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前夫“被负债”百万!检方成功抗诉获改判
“我终于解脱了!”2018年1月3日,在收到法院改判判决书的那一刻,徐丽(化名)顿感轻松。
在过去的1000多个日子里,作为法院判定的债务人之一,她几度被前夫周董(化名)欠下的五笔共计200余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压得无法喘息,而这份经由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作出的判决书,让她重新看到了曙光。
15天后,也就是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路真的太艰难了!”徐丽不禁感慨,“新的司法解释让很多和我有同样遭遇的姐妹看到了希望,但我比她们幸运的是,有像王检察官这样认真负责的人民公仆,让我早一步脱离苦海。”
三个月后,当徐丽将一面写有“求真务实 为民解困 依法判案 公平正义”的锦旗送到检察官王籽佳手中时,还是难掩心中的激动,“早就想来了,因为自己身体的原因耽搁了,谢谢你王检察官!是你让我看到了希望,有了这个案子的示范,相信其它四个案子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的。”
1994年,徐丽和周董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
2015年2月27日,两人协议离婚。
“对女人来说,婚姻失败已经是很悲哀的事了,可我没想到离了婚还有还不完的债。”
就在签署离婚协议后的第三个月,徐丽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因前夫周董与海峰(化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徐丽被债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
2015年1月20日,周董与海峰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周董因资金周转向海峰借款人民币14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19日止,同时对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做了约定。这笔借款,周董至开庭都未归还。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因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丽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对这笔欠款,徐丽事先毫不知情。
原来,早在2009年,徐丽和周董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因为考虑到孩子,一直维系着名义上的夫妻关系。虽然借款合同上只有周董一个人的签名,法庭上,周董也称对外举债均用于自己炒股及弥补炒股的亏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个人债务,徐丽也递交了社区及周董母亲的证人证言,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分居的事实,遂判决周董、徐丽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共同归还该笔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等。
一审判决犹如晴天霹雳,让徐丽欲哭无泪,但更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三个月后,徐丽再次收到法院传票,被通知参与另外四起与周董有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金加上利息,一共有300多万,也不知道哪天又会收到法院的传票,这么多的债我这辈子也还不清!”作为一名银行中层干部,离婚后虽要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经济还算能承受,但一想到以后都要背负着这一笔笔糊涂债,徐丽无法接受。
一审判决后,徐丽开始走上维权之路。一年间,她跑了无数次的法院,身上的五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结果均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6年8月,走投无路的徐丽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要证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为个人债务难度很大。因为很少有人会约定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更难以证明第三人知道这个约定。”承办检察官王籽佳如是说,“五个案子一共有三个债权人。其实债权人也认可徐丽对债务不知情,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自从惹上了官司,徐丽整个人都垮了,一直病退在家,工资基本上都被法院执行了,平时抚养儿子、看病吃药都是靠母亲和姐姐资助。
“虽然之前也办过很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子,但徐丽的经历对我的触动还是很大的,因法院判决而负债,不仅她和儿子要受影响,她身边的亲人都在间接为她还债。”
为了厘清事实,王籽佳对全案进行了细致审查。她发现,从借款合意上看,徐丽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如果家庭确实需要借款,完全可以通过银行借到利息更低的钱款,无需向第三人高息借债,因此徐丽并无举债之合意。
从用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借款时间发生在离婚前一年半至离婚前一个月,短短一年半时间,在家庭无任何大额支出的情况下,周董对外举债200多万,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
因此,案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显不合理。
2017年2月6日,杭州市检察院对周董与海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等五个案件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
2017年4月12日,浙江省检察院对周董与海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1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对本案依法改判,判决由周董个人承担案涉债务。
抗诉成功后,杭州市检察机关对另外四个未抗诉的案件仍未放弃,一直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在杭州市中级法院的主持下,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沟通,分析案情、释法说理,历时三个多月,最终徐丽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
“王检察官,真的太感谢了!我彻底和他两清了!”前不久,王籽佳接到徐丽的电话,说她刚刚收到法院的执行终结裁定。也就是说,从今往后,她再也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了。
至此,这场长达三年的“被负债”马拉松,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王籽佳补充说,“现在最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很大的变化,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实也是提醒债权人以后在对外借债的时候如希望债务人夫妻偿还,最好让夫妻双方签字,这样大家的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小知识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不服再审裁判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编辑│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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