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说法 | 人走了,户口请留下?
户口问题,中国特色,行政味道浓郁,法律往往爱莫能助。明月律师前日文章《也谈“沪”口新规》,讲到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的新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对付像卖房、离婚后拒不迁走户口的“老赖”,虽然法院管不了,但是公安机关有办法,即“将其户口强行迁至社区公共户”。对付“老赖”,还真得来点硬的。
此新规还有一条引发热议:
第四十六条 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根据此条,注销户口的情形有两种:“出国定居”和“加入外国籍”。
加入外国籍,注销没商量
“加入外国籍”注销户口尚可理解,前面都说了,离个婚都要迁走户口,你都移民了,拿外国护照了,人都是人家的人了,户口还赖着不注销,情理上也说不过去。而且咱《国籍法》也规定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加入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你都丧失中国国籍了,为啥还要保留户口?就好像婚都离了,你还要保留和我过夫妻生活的权利,这在法律上貌似更说不过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出国定居者,留“户”难度大
毕竟“国籍>户籍”,这个道理浅显易懂吧,但“出国定居”也要注销户口,很多人就看不明白了。
有人说,我出国定居了,哪怕是拿了绿卡,但只要没加入外籍,我还是中国籍,人还是中国人,心还是中国心,你凭啥注销我中国户籍?明月律师认为,此人说的不无道理,因为根据我国《国籍法》,出国定居并不一定丧失中国国籍。出国定居(尚未加入外籍)的人,要想提前退出中国国籍,应当提出申请且经中国政府批准,才能丧失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明确规定: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但是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2005年、2008年、2010年和现行2015年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
这句话意思很简单:这规定早就有了,只不过是以前没好好执行而已,现在我们要认真执行啦,你们不必大惊小怪啦!仔细回味,这种说法似曾相识,哪里也听过,让人反驳无力。确实,以前政策宽松,不少人国内国外两头占便宜,看看某些委员、代表所树立的“榜样”,官方、民间不满声音不绝于耳。现在“好日子”到头,政策福利收回,貌似也无可厚非滴。
至于很多自媒体提出的“注销户口等于丧失国籍”的说法,确实是对法律的谬读。明月律师需要指出,户口是我国对居住于领土范围内的人员进行人口管理的手段,其特征是持有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而国籍是中国对拥有国籍者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其特征是持有护照。
国籍>户籍,国籍是皮,户籍是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毛没了,皮还是有的,对于出国定居的人员而言,中国的户口虽然注销了,但是中的国国籍还是存在的嘛!
如果 “出国定居”(未加入外国籍)也属于必须注销户口的情形,那该如何认定“定居”?哪个部门来认定?有何依据?如果认定构成定居,当事人是否可以复议?注销户口后,身份证是否能够继续保留?日后回国定居后,户口是否一定可以恢复?如何恢复……
这些问题,明月律师也没法回答,也谨慎提醒诸位勿轻信网上所谓某办对于定居的解读(公安部门的事情,别的部门还真的管不到),新规5月1日起实施,日后必有实施细则。
当然,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还是留给即将成立的国家移民管理局吧!法律人可再看远一些,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出台《移民法》也是来日可期的事情。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完整新规
明月律师认为,只要坚持开放、扩大国际交流,上面这些问题迟早都会得到妥善解决,毕竟李总理会上也说了:“如果说中国的开放有新变化的话,那就是门会越开越大,中国经济已经深度地融入了世界经济,关上门等于挡住了我们自己的路。”
明月说法是微信公众号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出品的原创栏目
作者丨高明月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编辑&制图丨刘雪菲
转载/商务合作微信丨gaomingyue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