔墨踪迹,一般阅读往往忽略它的存在,对它的关注是以无视字像识读为代价的,即所谓“惟观神采,不见字形”。应该说,这种意义上的“超越”,就文字的实用本质而言,堪称舍本求末之举;但是,恰恰是这种“舍本求末”,豁然展现出了另外一个世界——一个不同于文字书写本义的艺术的世界。书写之所以可以“舍本求末”而超越字像,首先在于书像并非字像那样是静态的、稳定的、“不可随性变异”的存在,恰恰相反,书像是书家一系列连贯性动作的产物。这些书迹图像充满个性和偶然性,从而使书意千变万化,风格异趣令人着迷,其中不仅蕴藉着书家个人对语言、文字、文学、历史、哲学,乃至整个世界与人生的独特理解,更有许多不可捉摸的、未知的、神秘的意义,需要我们用整个身心去感受、去体会、去领悟。这就是透过书像可以“看到”的书意——书写的图像意、书写踪迹本身所表达的意义。
就字像作为书像的本源而言,后者对前者的超越既是一种忽略、遗忘,也是书写对自身历史的追溯与回望,即对“白纸黑字”之原初物性的感性认同。在这一过程中,书写的实用性逐渐退隐,它的艺术性逐渐孳生,盖因受众开始罔顾字像识读及其所指,视觉注意转向了书迹本身。于是,同一篇文学写本,语言艺术也就变体成为了图像艺术。令我们好奇的是:在这一不经意“变脸”的背后,存在怎样的转换机制呢?这就涉及“书写何以成为艺术”的关键。
海德格尔著《诗·语言·思》
海德格尔讨论梵高的《农鞋》是以现实的“农鞋”为参照的,认为后者作为一种“器具”在于它的“有用性”,所以“农妇在劳作时,对它想得越少,或者完全不去看它,甚至也不感觉到它,那么,它们将更真实地是其所是”。反之亦然:当农妇去想它、看它、感觉它时,这农鞋很可能已经“非其所是”了,例如,鞋底可能被扎破了,或者鞋帮开裂了之类,器具的有用性大打折扣。在海德格尔看来,艺术之为艺术同理,同样缘于器具有用性的消解。《农鞋》画之所以被关注缘自它不再是有用的“器具”,或者说不再具有器具的“有用性”,只是一双“空空洞洞无人使用的鞋……它的所属只是一个无……唯有一双农鞋,此外无它”。总之,恰恰是器具的“无用性”及其“非其所是”成就了艺术。这就是艺术被关注的理由,即关注《农鞋》画上的一切,它的每一个细节和笔触,从而使“我们突然处于另一天地,与我们平常习惯的存在迥然不同”。此乃非实用的、艺术的天地。
就此而言,海德格尔承袭了康德的美学观,从而使我们的讨论不得不再回到刚才的原点——参照“非实用”讨论书写之为艺术。因为书写之为艺术,与海德格尔对《农鞋》的分析极其相似,同样缘自本来实用的文字及其书写,被非实用的书写图像所取代。
梵高画作《农鞋》
文字的实用性当然是指它本有的表现语言的功能。而对于“书像”的观看,可以搁置文字所指,主要关注书写留下来的墨迹。这就是书像对字像的取而代之。当然,这种取代与《农鞋》的“空洞化”并非完全相同,当属视觉之游弋、注意之选择使然,决定于受众的注意力在字像还是书像。就像前述三大行书和《十七帖》,它们本来是实用文体,是有目的的实用性写作,后人视其为书艺作品,甚至将其作为经典法书,则意味着作品的字像所指(内容)已经退居到书像背后。于是,书迹、书像掩埋了字形、字像而走向了前台,笔墨踪迹及其笔意、书意开始受到关注。例如,思考《兰亭序》20个“之”字(书像)为什么无一雷同,想象《祭侄文稿》的运笔速度与其情感节奏是什么关系,思考《黄州寒食诗》的结字、点画及其与颜鲁公、杨少师的风格异同,等等。
看来,文字书写之为艺术,并不全在作品本身,受众的视觉注意及其选择也是关键,甚至是必须首先澄清的关键——注意字像还是注意书像、关心字义还是关心书意、阅读它还是观看它、理解它还是直觉它……由此赋予书写作品以实用性或艺术性、语言艺术或图像艺术、文学文本或书艺创作。总之,字像及其文本作为“物”,只能是一种“白纸黑字”,不同的视觉注意及其选择区别了两个不同的世界,堪称“横看成岭侧成峰”,类似康德的审美判断之“先验形式”。
将视觉注意及其选择喻为“先验形式”,意味着书写之为艺术有了全新的定义。这一定义摆脱了“实用—艺术”两分法的纠缠,堪称植根于中国本土的“艺术界”理论,验证了“文学书像论”在本质层面上的阐释力。“文学书像论”能对书艺本质进行全新的阐释,意味着它是一个逻辑自洽的理论新说。
阿瑟·丹托著《艺术的终结》
二、语象、字像、书像之异质同构
在“书艺本质”有了初步论定之后,应该旋即转向“书艺本体”。书艺本体首先涉及书写图像,即“书像”。书像既是书写动作的印记和留痕,也是整个书写过程的记录和终结。因此,作为视觉观赏的直接对象,书像应该表征书艺本体之所有。当然,书写之为艺术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也相当复杂,但就书艺之本体表征而言,当然是书迹造像使然。就像绘画艺术的笔墨造形,书写的笔墨造形决定了书写的艺术性。可以这样说:大凡被视觉欣赏的书像就可以称其为艺术。因此,书像也是整个书艺研究的基础。于是,追溯它的来源,也就成了必须首先揭示的谜团。
