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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原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王伟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案一审宣判
11月27日,由富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原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王伟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在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伟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经审理查明: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伟在担任开发区公安分局下沙派出所民警、副所长、白杨派出所教导员、下沙派出所教导员、金沙湖派出所所长、分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等职务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董纪福、董法忠(均另案处理)等人交往密切,频繁接受宴请、娱乐活动安排并收受财物,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以通风报信等方式帮助该组织成员逃避查禁,充当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二、受贿罪
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伟利用担任开发区公安分局下沙派出所民警、副所长、分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伟的家属已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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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