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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快递小哥的一封信!只送幸福和希望,勿当毒品搬运工

杭州检察 2021-04-26



只送幸福和希望,勿当毒品搬运工

——致快递小哥的一封信



快递小哥:


辛苦了!杭州复工复产的号角早已吹响,你们应该是最早投入工作的一个群体。现在,你们一定奔波在路上。


在此次疫情中,你们不仅是城市正常运转的参与者,更是幸福和温情的搬运工。衷心地感谢你们的付出,疫情中的逆行人!


在向你们送上鲜花和掌声的同时,我们也有所担心。因为我们在办案中发现,这几年的毒品交易正从线下转向线上,交易、运输毒品的“寄递化特征”导致毒品更易扩散、流通。许多快递企业因此“中毒”,有的小哥还因此承担了刑事责任。比如,在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以开设贸易公司为掩护,通过快递运送甲卡西酮、乙卡西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达数十公斤,危害十分巨大。

图为卡西酮


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邮政管理局发出了今年的“一号检察建议”,专门建议加强对毒品流通渠道的监管。

有效防止寄递毒品现象,切断毒品流通渠道,防范快递行业“入坑”风险,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在此,杭州检察想提醒两句:


一、查验身份信息请多一份耐心。在收件时通过核对身份证的方式对寄件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实质审查,拒寄仅提供电话号码的快件,派送快递时同样如此,做到“实名收寄”,实现收寄双方真实身份的留痕。


二、验视投递物品请多一份细心。在接受投递物品时,除了询问寄件人物品的性质之外,请记得打开包装亲自进行查验,做到“收寄验视”,若发现异常情况请及时报告。


三、涉及毒品信息请多一份关心。通过关注与毒品相关的宣传资料、培训课、视频等方式积极提升自己的禁毒意识、法律意识和毒品辨别能力,积极参与和毒品犯罪的斗争。


这里,我们还想提醒各位小哥,对寄件毒品未做认真查验,不仅触犯公司规定和涉及行政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可能要坐牢的!


《刑法》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明知是毒品仍提供收寄、送件服务的行为就是犯罪,千万要记住。


小哥们,有了你们多一分警惕,就能及时扼制住一桩在途的毒品交易;有了你们多一份配合,才能让我们这座城市更加安宁。你们这样做,也是在保护自己。


请一定记得,特殊时期送快递,不但要戴好口罩,还要看看送的是啥货哦!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供稿 | 第二检察部

编辑 | 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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