首先要澄清“书写”和“书像”两个概念。二者紧密相关,但又完全不同:“书写”是指将口说的言辞凝定为可见的文字文本,文字的实用性决定了它本身并不属于艺术,除非搁置实用而转体为书像观赏。实用书写转体为观赏艺术的内在动力当然来自书迹造像的诱惑力。但是,由于书像和文字的关系十分密切,以致于几近难将二者严格区分,从而使我们的书法史多从字学开始,导致书艺史的开篇多是字学史的重述;即便一些书论文献辑录,例如朱长文的《墨池编》分类,也明确将字学定格在“卷第一”编。
朱长文著《墨池编》
我们权且顺沿这一传统路数,在讨论书学本体之前先讨论字学。但是,依照“文学书像论”的观念,讨论字学就要涉及口语和书写的关系,因为,正是文字的出现才导致口语延异为书写文本,进而产生了供人观赏的书写艺术。在这一意义上,文字既是口语转向书写的符号中介,也是在这一过程中被艺术化了的图像触媒,文字因此而能在确认自身价值的同时被赋予艺术价值。但是,以往的书学史甚至字学史并不论及口语和书写的关系,史家们可能认为这一抽象难题应该交由哲理玄思。
事实确实如此,作为学术史的重要论域,这一问题始终被哲学家所关注,直至20世纪西方哲学,例如在存在论和解构主义那里,书写和口语的关系还一直是非常热门的话题。就我国学术史而言,早在先秦诸子中就有只言片语,至汉代已经觉悟到其中要义,杨雄就曾有精辟论述:
面相之,辞相适,捈中心之所欲,通诸人之嚍嚍者,莫如言。弥纶天下之事,记久明远,著古昔之,传千里之忞忞者,莫如书。故言,心声也;书,心画也。声画形,君子小人见矣。声画者,君子小人之所以动情乎?
依引者所见,“面相之,辞相适”中间的逗号可以省去。杨雄在这里提出的“心声/心画”说已为人们所熟悉,殊不知此说不过是指出了一个简单事实;而“面相之辞”(口语)和“声画形”(书面语)的区分,才是颇具学理性的命题:一方面,“面相之,辞相适”,面对面的言辞交流最适宜;另一方面,“弥纶天下之事,记久明远,著古昔……传千里……莫如书”,以书代言则事所必然,功莫大焉!
杨雄著,汪荣宝注疏《法言义疏》
那么,相对“以书代言”之书面语,为什么说“面相之辞”是最适宜的语言交流方式呢?这就涉及以书代言的负面,包括话语现场和肢体语言的消失,书写过程中“隐含编辑”的整理或编排、演义或压缩、删减或曲解,以及口说的词与书写字词的不对称、不等义、不协调,等等,皆缘于“白纸黑字”取代了在场的言语,从而使可以体感的意义被文本册页所折叠、所隐匿,保留下来的只是一些“梗概”“大意”。也就是说,我们在肯定文字的创制乃人类社会划时代进步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由此带来的负面和缺憾。从这一角度来说,一代又一代书家穷尽所能而献身书艺,不就是对这一负面和缺憾的补偿吗?他们为使书写成为艺术而不惜笔冢墨池,以其“好看”的诱惑力掩饰、弥补了“以书代言”的负面和缺憾。于此,本来为实用而生的文字,通过书写墨迹给人以愉悦,费神的识读平添了视觉快乐,实用和艺术就此而合流为一,这不能不归功于历代书家们的付出及其献身精神。
南朝梁代庾肩吾曾经这样称颂书写:“开篇玩古,则千载共明;削简传今,则万里对面。记善则恶自消,书贤则过必改。”庾氏之所以称颂书写,首先在于所书文字来自远古,给人以“开篇玩古”“千载共明”的感觉,以至于古代“削简”传至当下犹如“万里对面”,所书内容也有益于从善消恶、举贤改过等社会教化。让我们特别感兴趣的是,庾氏在肯定文字书写之高功大德时,何以特别拈出悠悠怀古之情?难道这就是文字及其书写的迷人之处?实际上,纵览历代书论和书艺实践,不难看出个中真委:怀古、师古、从古、尚古、拟古,以古人、古书为圭臬等等,恰恰是书写艺术的重要特点。可以这样说,没有任何一门艺术像书艺这样于“古”情有独钟。例如绘画,虽然也提倡“师法古人”,但是同时又将“师法自然”置于其上,而“师法自然”在书艺中只是一种隐喻,“千里阵云”“万岁枯藤”之类并非自然实像。其中的缘由如前所述,首先在于文字本身来自远古,其次在于它所负载的意义使“千载共明”“万里对面”成为可能。就此而言,书家对于书像美的追求就是要体现这种精神,即对远古世界的一种回望和追忆,其中当然包括对史前“面相之辞”的眷恋和怀念。仅就语言交流而言,“以书代言”当属为更高目标不得已而为之,只能充任“面相之辞”的替代品。
庾肩吾像
