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男子深夜溺亡,检察技术人员从监控中发现关键几帧......
图像清晰化处理后,被害人被确定系自己不慎落水;人脸比对后,“偷车贼”被存疑不起诉......视频图像证据是否真实可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谁来监督?浙江检察机关首个“图像证据实验室”里,杭州检察技术人员依托高科技“鹰眼”为您揭开办案背后的故事。
图像清晰化处理后
发现人影一闪而过
2018年2月28日,杭州萧山某广场旁河道中发现一具男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生前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系溺水死亡。
在案证据显示,2018年2月18日晚2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祝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在萧山区某KTV内发生纠葛后,趁王某某醉酒将其带至附近某广场草坪进行拳打脚踢,脱光并抛弃其全身衣物后扬长而去。
“通过监控录像我们看到,当晚被害人曾朝着桥的方向走去,但是由于另一监控距离较远、光线不足等客观原因,我们无法确定被害人是否从桥上经过。”承办检察官陈晓麒如是说,“被害人究竟是自己掉下去的还是被人扔下去的,这会影响到案子的定性。”
陈晓麒委托技术部门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监控录像开展模糊图像清晰化处理和分析工作。“我们对监控进行了逐帧回放,发现当时有一个白色的人影从上桥口一闪而过。”杭州市检察院技术信息部王吉伟说,“而在这之后,河面泛起比较大的水花。”这无疑给办案人员了解案件的真实原貌,从证据上提供了内心确信,王某某系自己经过桥面时不慎落水。
2019年1月2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苏某某、祝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3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祝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两人均提出上诉。
2019年7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脸比对后
“偷车贼”被存疑不起诉
“冤枉啊检察官,我真的不是‘小萝卜头’,不是我干的!”在浙江省衢州市江山某看守所,“偷车贼”王某某连连向检察官喊冤。
2018年4月19日中午,浙江江山贺村镇某超市门口发生一起盗窃案,监控显示,犯罪嫌疑人“小萝卜头”(绰号)将被害人王某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后,带同行的刘某某逃离。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经侦查,江山市公安局将目标锁定为刘某某、王某某,根据刘某某供述,案发当天,与其同行的人绰号为“小萝卜头”,而“小萝卜头”到底是不是王某某,刘某某不置可否。侦查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监控录像进行人像同一性鉴定,即“人脸比对”,鉴定意见认定,案发时间点前后出现在监控中的人为王某某。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拒不认罪。为慎重起见,江山市检察院委托浙江省检察院对该案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指定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技术部协助办理该案。
“通过技术手段,我们发现“小萝卜头”和王某某的人像比对存疑。”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检察技术部徐衍说,“眉形、鬓角走向有差异,更重要的一点,就是侧脸人像对比中两个人的上下颌骨突出程度不一致,而之前的鉴定报告中并没有对这些进行合理解释,也没有做差异点的合理排除,所以我们要求公安补充鉴定。”
2019年7月26日,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案件实务中人像同一性鉴定等视频图像技术性证据往往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甚至关键证据,影响、决定了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分析判断,进一步推进该类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已是当务之急。”杭州市检察院技术信息化部主任章俊如是说,“图像资料是否能够最终实质性地证明案件事实并被法院采信,需要考察其真实可靠性。而司法实践中,人像统一性鉴定大多由第三方社会鉴定机构出具,但往往缺乏监督。”
2018年起,杭州市检察院在视频图像证据技术应用于执法办案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全市检察机关共完成视频图像证据检验30余件,积累了经验并取得初步成效。2019年7月15日,杭州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成立“图像证据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
实验室利用视频图像资料检验平台作为载体,运用技术工作一体化机制,统一开展全市图像证据检验鉴定工作。主要承担视频图像真伪性检验(包括对视频图像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载体、拍摄器材及视频编辑、影像合成等篡改手段进行检验鉴定)、人像同一性鉴定、模糊图像清晰化处理等任务,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检验鉴定文书。
10月16日,杭州市检察院下发《图像资料检验鉴定操作程序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对图像资料收集、特征比对、清晰化处理、真实性检验、内容与事件过程检验、资料保存等方面的检验鉴定工作。
杭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森红表示,成立图像证据实验室,是贯彻落实最高检《“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对于推动图像视频技术应用于执法办案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积极开展图像司法鉴定,对于维护公共信任秩序、打击犯罪、维持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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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赵云、何驭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