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言律语 | 做个老赖连累子女,债务筹划莫当儿戏
曾几何时,“欠债容易讨债难”屡见不鲜,“赢了官司输了执行”时有耳闻。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违法如果没有成本,生效判决如果一直得不到执行,法律必将形同虚设。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随着公民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的全面联网,以及法院频频加大执行,力争根治“执行难”顽疾,越来越多的“老赖”不复当年“潇洒”。全面、立体的执行压力之下,“老赖”终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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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潍坊的一则新闻引发热议。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二中,作为昌乐县的名校、省级示范高中在今年4月发布2018年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在该方案中报名要求一项里明确指出“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
该方案一出,直接将限制失信人员的子女拒之门外,对那些重视子女教育的“老赖”杀伤力极大。
该学校规定引发的争议焦点在于:此做法是否损害“老赖”子女的受教育权?
明月家事团队认为:此举并不会侵犯“老赖”子女的受教育权。虽然“老赖”子女无法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但仍可以选择就读公办学校,子女的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
实际上,2015年修正后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即列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包含“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信息渠道不畅、执行难度较高等原因,该类限制措施并未得到普遍落实。
此外,限制失信人员子女入读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并非昌乐二中首创。早在2016年7月,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与当地教育部门联合采取措施,禁止“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并对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费令中“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了首次程序化操作,具体包括:
一、信息联动
每年民办学校招生季,杭州中院将提供2份最新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教育部门,民办学校在招生时,将比对学生家长姓名与失信名单库,如发现家长系失信被执行人,就取消其子女报名资格。
二、多措并举
如果在执行中发现“老赖”子女已经就读民办学校,则会建议其子女在下一学年转学进入公办学校就读。拒绝执行的,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对“老赖”本人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论处。“老赖”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经查证属实,可被处以予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其他地区的法院已有类似执行案例。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的某例执行案件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也不报告财产。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供线索:被执行人的三名子女正在某国际学校就读,该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希望法院能限制被执行人上述高消费行为。法院分别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听证通知书》,最终被执行人子女从该国际学校转学。
子女教育历来是中国父母的头等大事,对部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父母而言,笔者劝其:做个老赖连累子女,债务筹划莫当儿戏!尊重法律、诚信做人也是对子女的言传身教。古有孟母三迁,愿今有“老赖还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NO.3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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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刘创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转载/商务合作微信丨gaomingyue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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