“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能“言”是人的天性,自然而然,不足为奇;“以书代言”就不同了,它是一种特殊的能力,必经后天习得方有所获,二者绝不可同日而语。重要的还在于,“以书代言”堪称古代社会最重要、最稀有的文化权力,人之初开蒙要事莫过于识文断字,因为“以书代言”的能力及其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生前途。于是,“以书代言”总被古人赋予神圣地位,也被蒙上了神秘面纱。前述杨雄将书写定义为“声画形”,声画之形也、有声之画也,意谓文字书写尽管像“画之形”,但是绘画并没有声音;文字及其书写则是有声的,口说的语音通过字像被凝定。于是,“声画形”,即默存语音的图画造形,无论君子、小人都可以眼见;而“面相之辞”只能听,不可以眼见,并有稍纵即逝之缺憾。在杨雄看来,这就是文字书写之所以诱人的理由,以致于无论君子还是小人,面对“声画形”都会动情不已。当然,这也应当是书写之为艺术的理由:文字书写作为“声画形”,一方面是神圣的、神秘的图像造形,同时又是可以眼见、可以亲近、可以“弥纶天下之事,记久明远,著古昔……传千里”的尤物,其诱惑性和动情力当然不言自明。于是,面对同一篇文学写本,书像观看替代文字识读也就事所必然,其中充溢着受众对于书像的艺术期待。理由很简单:文字的“阅读理解”远不如书像的“直觉感受”方便快捷,书像作为悦目图像较之字像识读,当然具有天然的诱惑力。
那么,相对绘画等其它图像艺术而言,文字书写作为“声画形”的独特性何在,以至于可以诱惑视觉注意呢?换言之,怎样从书像之为艺术的学理根源出发,为书艺审美活动给出一个合乎情理的解释呢?
杨雄像
参照西方主流艺术观,图像艺术是对世界的“摹仿”或“再现”,从而在“第二自然”中获得某种满足和喜悦;或者按照黑格尔所说,就像孩童掷石头于水中而激起圈圈涟漪,由于看到自己的“作品”而感觉愉快,说明艺术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黑格尔认为,在这种对象化活动中,人将自己的智慧、能力赋予对象、灌注到对象之中,于是在对象中看到自己的生命存在,享受了自我观照的喜悦。黑格尔的“对象化”理论弥补了“摹仿”说、“再现”说的纯客观指向,也避免了康德的纯粹主观论,将主观与客观融为一体,堪称黑格尔美感论的重要贡献。那么,作为书写艺术之书像的美感,或曰其诱惑性和动情力,缘自对客体的摹仿、再现,还是缘自主、客交融意义上的“对象化”呢?显然不能如此简单地对号入座,因为如前所述,书艺的对象与一般图像艺术很不相同。
书艺既非绘画那样摹仿客体、再现客体世界,也不像孩童水中投石激起涟漪而新造了“第二自然”。因此,书艺图像既不同于绘事图像,也不同于雕塑、建筑(园林)艺术那样新创了第二自然,而是使存储在记忆中的字像成为可以观赏的。对于书艺的这一判断首先基于如下事实:任何文字,哪怕最原始的文字,只要我们认定它是文字,都是被书写出来的(印刷品之类不在本论之列);换言之,不被书写的文字(字像)不存在。即便从第一个被认定为是“字”的原始刻画开始,例如西安半坡陶器上的刻画符号,如果认定它是原始文字的话,其构形(字像)在当时就应当已被约定俗成了。“约定俗成”使文字符号产生了公共性,公共性才使文字成为共享的表意符号。字形或字像的约定俗成主要是指它和字义关系,即文字之形、义关系。而文字之形、义关系,直接源自语言能指和所指的约定俗成关系,因为字之形、义关系实则是能指和所指关系的顺延,文字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充任了语言能指的替代品。形、义关系顺延于能指和所指关系,实际上是表意符号之物性载体的转换,即用字像替换并默存语音而传达同样的意义。
黑格尔像
将书艺定义为“使存储在记忆中的字像成为可以观赏的”,还意味着“字像”和“书写”紧密相关——“书写”是为显现“字像”而书写,“字像”被显现是“书写”的唯一目的。确认这一点可以使我们换个角度认识文字,即将其还原到容易看清本来面目的原初:文字作为语言的图像载体并非客观存在——自然界本来没有“字”这种“物”——只是人为的“书写”(刻画),才造就了今天被称为“文字”的视觉符号。换言之,“文字”在没有被书写之前,只是一种心象存在,仅仅存储在记忆中;“书写”就是使文字的心象成为可以经验、可以眼见的实存。这就是书艺图像不同于其它绘事图像的原因:就原创书艺作品而言,它并不存在一个现成的、可供摹仿和再现的客体(临摹习字属于另外一个问题),不存在如绘画等图像艺术那样有一个可供摹仿的客体世界。所谓“书写”,不过是将存储在头脑中的一笔一画变为现实,即将不可见的、想象中的、记忆中的、心理的字形、字像变为可见的、理想的文字实存。如此看来,所谓书像或书写艺术,就是想象中的字像的实现,也是书家们理想书像之达成。
将书写和书像认定为文字或字像的实现,还需要探讨它们和语言的关系,因为后者既是前者的对象,也是前者的由来,二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书艺的特征。
