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群英会”首期论坛实录——大数据赋能新时代:从法律监督迈向社会治理
9月8日上午,首期“杭检案例研究中心·案例群英会”论坛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隆重开幕。
此次论坛主题为《大数据赋能新时代:从法律监督迈向社会治理》,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邀请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卓识博闻之士相与讲习,共同为大数据时代下的法律监督与社会智治建言献策。
主持人: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徐剑锋
作为中国首屈一指数字城市的检察机关,我们始终坚持立足市域资源禀赋,以数字赋能法律监督进而以法律监督融入社会治理,作为推动自身高质量发展同时助推杭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践行“两个先行”政治担当的重要理路。为更好地呈现、传播我们在这个领域的工作成果,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例研究中心特举办本次主题论坛,邀请各位专家、同仁分享与交流对数字检察工作的思考与探索。
第一单元
大数据“慧监督”战略思维、实践逻辑和风险控制
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杭检案例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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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今天的主题,我想谈三个关键词,一是技术,二是价值,三是运用。
一是技术维度。大数据赋能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智慧升级,实现由“人找案”到“案找人”的转变。同时,司法机关主动出击,利用大数据比对分析研判的优势,发现了大量的、以往通过人工方式可能注意不到的违法犯罪线索,这些都是智慧监督带来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未来,在技术方面,主要的建设方向和发展趋势是,建设和丰富各种数据库内容的同时,努力打破不同数据库之间的壁垒。只有通过不同数据库之间的碰撞和分析,才能呈现出潜藏在水面下的犯罪轨迹,深挖出以往看不见的问题。
二是价值维度。大数据赋能提升了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应地检察工作也被赋予越来越多的社会治理色彩。在传统的公诉职能之外,要进一步挺近社会治理层面的前端和后端,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能力升级问题,而是涉及更为复杂的行业调整和公权力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变化。它必然涉及到职业价值层面的思考。另一方面的价值反思是:大数据赋能在带来监督便利的同时,客观上确实也可能不断打开一个又一个潘多拉魔盒——个人信息在国家权力面前将会越来越无藏身之地。为了实现有效智慧监督,国家机关需要不断掌握公民个人信息,而且要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数据比对,这必然会让一个人的所有信息都全面曝光在权力机关面前。但国家权力机关不是冷冰冰的机器,它同样也是由无数公职人员个体组成,一样会犯错。当我们在推进这项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确实也有必要谨慎反思其中潜藏的可能危及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
三是运用维度。关于大数据运用,我特别要提到利用信息技术降低审前羁押率改革的问题。浙江杭州率先推出“非羁码”,使得原本通过大量羁押所要防范的脱管失控风险能够得到探索性化解。通过像“非羁码”这样的技术运用来大幅降低羁押率,其意义在于,把技术治理效益从安全价值领域进一步扩展到自由价值领域,普遍增加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自由和尊严空间,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特色的治理故事。
桑涛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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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享四个关键词。
一是“重塑”。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改革,得益于检察实务领域的创新。虽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思维方式没有改变,但大数据这一利器,无疑为法律监督插上了新的翅膀。用大数据方法来解决法律监督问题,不是简单的从一到二,而是法律监督重塑性变革。
二是“理念”。大数据法律监督重塑的不仅是工作模式,还有我们的大脑。目前,我们面临的问题往往不在于如何进行模型构建,而在于真正的创新、试水。“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英雄下夕烟”。我们运用的法律工具并没有变化,但战略思维的形成更注重理念转变,要勇于开展大数据运用实践。
三是“创新”。在大数据法律监督思维中,没有电光火石间“灵机一动”的创新,就无法突破固有的思维方法向前跨进;但我们也要警惕创新遍地开花导致的冒进现象,浙江省院“一域破零、全域推广”的模式就很好地避免了这一问题。
四是“目标”。要证明大数据法律监督不是花架子,就要办出典型案例、指导型案例。首先,构建模型时要考虑长远,思考是否真的能够服务办案,有助于法律监督;其次,这类监督形式有无良好效果,能否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最后,法律监督模型之下的大数据碰撞,能形成多少实践成果?要始终以案件效果为导向,才能实现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战略意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互动时间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驻良渚组团检察室主任
李圣洁
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的纵深开展,逐渐凸显出法律监督的能动特质,也给检察履职带来一些困惑。请问,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平衡法律监督的能动性和谦抑性,如何更好地把握法律监督职权的边界?
