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的诉状 | 刘言律语
沈先生没有料到会收到法院寄来的八岁女儿作为原告的起诉材料。
沈先生与前妻感情破裂、婚姻难以为继之时,为了能使离婚给年仅六岁的女儿带来的伤痛降到最低,在沈先生的百般让步甚至委曲求全之下,前妻最终同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女儿与前妻共同生活,沈先生在财产方面做了较大让步。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前妻名下,沈先生婚前房屋增加女儿作为共同共有的产权人。
两年过去了,沈先生严格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视陪伴女儿。在此期间,沈先生也遇到心仪的交往对象。
正当沈先生认为新的生活画卷正在为他展开之际,他突然收到起诉状,八岁女儿要求分割与其共有的房屋,并获得相应房屋折价款。
“女儿还这么小,这肯定是我前妻的主意,刘律师你看,起诉状中前妻是作为女儿法定代理人出现的,”沈先生忿忿地说:“这套房子是我目前唯一住房,再说我也一下子拿不出一半的房款出来。没想到前妻为了逼我,还能想到这一出。”
1、女儿要求分割共有房屋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房屋。
本案中沈先生收到的起诉材料中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出现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房屋,起诉状也仅表述女儿未居住在该房屋内,且有权要求分割房屋。我们建议沈先生整理出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的明细表并附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女儿生活具备稳定且较充裕的经济来源。另外,我们调取了前妻名下房屋的产权信息,以证明女儿有固定的住所。
2、如沈先生拒绝分割房屋,其有何抗辩理由?
■ 从监护人角度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沈先生作为父亲仍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同样负有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其与女儿共有房屋的基础仍然存在。
女儿尚未成年,房屋分割让产权份额价值折现难以衡量是否会损害其利益,前妻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表女儿分割房屋的行为应当立足于保护女儿合法权益。我们建议沈先生提供系争房屋近三年以来的价格走势,以证明房屋的上涨趋势,并说明现有条件下分割房屋并不能让女儿利益最大化。
■ 从共有人角度
共有物分割时应当考虑到其他共有人的权益。考虑到系争房屋是沈先生的唯一住房,我们建议沈先生开具一份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以说明沈先生对现有房屋的居住需求。分割房屋可能会造成沈先生变卖房屋的后果,对沈先生实属不公。
本案中前妻无法举证证明出现重大事由需要分割系争房屋。最终,前妻撤诉结案。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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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刘创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编辑&制图丨刘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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