德里达将文字称为“能指的能指”,同时又借用卢梭的观点将文字称为“言语替补”,两种说法大体一致。就“能指”本身而言,索绪尔所下的定义是“声音的形象”。请注意:这是一个偏正词组,意味着“声音”是它的物性载体,“形象”即不可见的“心象”,属于“载意之象”,也可以简称为“意象”。就此而言,索绪尔的“声音的形象”也可以理解为“声音的意象”。为什么“声音的意象”可以作为语言能指呢?首先是因为任何声音都可能刺激意象的生成,包括自然之音。但是,自然之音只能表征自然物本身,不可能表征自然物之外的任何意义,诸如风声雨声、狼吼虎啸之类。语言之音(语音)就不同了,它可以表征自身之外任何能够表征的世界,包括可见的与不可见的、在场的与不在场的、存在的与不存在的……这就是“人之为人”“言之为言”的重要标志。总之,语言能指中的“意象”内在于物性“声音”,“声音”承载、包蕴着“意象”,“意象”期待着“声音”将其明确“说”出来。“意象”一旦被“说”出来就是言语,意味着语言的实现。能指和所指的这一关系说明,“载意之声”可以有效地区割意义是A而不是B,恰当地表征了语言的区分性和别异性本质。
索绪尔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声音”是“意象”的物性载体,其它物性载体就有可能对它进行置换,只要意义在置换中不发生或少发生歧义、变异。人类在经历了漫长的野蛮时代,通过长期“刻画”实践,逐渐创制了“文字”作为语言能指的替代。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德里达将其作为“能指的能指”“能指的替补”,实际上只是语言能指之物性载体的置换——“载意之声”被“载意之像”(字像)所代替,或者说前者孕育出后者并默存于后者的肉身中。
澄清上述事实是为了明确语言表意在“声音”和“文字”之间是如何传导的:文字及其“字像”和能指之“声音”一样,既然都是“意象”的物性载体,也就意味着都可以负载“意象”,并能有效区割不同的意义。所谓“书写”,主要也是在“物性载体”和“区割意义”两个方面,使语言表意从“面相之辞”传导给了“白纸黑字”。这一判断可以通过文字的构形规律得到进一步印证。
关于汉字的创制,早在秦丞相李斯就有“书功微妙,道合自然……信之自然”之说,至《说文解字》更有和自然关系的详论:“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视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易》八卦,以垂宪象……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蹄迒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许慎首先将其追溯至《周易》,认为字像和卦象的创制同理,都是自然万象启迪了造像的灵感。此后的学者和书家基本上都沿用此说,非常一致地、明确地认定“书肇于自然”,取象于自然。
许慎像
那么,具体说来,文字及其书写是如何从自然中取象的呢?“六书”作为字像构形规律的总结,被认为是汉字构造的基本法则。细细推敲却可以发现,在“六书”背后似乎还有一个更具普遍性的法则,那就是字像与其所指的相似性。首先,“象形”作为“六书”之最早、最基本的造字法则,是指字像和所指物的外形具有某种相似,所以常被冠以六书之首。实际上,“象形”不仅仅是汉字的原初,也是世界上其它许多民族文字的最初造形法则。其次才有“象事”“象意”“象声”,均指字像与其所指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相似,属于“言孳乳而浸多也”一类。一言以蔽之,“象事”“象意”和“象声”都是在“象形”的基础上演绎出来的,源于自然但是又不同于自然,游离了自然又与所指存在某种相似性关系。这就是文字与其所指的相似性,说到底是字像与字义的相似。至于“转注”和“假借”,一般认为是“用字法”而非“造字法”,姑略去不论。
字像与所指的相似,最典型的当然是“象形”,一般容易理解;我们现在将字像与所指的相似扩展到整个“字义”,认为更具普遍性的法则是字像和字义的相似,理解这一问题需要拈出“语象”概念。
W. K. Wimsatt著《The Verbal Icon: Studies in the Meaning of Poetry》
“语象”即语言之象、语中之象,语言能指中的“形象”(意象)是其来源。如前所述,“文字”作为能指中“声音”的替代,意味着“意象”由本来附着于“声音”而改为附着于“文字”,语言之象(语象)当然也就自然转换为“字像”。换言之,“字像”实则就是“语象”的现身:“语象”是不可见的,没有“声音”能指就感觉不到它的存在;正是文字对声音的置换,才使语象转体而成为了字像,从而成为了可见的。所以,字像作为对所指的摹仿,广而言之就是对字义的摹仿;“象形”既是对所指物之可见之形的摹仿,也是对所指意的摹仿,“象形”也是“象义”(“形”之“义”)。这就是前文所说的能指和所指的关系直接导致了文字之形、义关系,因为后者是前者的顺延和传导,前者作为母体孕育了后者并且隐匿在了后者的肉身中。文字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充任了语言能指的替代品。