车浩
主动性和谦抑性是两种理想类型,在现实中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大数据法律监督既有主动作为的监督形态,也存在需要做好权力谦抑性的领域。权力的指引原理要求,实践中的监督职能只能在上级划定范围内行使,并结合个案作出独立的价值判断且有裁量空间。把握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对象和主体时,应酌情考虑信息公开程度和监督力度。在运用大数据主动查找线索方面,可以更多地运用到公职人员犯罪领域,但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则需作个案探讨。
桑涛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监督本职主业。第一,边界要清楚。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而非执行机关,不能“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第二,“以我管促都管”。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出发点,是促进职权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第三,适应新时代法律监督新模式。我们要明确自身定位,创新履职方法,担起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更高需求、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责任。
第二单元
大数据法律监督场景应用、价值诠释与社会治理担当
季美君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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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以下三方面谈一谈。
首先,当前法律监督现状。当下,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最好时机。一是可以借力快速发展的数字技术;二是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东风”;三是加快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大势所趋。
其次,目前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是数据来源问题。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数据很多需要从被监督对象处调取,存在困难。二是数据壁垒问题。包括检察系统与外部单位的信息共享问题,以及检察系统内部问题。很多检察院都在研究大数据办案,但往往各自为政。三是发展不平衡问题。各地数字化改革基础不一、对于检察数字化改革的重视程度或规划进度不一,导致各地数字化推进水平不一。
最后,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理念和路径。一要树立新理念。其一,智能监督理念。这是技术上要实现的,在此不予展开。其二,服务办案理念。在运用大数据比对形成监督线索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各地执法监督环境、实际情况,形成合理的监督方法。其三,类案集成理念。每个检察官都要成为“数据源”和“数据员”,在个案办理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信息整合,深挖社会治理类数字化场景应用。二是加强技术开发和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升监督精准性。大数据建模方法无穷无尽,但其应用精准性有待探讨。比如,法律法规对某一项事宜作出具体规定,是否可以通过数据碰撞检验法律法规等的实际执行情况。需不断提升数据分析思路,探索类案监督规律。三是加强理论研究。包括概念区分、经验总结、问题导向、规则制定。
徐衍
全国网络犯罪检察人才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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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发言的主题是《数字化改革热潮下的冷思考》。在当前数字化改革热潮中,应秉持理性思维,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法律监督数字化改革,以实战实效让改革体现“硬核”价值,我简要分享四点。
其一,什么是数字化?数字化应当避免片面理解为数字化技术,更重要的是形成数字化思维,即把过去模糊的、不能测量的东西,变得可见、可衡量,从而辅以规则得到结果。
其二,什么是数字化改革?概言之,数字化改革是指围绕建设目标,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对相关领域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的过程。
其三,数字化改革的科学实践逻辑。按照迭代关系,数字化演进模式相对科学的顺序是:数字-数智-数治。“数字”阶段是基础,包括数字转化、数据归集与治理等;“数智”阶段是数据的深度利用,包括规则、模型建立运行等;“数治”阶段是改革终极目标,即从数字监督推进社会治理。
其四,应当把握的原则和应当避免的问题。首先,数字化不是“秀”,而是解决问题的力量,看起来高大上的科技变革,都是停靠在一个个的“小车站”。其次,尊重改革规律,数字化改革是技术的积累过程,也是业务的重塑过程,需重视基础的数据治理和业务模型的升级迭代。最后,要着眼数字化改革的可持续性,注重提升应用者的获得感。
互动时间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
周昆
“重塑”“能动”“融入”是数字检察的三大核心要义,落脚点是社会治理,既是检察机关履职的应尽之义,更是法律监督的极致追求。请问,如何在内部融合提升法律监督功能价值的同时,外部重塑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关系,凝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共识,从而在促进治理现代化的同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季美君
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是我们研究法律监督不能回避的问题,我想可以从三个方面去思考这个问题:一要转变理念,以共赢的理念开展法律监督。二要讲究方式,以共进的姿态、谦虚的态度、商量的口吻开展法律监督。三要形成机制,携手相关部门构建外部协同关系,共同推进司法公正、社会治理,从而实现治理水平的智能化现代化。
