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拍板:提前发还!
是非曲直,自有检察答案。洞见真相,传递法治声音。为加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杭州检察推出《杭检说案》栏目,还原案件真相,讲述办案故事,阐明案中法理,以案释法,以案警示。
今天推出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提前发还被扣押物品的一起案例。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被扣押可能会造成财物价值贬损,作为被害人的戴女士,正在为被扣押的一批夏装即将错过销售季而发愁。
“幸好有你们,332件衣服都收到了,我的生意总算有救了!”电话那头的戴女士语气激动,向检察官反复道谢。
戴女士在杭州临平做服装生意。今年5月份初,她遇到了“怪事”:家门口放着的衣物包裹似乎在“变小”,衣服隔三差五就会消失几件,戴女士怀疑家门口遭贼了。
偶然间,在一家商店里,戴女士看到了一批眼熟的衣服,正是自己失窃的那些。该店老板娘表示,这些衣服是一名叫曾倩(化名)的女子拿来寄卖的。戴女士立即报了警。
曾某某不是别人,正是戴女士楼下邻居,据曾倩交代,她知道戴女士家门口经常堆放着大量衣服,便萌生了盗窃的想法,“觉得拿几件走也不会被发现”。
5月1日至5月8日期间,曾倩每天都到戴女士家门口偷一些衣服,不知不觉就偷走了超过488件衣物。得手后,曾倩将一部分衣服藏在出租房、楼梯过道或者打工的店里,另一部分则拿到附近的商店低价寄卖,售出至少156件,非法获利2290元以上。
案发后,曾倩藏着的衣服均被找到,寄卖商店也将尚未售出的衣服主动送至派出所,共计332件衣服、2290元赃款被追回扣押。经临平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这332件衣服估价为10503元,其中,已售出的衣服实际价值约为5000元。
7月底,案子被移送至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戴女士心里却仍很焦急。按照常规流程,被扣押的衣服要等案子判决后再发还被害人,还需要一段时间。“检察官,这批衣服大多是夏季款,再等下去就错过销售季了,我卖不掉了,亏在手里了……”戴女士向临平区检察院提出了提前发还被扣押衣服的请求。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前发还可以避免涉案物品价值贬损,弥补被害人一定的损失。”检察官认为可行。
近日,临平区检察院再次传唤了犯罪嫌疑人曾倩,同时通知被害人戴女士到场。双方当面确认了被扣押的332衣服均系被害人被盗衣服,对衣服价格认定结论均无异议。
基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以法定形式固定,在不影响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临平区检察院同意在起诉前将被扣押衣服发还被害人。当天,332件衣服物归原主。
犯罪嫌疑人曾倩在检察官释法说理后真诚悔罪,主动赔偿了戴女士2万元,获得戴女士谅解。
日前,临平区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涉案财物扣押及返还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检察院诉讼刑事规则》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十三)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检察官提醒
再容易得手也不可“伸手”,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切不可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踩踏法律红线。广大群众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财物,切勿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地方,提升防盗的警惕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依法走好司法程序,也要关注群众的“急难愁盼”,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