这样,我们在语象、字像和书像三者之间,也就发现了一个合乎逻辑的关联:前者依次延异为后者,后者依次本源于并赓续了前者。前者延异为后者是一种本体性传导,意味着前者隐匿在了后者的肉身中,从而使“书者,如也”成为可能。语象之所以传导为字像,然后再艺术化为书像,盖因它们的异质同构;而语象、字像和书像的异质同构及其顺次延异,恰恰验证了“相似性”乃所有图像的表意原则,不可见的“语象”与可见之“字像”、艺术之“书像”的关系同样如是。这就是文学与书艺可以交互对话的学理逻辑。“文学书像论”作为一个独特的学术论域,也是在这一意义上构筑了坚实的“屋基”。
许慎著《说文解字》
三、书像之书意及其文意如影
廓清了字像和书像的关系,明确了语象、字像和书像三者的异质同构,书艺的本体表征也就有了明确定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书像作为书艺的本体表征,并非书艺本体的全部,只是“表征”而已,书艺的诱惑性和动情力还基于书意本身。“书意”即书像所表征的意义,二者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共同拥有书艺本体而不可分割,我们将其分别讨论只是在转换不同面向,即移动所据方位、选择不同视角去观照同一个对象,与“内容和形式”二分法截然不同。
早在西汉,萧何就有“书者,意也”的说法。那么,怎样的书写才能有意、生意,或者说能将书意激活呢?东汉蔡邕的“纵横有可象者,方得谓之书矣”,堪称此前萧何“书意”说的续补。所谓“纵横有可象者”,蔡邕解释为“若坐若行,若飞若动,若往若来,若卧若起,若愁若喜,若虫食木叶,若利刀戈,若强弩之末,若水火,若云雾,若日月”。也就是说,静观的“白纸黑字”被赋予了动势,书迹动势以其“似动”之像激活了想象力,由此可以想象人的行为、情感以及自然万象。换言之,书写成为“可象者”首先是由于它成为了“似动者”,似动之势意味着字像成为了书像,书意通过动势书像而活现于观者眼前。总之,书意由书像而生,有像才能生意,不同的书像产生不同的书意。书像之为艺术不可能没有书意,书意来自笔墨踪迹的似动效果,从而激活了人的情感世界和自然联想。
蔡邕(字伯喈)像
与此相反,“若平直相似,状若算子,上下方整,前后齐平,此不是书,但得点画耳”。王羲之在此所批评的“不是书”,意谓着“不是书写艺术”,只是字像之“点画”而已;尽管也是文字书写,甚或是端端正正、清清楚楚的书写,也有书写的笔墨踪迹,但却止于字像而没能实现超越,即没能超越字像而跃升为书像,视觉停留在了字义识别而没有使书像腾跃而出。没有使书像腾跃而出当然就谈不上书像表意。世人常用台阁体(馆阁体)作为此类书写的例子,主要是对官方书体之千篇一律的厌倦,并非是对这一书体的全盘否定。一般台阁体都有比较扎实的习字功夫,只是过于循规蹈矩而缺乏独一无二性;而“独一无二性”恰恰是所有艺术的共同追求,书写之为艺术同样如是。恰如古人所说:“夫学书者,先须识点画”,以使“变通有凭”。“画不变喻排算子,点不变如若布棋,方不变成斗,圆不变成钩”,只有使“方不中矩,圆不中规;抑左扬右,望之若欹”,书写才有可能成为艺术。总之,“识点画”是第一位的,“变通”是在“识点画”基础上的“变通”,不是任性而为、无法无天。
这也是书写艺术的奥秘之一:文字作为实用符号,已在书写中自我实现;与此同时,书写可以继续追求艺术表现;实用书写追求艺术表现就是“变”,说到底是将字像变为书像;没有书像也就意味着止于字像,止于字像也就是止于字义,止于字义也就是止于实用。因此,书家追求书像个性就是追求书意个性,不同的书像个性表征不同的书意风格。有个性、有风格的书像才能实现超越,即超越“平直相似,状若算子”那样的呆滞和千篇一律。就此而言,书艺之“变”意味着复杂多变,往往因人而异、因文而异、因境而异,也会因材质而异,等等。当然,点画变通的契机很多,不仅要变得不是“状若算子”,还要变得不同于前人、他人,甚至不同于此前的自己;即便同一篇书品,就像前述《兰亭集序》中的“之”字,王羲之就将其“变”成20个无一雷同的书像。总之,千变万化皆天机,对于书艺而言,只有“变”才是不变的。
《兰亭集序》
接下来的问题就要讨论“变”本身,“变”的形态及其载体。毫无疑问,其中最显著的“变”莫过于书体,因为一个显在的事实是,无论书者还是观者,首先关心或确认的都是书体——书者欲书之前首先需要选择某种书体,观者赏书伊始往往也是首先判断书品的书体。就此而言,书体是进入书艺世界的第一道牖户,同时也是不同书意的最显要载体,其次才是用笔、晕墨、结构、造势、布白、钤印等对书意的不同建构。而不同的书体就是不同的书像类型,或者说不同的书像类型建构了不同的书体;书体变化最显著的表征了书像的变化,或者说书像的多样性显著表征为书体的多样性。
那么,什么是书体呢?“书体”类似“文体”,意指不同的造型范式。文体犹如语言的小筑,就像北京的四合院、上海的石库门、江南的白墙黛瓦、湘西的吊脚楼……皆缘自不同材质的不同建筑造型。书体同样如是,意指不同的笔墨造形,可名之为“书写笔墨的小筑”。虞世南将书体称之为“文字经艺之本”,就书艺史来看不能说没有道理。例如秦汉“隶变”,堪称书写成为艺术的真正开端,此前的大篆变小篆主要是字体的简化,而字体繁简之变不同于书体之变,更不必说再往前的甲骨和金文,小篆之前的古文纯实用而已。换言之,汉字书体形成过程中的多样性,并不是真正的“书体之变”。