第三单元
数字检察精品案例培育的“道”与“术”
何邦武
南京航天航空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杭检案例研究中心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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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发言从以下三方面展开:
一是数字社会法律治理:数字检察的情与势。首先,要因应风险社会的法律治理吁求。其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提供诸多便捷的同时,也使人类社会因算法统治而“异化”并产生诸多风险。其二,既有的治理体系、治理规则、治理能力、治理技术已不能有效应对现代智能科技的全方位挑战。其次,要契合数字法时代“公法对私法的逐渐渗透和取代”的法律规制需求。其一,以个人信息权为例,传统分散立法保护模式,已无法适应数字权利保护需求。其二,数据安全与主权、公权力主体在网络空间的定位、各类大数据平台在数据处理中的责任分配等网络空间相关问题也亟待在法律治理中作出回应。最后,要回应数字法治的价值诉求。其一,通过数字检察有助于实现数字正义。其二,从数字法治的视角提供反思理性。其三,厘清数字检察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二是大数据和算法:数字检察之理。首先,大数据和算法是数字检察的根基;其次,作为一种信息处理机制,算法本身存在算法错误、算法歧视、算法造假、算法支配等弊害,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规制。
三是算法取证规则:数字检察之术。其一,算法取证的关联性。算法的数理逻辑与关联性依赖的经验法则相冲突,因此迫切需要赋予关联性新的理解进路。其二,算法取证的可信性。要规范并公开算法原理,强化算法运行前数据供给的客观、全面、有效,根据最佳证据规则确立证据保管链制度。其三,算法取证的合法性。大数据算法非人格化、弥漫性和以数理定律方式形成的滥权极易使普通公民的数字权利遭受侵害。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算法取证合法性的制度;要遵循国际通行原则,建立算法取证的主体资格和取证程序制度;要根据以权利制衡权力的原理,通过明确赋予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保障数据权利主体数据使用的知情权,以及被侵权后的救济权,强化数据平台(公私性质均应如此)数据搜集使用中对相对人的告知义务等。
吴文迪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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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精品案例培育的“道”,可以理解为数字检察精品案例中存在的普遍性规律;“术”则是通过什么样的方法能够培育出数字检察的精品案例。一方面是“道”,一是体现在法治的“魂”,检察人要清楚是在“做盆景”还是“造风景”,不能回应人民需求的精品案例就没有实效性、没有认可度,没有生命力。二是体现在案例本身的指引意义,以案例体现法律的稳定与发展,以办一案来达到治一片的效果。另一方面是“术”,一是要具备融合监督思维,包括思维模式和能力。思维模式的融合不仅包括四大检察业务融合,也包括检察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监督手段融合,保证监督不缺位、不越位。能力中最重要的是学习能力,即总结、提炼、创设规律的能力,加之丰富的经验阅历,才能在案例经营中融汇贯通、运用自如。二是要植根于数字化的大环境,即要用全局性、社会性的视角来经营相关案例,形成问题收集、整改到后续的制度建设及长期效果评价的闭环体系,确保数字化监督案例能紧跟时代发展,经受住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互动时间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毛咪
请问,数字检察精品案例培育与传统的“四大检察”精品案例培育,有何异同?
何邦武
两者相同点在于都体现法治精神;两者不同点主要有如下三方面:一是数字检察溯源性更强。相较于传统“四大检察”,其在功能上有所扩张,体现能动司法;二是数字检察监督对象更广。相较于传统物理空间,监督范围拓展到虚拟的数字空间;三是数字检察手段和方法更新。包括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算法取证和区块链的广泛应用。
结 语
车浩:今天的论坛是“杭检案例研究中心·案例群英会”第一讲,三个单元主题鲜明、各有特色,我个人认为活动非常成功。最高检确立了杭州市院作为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研发创新基地,今日主题围绕着大数据赋能展开,可谓正当其时。活动规格高,节奏紧凑,学界和实务界的真知灼见相互交织,给人带来诸多启发。我们也希望今后杭州市院能给大家呈现更多像这样汇集学术思考和实务见解的思想盛宴。
我非常喜欢杭州这个城市,在我心目中,杭州就是人杰地灵的代名词。一方面,在传统文化层面,杭州确实是天下读书人憧憬向往的地方;另一方面,在最近十年中,杭州又成为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地和发动机,带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身处杭州的法律人可谓任重道远,如何在搭载技术和经济红利的快车道引领潮流的同时,又无愧于中国人文传统的“重镇”所在,显示出在法治精神和人文价值层面的高地和标杆效果,我觉得这也是时代赋予杭州检察的使命。祝福杭州检察在大数据时代巨浪中勇立潮头、行稳致远!
徐剑锋:感谢车浩教授为本次论坛画下的圆满句号,以及对杭州检察饱含深情的寄语。本次论坛是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例研究中心组织的首次主题研讨活动,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案例研究中心的实体化、常态化运行,打造杭州检察理论研究共同体,为杭州检察践行“两个先行”的担当提供高质量理论支撑。再次感谢各位专家、学者、检察同仁们的热忱参与,本次论坛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供稿 | 法律政策研究室
摄影 | 贾旭源
编辑 | 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