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一个法官对曲案的点评
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和法院工作人员,谈谈心中司法专业化和实现社会效果的关系。一一一本文作者:绿洲猎鹰
2017年除夕夜,黑龙江哈尔滨,当家家户户吃团圆饭的时候,一位姓曲的民警却永远回不了家了。那个黑色除夕夜,他受令出警,却被几名暴徒殴打成重伤,最终不幸牺牲。这起除夕血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公安民警和许多吃瓜群众在内都对曲警官除夕夜不幸牺牲感到心痛和愤怒,并希望法律能对几名暴徒施以严惩。
然而这之后两年时间此案消失在公众视野,直到今年1月初,在一篇微信推文里我们惊讶地得知,将曲警官伤害致死的六名暴徒,判刑最重的也不过13年,最轻的只有6年!
可以想象,如此判决结果绝对是舆论场的重磅炸弹,不但广大公安民警集体炸锅,吃瓜群众也大为不满议论纷纷。面对汹汹而来的舆情,此案的二审法院哈尔滨中院在闷了几天之后,憋了一个大招。
通篇读下来,浓缩成“我们是依法判决的,我们是专业的,你们别闹了”。可以想象这样的回应不但没有平息公众的质疑,反而造成舆情二次点燃。至于随后的各种封口令、猪队友评论员之类的花絮,限于篇幅不多赘述,反正看的猎鹰实在是内牛满面。
最初听到判决结果时,猎鹰也是目瞪口呆。后来得知法院认定曲警官的死因是被殴打之后冠心病发作时又有些疑惑,难道冤枉法院了么?然而内心深处总感觉似乎哪里有些不对……
哦,大概有人要说司法审判是专业法律人的工作,你一个外人插什么嘴。那么,猎鹰这个正规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上大学时就拿下了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毕业后先后在律师事务所和法院一线工作(是的,猎鹰就是法院的)的人,应该算是专业人士了吧?可为什么猎鹰依然不认同如此处理方式呢?
很简单,猎鹰是个法律人,但首先是个人,有普通人的情感善恶价值观。司法审判固然具有专业性,但它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司法活动的内容和对象来自于社会大众,司法活动的结果对社会具有导向作用。譬如法院判决和稀泥,自然就会鼓励和滋生“巨婴”;法院判决对好人好事过分苛求,会导致更多人遇到事情时选择明哲保身。
转回到曲警官的案子,有些事情让猎鹰甚为不解。此案判决和通报从头到尾看了半天,猎鹰硬是没看出当事法院对暴力袭警行为的重视,反而把曲警官自身的疾病(这多半还是工作累出来的)当做暴徒们减轻责任的借口。如果这是一般的民间冲突问题不大,但袭警者攻击伤害处警民警能等同于一般打架吗?合着大过年的曲警官老婆孩子不陪年夜饭不吃是去打架了?
大概会有杠精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请注意,曲警官这时候的身份并不是一个普通公民,而是一名公安民警、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维护者,他过去也不是办个人私事,而是代表国家前去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说得玄乎一点,这时候他是国家法律附体,攻击他(以及一同出警的民警)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和挑战。其实这一点,许多吃瓜们反而比专业法律人看得更透,他们共同的疑惑是“考虑到袭警行为从重才判13年,那打死我们这些小老百姓得判几年?”可为什么普通人都能看明白的事情,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反而糊涂了?
有网友翻出了2011年大连交警史英才被害案,近乎相似的情节,凶手的结果一个死缓一个无期。说到这里大概又有同行要说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能简单对比类案。在此猎鹰不去做专业分析,只说常识。同样的犯罪情节因地域有差别并非都不合理,而是要看具体情况。比如盗窃罪,同样偷了5000元钱,在北京只是个小钱,在新疆或许就是贫困农牧民的全部积蓄。同样的数额不同的后果,因此判决有差异是合理的。但故意伤害案件,不同地方的人生命难道有贵贱吗?
类似的问题其实还有很多,比如明明法医检验查出很多伤,其中有脑水肿肺水肿脑出血这些致命伤,为什么最后认定就是冠心病?这个问题不给大众解释清楚如何服众?明明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为什么在基层法院一审?难道故意伤害致死不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请注意这里只需要“可能”,并不需要精确预测判决结果。难道,当初某些部门就已经精确预测到了最终的结果?
如果猎鹰没记错,某位大法官曾经提出要司法人员办案时注意结合“三常”(常识常理常情),结果遭到了某些“专业法律人”的群嘲,他们的理由是司法活动应该专业化。说实话,学生时代,猎鹰也曾经被这种论调迷惑,以为不顾社会大众感受、不看社情民意就是“独立专业办案”,也曾经嘲讽过“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办案理念。但当真正参加工作才发现,司法活动与社会并非隔绝,司法专业化不等于闭门造车,更不等于不说人话不办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