“隶变”之后又有“删难省烦,损复为单”之“隶草”之变,从而引出了草书体。草书起源于“解散隶法,用以赴急。本因草创之义,故曰‘草书’”。至于汉魏之后的行书、楷书,同样说明书体之变激活了别样的书像风格,甚至成为了后世书艺世界的主流和大宗。当然,“书体”作为书论概念首先涉及书艺分类。许慎将秦书分为八体,与现代意义上的“书体”概念并不相同。西晋卫恒依照书体演变的历史,将其依次排列为古文→篆书→隶书→草书四种。此后各种分类层出不穷,南朝梁人庾元威居然开出120种!虞世南最看重并且具体分析过的主要是真、行、草三种。总体看来,书体分类与文体分类相似,古人并没有非常确定的、共同的标准,主要是依据亲身经验过的书品、书风,基本上是个体经验的归纳和罗列,以自圆其说为能事,显得庞杂、凌乱。
虞世南(字伯施)像
依笔者之见,书体分类首先应该明确某一特定角度。例如,首先应有真、草两分:“草与真有异,真则字终意亦终,草则行尽势未尽。”孙过庭说得更具体:“草不兼真,殆于专谨;真不通草,殊非翰札。真以点画为形质,使转为情性;草以点画为情性,使转为形质。草乖使转,不能成字;真亏点画,犹可记文。”诗人姜夔则有不同看法:“真书以平正为善,此世俗之论,唐人之失也。古今真书之妙,无出锺元常,其次王逸少。今观二家之书,皆潇洒纵横,何拘平正……魏晋书法之高,良由各尽字之真态,不以私意参之耳。”显然,这些不同看法涉及对“真书”概念的不同理解。但无论如何,“真书”概念主要是相对草书而言,代表了书写的正统和规范,有着广泛的实用性和社会基础,堪称实用与艺术相结合的典范。
“真书”又称“正书”,意味着其它书体皆可称为“变体”(有时也被称为“杂体”)。参照现代书界共识,从这一角度对书体进行分类,大致有篆、隶、草、行、楷五大经典类型;如果细分,往往是它们之间的融汇与交织,衍生出行草、行楷之流。相对真、草两分,五大经典书体分类则属于另一角度,同样缘自不同的书像造形。不同的书像造形当然蕴藉不同的书意,正所谓“篆书扑,隶书俗,草圣贵在无羁束”;或曰“写正楷,一如‘方步缓行’,写行书行草颇似‘随便起步’,写草书,则象‘飞跑急奔’”。由于不同的书体表征不同的书意,它们也就有可能分别适用于不同场合:“如君亲侍从之前,大宾临祭之日,岂容狂放恣肆若此乎?是故宫殿庙堂,典章记载,真为首尚;表牍亭馆,移文题勒,行乃居先。借使奏状碑署,潦草癫狂,亵悖何甚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可以这样说,书体论堪称中国书论史上的显学。至于“欧体”“颜体”“柳体”“赵体”等,则是对著名书家风格的概称,非真正意义上的书体分类,属于“书体”概念的挪用。
项穆著《书法雅言》
跨过书艺世界的“第一牖户”,就要涉及具体书像造形了。只有面对具体的书像造形,才能更加明确和有效地讨论书像与书意,包括书意与文意的关系等。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更加复杂、更加令人眼花缭乱的世界,我们只能选择一些要点略作分析。
首先是“永”字八法,堪称书史上最早的书写经验之一。传此“八法”源自王羲之,或曰源自他的七世孙——隋僧智永,影响巨大,直至当下。但也多受后人诟病,唐人林韫引他人言曰:“常人云‘永’字八法,乃点画尔,拘于一字,何异守株……大凡点画,不在拘之长短远近,但无遏其势……若平直相似,状若算子,此画尔,非书也,”于是提出“推、拖、撚、拽”四字法,名之曰“拨镫法”,认为“诀尽于此,子其旨而味乎”,书像之意旨、意味尽矣。注意:林韫诟病“八法”的理由在“遏其势”,而“势”恰恰是前述萧何所谓“若坐若行,若飞若动”等。“势”被遏制,书像及其意义、意味从何处发生?由此看来,所谓“永”字八法,只能作为点画功夫的入门,将其作为书艺造像之法恐怕难胜其任。
陈思著《书苑菁华》
如前所述,字像一旦变为书像,前者也就退居其后,从而使书像凸显出来而生成书意。那么,书像和书意又有着怎样的关系呢?梁武帝《观钟繇书法十二意》列出平谓横、直谓纵、均谓间、密谓际、锋谓端、力谓体、轻谓屈、決谓牵制、补谓不足、损谓有余、巧谓布置、称谓大小等十二个方面,皆为书像与书意之对应关系,实则是书写之笔墨书迹的心理反应。依照格式塔心理学的“同构”原理,不同的笔墨书迹产生不同的心理反应是可能的,至于“平”“直”“均”等十二笔势是否分别对应“横”“纵”“间”等十二书意,以及为什么是十二种而不是十一种或十三种等等,那属于另外一个问题,在经验性书论世界不可能找到明确答案,权且搁置暂不细究。
