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家事评论】保险金信托法律架构中的两个问题
明月律师:当今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保险、家族信托均被认为是主要管理工具,得到越来越多个人、家庭的重视和运用。近年来,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开展合作推出保险金信托产品,如2014年5月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推出的“传家”系列保险金信托,之后山东信托、友邦信托等也相继推出相应保险金信托产品。为此,申达家事律师团队总结一线案例,推出财富传承系列文章,以案说法,为你解读传承之奥妙。
最近,21世纪经济报道一则新闻,友邦保险与中信信托尝试将保险与家族信托进行结合,创造新的财富传承金融服务。具体而言,高净值人群(此处即指被保险人)先投保友邦保险传世经典尊享版产品,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可以经被保险人生前同意,交由信托公司管理,并根据被保险人生前书面协议对保险金进行投资、管理、分配,按照被保险人意愿进行财富传承。
(链接地址: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5-05/doc-ifxryahs0074725.shtml)
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险+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模式,在欧美成熟金融市场已经相当流行。其主要解决两大财富传承问题,一是通过保险解决个人财富与家族企业经营风险的隔离,避免家族企业经营不善拖累个人财富大幅缩水,二是借助家族信托在操作环节的灵活性与私密性,满足个性化的财富传承需求。
申达家事律师团队结合国内现推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从我国现行法律角度阐述保险金信托产品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 法律结构
如下所示,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保险合同和信托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一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但在保险金信托法律管辖之下,在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二 法律问题
1、谁有权设立保险金信托?
在保险金信托的法律关系下,最初的信托财产即保险金。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死亡时,如果保单有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如果投保人对保险金无权利,则也无权单独设立保险金信托。我们认为,建立人寿保险金信托法律关系,需要投保人和受益人共同签署确认。如受益人未成年的,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签署确认。
2、保险金信托是否具有避债效果?
我们认为,在保险理赔之后,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具备信托财产独立的属性,不再属于投保人,也不属于受益人,显然具有避债效果。但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尚未发生保险理赔,则该人寿保单的财产权益仍然归属于投保人。对于投保人而言,在该期间内,仍然无法做到财产隔离、避免债务的目的。关于保单作为财产的分割问题,我们在前几期“保险与传承”的文章中也有提及。
有人提出把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投保,从而达到避债效果。我们认为,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则信托公司对被保险人也有保险利益,也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但据申达家事律师团队了解,考虑到操作层面的问题,保险公司愿意接受信托公司投保的恐怕寥寥。
考虑到信托的生效是要以信托财产转移为前提的,我国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如上所述想把保单装入信托,目前并无顺畅通道。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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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达家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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