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只是帮着“抢红包”,却变成了“洗钱”的帮凶
是非曲直,自有检察答案。洞见真相,传递法治声音。为加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杭州检察推出《杭检说案》栏目,还原案件真相,讲述办案故事,阐明案中法理,以案释法,以案警示。
今天推出拱墅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利用微信群“抢红包”帮助犯罪分子“洗黑钱”案例。本案中的“上家”是一个利用设置“裸聊”陷阱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团伙,而孙某、杨某等人在明知“上家”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转移资金。检察官提醒广大年轻人,不要仅看到工作的“高薪”而忽视其背后暗藏的违法犯罪陷阱。
“我原本以为只是帮朋友收收赌资、卖卖游戏币,谁曾想……”与孙某一样心态的还有杨某等三人。
只是帮着在群里“抢红包”,怎么就变成协助犯罪团伙分散流转资金的帮凶了呢?
轻松 抢抢红包外快就来了
2021年初,21岁的孙某在某外卖平台做兼职。因为早起晚归,本就吃不了苦的孙某每日怨声载道。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与朋友罗某喝酒诉苦,罗某便给他推荐了一个“来钱快”的轻松活儿。
“你帮我在微信群里抢抢红包,抢完就退群,其它不用管。”
“做一次给你200提成,如果金额大再给你加。”
孙某感到惊喜又意外,这不是天上掉馅饼的事儿吗!但也有些疑虑。
罗某看出了他的顾虑。
“其实我是后台操作网络赌博的,这些红包是客人发出来买筹码、游戏币,还有一部分是输掉的赌资。放心吧,没什么风险的。”
孙某便答应了下来。
疑虑 群里出现求救信号
很快“活儿”就来了。2月底的一天,孙某接到罗某的电话,让他去酒店汇合。当他进入酒店房间,里面已经有5个人在等候了,却没有罗某。因为相互都不认识,其中一个自称“虎子”的人给孙某等5人发了十余个微信群的二维码让他们先加。
凌晨1点多,“虎子”开口了。
“客户进群了,准备好抢红包。”
不一会儿,刚进群的“客户”在群里发了一个数字“12000”,随后便陆续发出了60个红包。孙某5人一起抢掉,正好是12000元。发完后“客户”便被踢出群,另外的几个群也是同样的操作。
孙某将几人抢到的红包汇总后通过群里的收款码如数转出后,罗某便将200元“劳务费”转了过来。
往后几乎每天孙某都会去不同的酒店,在房间里等待抢红包。人员偶尔会换,后来孙某才知道,那个“虎子”是个“监督者”,防止他们私吞红包。而每天抢红包的群也都是新建的,虽然拉人、踢人、发布任务的账号始终在变,但孙某通过声音判断后面操作的应该是同一个人。
这天,孙某照常在抢红包,突然“客户”在群里发出一条信息。
“求求你们把视频删了,求求你们!”
很快“客户”就被群主踢掉了。
孙某事后问过罗某,罗某也只是一句“抢好红包就行,其他不用管”敷衍过去。
就这样,孙某每天抢红包的数量少则十几个,多则几十个,十余天时间,通过孙某、杨某等人抢红包“过手”转移的资金就高达80余万。
真相 “客户”原来就是被勒索的受害者
直至被抓获,真像才浮出水面。
原来,罗某并非所谓的操作网络赌博平台,而是利用设置“裸聊”陷阱敲诈勒索被害人。随后通过孙某、杨某等人形成“抢红包”洗钱一条龙服务。
当罗某组织勒索成功后,便会指示洗钱团伙建微信群、拉被害人入群、胁迫发红包,再利用孙、杨等人将红包抢完后,便将被害人踢出群。再换其他被害人入群发红包,以此往复。 最后,由孙、杨等其中一人将所抢的红包汇总并流转。每人可根据抢到红包的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返点提成,而罗某自始至终不需露面便完成了“洗钱”。
近日,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抢红包”团伙中孙、杨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孙某、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
原本只是想“抢红包”赚点快钱,实际上却是替犯罪分子洗黑钱。不论再“巧妙”方式也躲不开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说法
此案中的涉案人员孙某、杨某均是“95后”,在明知“上家”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通过“抢红包”方式“洗白”,并帮助其转移、转换。这些年轻人只看到这是一份轻松且“高薪”的工作,却未注意到背后暗藏的是违法犯罪的陷阱。
通过他们这样“抢红包”转移资金的行为,赃款的流向变得“扑朔迷离”,不仅扰乱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的侦查视线,而且阻碍了司法机关查办和打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只是“走走账”,也无法掩盖他们协助“洗黑钱”的事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法释〔2015〕11号)作如下修改:
《解释》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编辑 | 何驭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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