此后,颜真卿又有《述张长史笔法十二意》,与梁武帝所列“十二意”大同小异,似乎意味着十二种“像”“意”对应关系已有共识。值得一提的是,颜真卿在记述张旭“十二意”的同时,还发表了自己的一些感悟,富有启发性的主要有二:首先,颜真卿明确意识到“夫书道之妙焕乎其有旨焉”,此“旨”即书旨、书意,认为此乃“字外之奇”。“字外”即字像之外,“字外之奇”即书像之奇,明确意识到了我们今天所说的字像和书像、字义和书意的不同。其次,颜真卿认为书旨、书意“言所不能尽”,与西晋卫恒所谓“睹物象以致思,非言辞之所宣”完全一致,道出了书像之意(即书意)的根本特质——不可说,或曰“不可明说”“说不明确”。正是书意的这一特质,决定了它和字义(或曰“词意”“文意”)之根本不同;正是它们之间的这一“根本不同”,二者才有可能发生互文与共鸣。现以孙过庭置评王羲之为例,对此展开进一步分析。
颜真卿像
夫心之所达,不易尽于名言;言之所通,尚难行于纸墨……(书)贵使文约理瞻,迹显心通;披卷可明,下笔无滞……但右军之书,代多称习,良可据为宗匠,取立指归。岂唯会古通今,亦乃情深调和……写《乐毅》则情多拂郁,书《画赞》则意涉瑰奇,《黄庭经》则怡怿虚无,《太师箴》又从横争折。暨乎《兰亭》兴集,思逸神超,私门诫誓,情拘志惨。所谓涉乐方笑,言哀已叹。岂惟驻想流波,将贻啴喛之奏;驰神睢涣,方思藻绘之文。
孙过庭首先指出书写的一般性质:将内心之所想全部明说不容易(也不可能),即便说出来也难以全都写出来。就此而言,孙过庭认为书写贵在使文理显豁、书迹与内心相通,披卷明达无滞。其次,孙过庭还指出了王羲之“良可据为宗匠,取立指归”的原因,认为不仅仅在于他“会古通今”,更在于他的书写“情深调和”。所谓“情深调和”,就孙过庭所论语境而言,当指书意与文意的相似与唱和。于是,接下来他就列举了王羲之的五篇书品,一一指出这些书品各显异趣,以及书意和文意的“情深调和”:《乐毅论》作者为三国魏国夏侯玄,表彰了战国时燕国名将乐毅征讨诸国的战功,力驳强加给乐毅的许多不实之词;与此相应,王羲之的书像也就“情多拂郁”,显示出愤懑不平之书意。《东方朔画像赞》作者为西晋夏侯湛,记述了自己在凭吊汉代奇人东方朔的陵寝时,见到逝者遗像后所产生的种种回想和感慨;与此相应,王羲之的书像也就显示出“意涉瑰奇”。《黄庭经》疑为西晋女道士魏华存所传,作品乃道教之上清派经典,主张恬淡无欲的思想;与此相应,王羲之的书像也就显示出“恬怿虚无”之书意。《太师箴》的作者是魏晋时代的嵇康,作品赞美了传说中的古代社会以揭露现实的罪恶,主张“越名教而任自然”;与此相应,王羲之的书像使人联想到当年魏晋玄学的激辩场景(“纵横争折”)。至于王羲之自撰自书的《兰亭集序》,书意和文意的相似与唱和更是自不待言,可谓“思逸神超”,与佛门受教的情志完全不同。孙过庭最后总结说,此乃“涉乐方笑,言哀已叹”,王羲之五篇作品的书意,皆源自原作的文意,与所书文意具有相似性。孙过庭最后解释说,这是因为,任何书家绝无可能身驻激流而创获安闲舒缓之音乐,绝无可能在神情涣散之际构思雕镂藻绘之美文;于是,书写艺术“涉乐方笑,言哀已叹”实属必然,自然而然。
孙过庭著《书谱》
孙过庭的分析明确告诉我们,所书文学原作之文意,对书家之书像、书意必将产生直接影响,书像之书意对于文学之文意是一种如影随形关系,尽管这种关系可能相当微妙和复杂。但是无论怎样,孙氏的分析意味着书像之书意的生成,尽管使字像及其字义退居其后,并不意味着所书作品及其意义完全消解、消失。应该说,从书家选择书写对象开始,直至书艺作品最终完成,所书之文的文意对于书家的书写而言,一直会如影随形,书像、书意永远不会忘却字像、字义是它的源初和母本。具体说来,无论书家选择什么诗文名篇、名句名段,都意味着他对该作品的认同和表彰,没有任何一个书家会反其道而行之,绝无可能选择自己不喜爱甚或讨厌的文学作品,更不必说“我手写我口”的书品了。于是,用书意表达文意、通过书写艺术表彰、传颂文学华章,也就成了书艺创作的不言自明之理。恰如程抱一所言:“在书写过程中,文本的含义从未从书法家的脑际完全消失。因此对文本的选择并非毫无缘由和无足轻重。”
书像及其书意与所书之文的这一血肉联系,在本质上决定了书艺和绘画的根本不同,尽管它们都是图像艺术,尽管它们都是笔墨造像。用梅洛-庞蒂的话来说,后者不过是一层“存在的薄皮”。所谓“存在的薄皮”,意味着绘画之画意止于“皮相之见”,游离“皮相”的一切解读和见解都不属于画之本体,只能充任“皮相”的主观演绎。书艺图像则完全不同,它是存在的本根、存在的所有,因为它使用的触媒是文字,文字所表现的是语言,而“语言乃是家园。我们依靠不断穿越此家园而到达所是”。也就是说,当我们观赏书艺图像时,并不仅仅止于书像表面,所书作品的文意也会被“看”到,尽管此时的字像屈从于书像、文意被书意遮蔽得模糊不清。这就是语言符号的“透明”性,书像因此也显得“透明”,“不断穿越家园”的路径因此而透亮,凸显出与绘画“皮相”之截然不同。
梅洛-庞蒂
孙过庭的分析尽管告诉我们王羲之的书意与其所书文意密不可分,二者有着互文、对应、唱和的关系,但是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它们之间的关系具体怎样,更没有揭示二者关系的一般规律,只是用“情多拂郁”“意涉瑰奇”“恬怿虚无”“纵横争折”“思逸神超”分别形容五篇书品的书意。为什么?理由很简单,这就是前引卫恒和颜真卿所说的“非言辞之所宣”“言所不能尽”者,书意之不可说决定了它和文意的根本不同。于是,大凡关于书意的叙说,书家们或像孙过庭置评王羲之那样“一言以蔽之”,极其简要地概括了之,或使用隐喻修辞,用自然物象譬喻书意风格。“一言以蔽之”为宏观描述,大而无当,缺乏精准性;“隐喻修辞”使用“以物喻物”的方式言说,缺乏抽象的概念和严谨的逻辑判断。无论哪种方式,皆缘自书意本身之不可说。当然,这不仅仅是孙过庭的书评特点,也是整个中国书论的特点。广而言之,整个中国古代文论史、学术史的表达方式也是如此,因为它们都是用汉语、汉字描述历史。用自然现象譬喻书意、书风可以逃避“不可说”之困境,因为所谓“不可说”并非绝对不能表达,而是指“不可论说”,即不能在理论上明确定义、严格界定,但是可以“用事实说话”,即对对象进行现象学描述,或用自然物象譬喻等修辞手法,从而使“不可说的”成为了“可描述的”,“理论的”成为了“现象的”。
毫无疑问,书意之不可说可能也是所书之文不能或不需要明确说出来的东西,两种不可说的重叠经常发生。就此而言,书像对于字像、书意对于文意,也就不仅仅如影随形了,而是在“图说”文学之不可说。换言之,文学之不可说或难以言说者,通过书像而成为了可见的。“可见”对于“不可说”的弥补和拯救,当是书意奉献给文意的终极意义。
凌云超著《中国书法三千年》
综上,我们以文学与书写的图像关系为主线,依次论及书艺本质、书像本体、“书意—文意”等三个问题。很清楚,这是一个跨学科的论域,“图像”概念将不同的知识体系串联在了一起。尽管“图像”(image)在本论域有心象与实像之分、可见与不可见之别,但是,由于它们都是“意义”的载体,都是一种表意符号,并可以互通、互换、互文,所以也就搭建了语言文学和文字书写之间的桥梁,使两种不同的艺术交互在了同一个对话框。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文学研究还是书艺研究,都不应无视对方的存在,不能否认对方与己有关。具体地说,文学研究应该顾及书写艺术,因为文学史在特定意义上也是“书写史”;同理,书艺研究也应该顾及所书内容,因为书像本来就是语象和字像的后生。但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文学研究从不延及书写,书写似乎与作家、作品无关,即便偶尔关注写本、手稿、手抄本等,也是在内容方面而不是书像本身;同样,我们的书法研究一般侧重技法,很少环顾书像与所书对象的关系,甚或固守道、技二分法在经验层面长期打滑。在这一意义上,“文学书像论”另辟蹊路,突破了文学和书艺的界限,在不同的艺术和学科之间发现并阐释了新问题;同义反复,这些“新问题”也只有在不同的艺术和学科之间才能被发现。
本文作者著《文体与形式》
毋容置疑,沿着文学与书艺关系这条路径,还可以继续发现其它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经验性书学没能说清楚的一些问题,本文所及只是必须首先讨论的三个方面,意在为后续研究确定学术立场和逻辑起点。尽管如此,“文学书像论”之可能,即以“文—书关系”为主线的新书论已经掷地有声。一方面,“文学书像”是整个文学图像家族中的一分子,就像诗意图、小说插图那样,我们已经有一些研究积累;另一方面,它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因为书像和语象、字像直接联通,书意和语义、字义错彩交融。在这一意义上,基于“语图比较”的“文学图像论”也就遇到新问题:语言和图像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主要的两种表意符号,二者关系一直是学界所探讨的热门话题,直至“文学图像论”所聚焦的“语图互文”;但是,在书写艺术中,两种别样的符号却能浑然一体——“书像”既是语言符号的延异,又是独特的图像表意。于是,如何阐释此类“语图关系”,抑或“语图关系”在书像、书艺中的新构成、新模态,也就成了我们所面对的新问题。就此而言,关于文学与书艺关系的研究刚刚开始;本研究既是“文学图像论”的续篇,也是“文学书像论”的开篇。毫无疑问,后者将秉承前者的理念,以中西会通、学无古今的方法,借鉴最具阐释力的思辨理性激活传统,助推整个书学的现代转型。如是,本研究的示范意义也就超过了它本身。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作者:赵宪章,南京大学中国新文学研究中心]
编辑: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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