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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说法 | 传承早规划,遗嘱需前置

中宏保险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本文为高明月律师赴中宏保险做“遗嘱前置和意定监护”主题分享实录 ,首发于中宏保险微信公众号。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在过去的10年里,中国财富人士的财富目标,已经由简单的财富增长转变为财富安全和财富传承。从创富到守富、传富,是每个财富人士都会经历的阶段。《礼记》曰:“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财富传承也不例外。财富传承大潮来临之际,只有未雨绸缪、预先规划,搭建系统、全面的传承架构,才能尽量避免传承风险,才可能有序传承、富过三代。


如果把“财富传承规划”类比为一个健康的人,财富是其血肉,但法律是其骨架,家风是其灵魂,三者缺一不可。目前的普遍现状是,很多中国财富人士,家风淳善、财富厚重,但往往为法律架构所“困”。因此,财富传承规划首先要搭建法律架构,无论是遗嘱安排、保险筹划还是信托规划,本质上都是法律架构的设置。在诸多法律架构之中,最基础、最重要的莫过于遗嘱安排了。遗嘱前置,即预先做好遗嘱安排,是对自己负责(保障传承意愿),对家人关爱(避免家人纷争)的必备路径,“生前不问身后事”的无序做法可以休矣!



第一部分

遗嘱前置护佑传承


遗嘱前置定纷止争促和谐

古代的皇帝,如果遗嘱没立好,子孙争夺皇位,帝国可能会一朝覆灭。现在的老百姓,如果没有遗嘱,子孙争夺遗产,家族可能会分崩离析。曾经举国关注的侯耀文遗产继承案,因为侯耀文生前没有遗嘱,导致其去世后家族陷入旷日持久的争产大战,侯耀华(侯耀文之兄)和侯瓒姐妹(侯耀文之女)对簿公堂,家丑外扬、令人唏嘘。



有数据统计,如果财富人士生前没有遗嘱,家人(继承人)之间还能友好协商、顺利完成继承的,比例不足30%。由此可见,在为财富人士制定整体财富传承规划时,遗嘱先行,遗嘱前置,对于防止家人争产、确保顺利有序传承,是至关重要的。


遗嘱前置传承意愿有保障


定纷止争,是遗嘱的基本功能。在财富传承规划中,遗嘱更重要的作用,是确保传承意愿的实现。举个例子:如果一个财富人士,生前未立遗嘱,则依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分配遗产,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很多时候,配偶和子女还好协商,但是配偶和父母之间往往很难达成一致。轰动一时的云南首富郝琳200亿遗产继承案,“公公和儿媳”的争产大战,至今仍在法庭酣战。归根结底,仍是没有遗嘱惹的祸。因为没有遗嘱,“公公”和“儿媳”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谁也不服谁,争产大战很容易爆发。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此,财富人士在制定传承规划时,要牢记“遗嘱先行,遗嘱前置”的道理,同样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传承的意愿和重点也会有所不同,需要通过遗嘱的方式明确约定、区别对待。再以云南首富郝琳案为例,如果郝琳生前能有一份遗嘱,把企业股权留给妻子(妻子是企业的共同创始人),把存款或房产等留给自己的老父亲(90岁的老父亲,无心也无力参与公司经营),或许可能避免这场世纪争产大战。



第二部分

遗嘱前置效力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曾有统计,在全国范围内审理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比例达60%。这说明,立遗嘱是个专业活、技术活,大多数老百姓尚未得其要领。那么问题来了,当我们有了遗嘱前置的意愿,如何才能确保自己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呢?概括而言,决定遗嘱效力有三个维度: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形式和遗嘱的内容。


维度一、行为能力: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有资格立遗嘱,否则立了也是无效的。很多遗产继承诉讼案件中,非遗嘱继承人为了推翻遗嘱效力,会对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提出质疑,提出诸如“立遗嘱时患有抑郁症、患老年痴呆或者住院治疗意识不清”等理由,如果法院查明确实存在这些情形,则会倾向于认定遗嘱无效。这也正说明遗嘱要前置、立遗嘱要趁早的道理,等到认知不清、行为能力有缺陷时再想起立遗嘱就来不及了。



维度二、遗嘱形式: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采取的是“法定要件”制度,遗嘱的形式只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超出这五种形式范围的“遗嘱”(如电子遗嘱、网络遗嘱等)基本都会被认为无效。在这五种形式的遗嘱里面,公证遗嘱效力是最高的,其他四种类型的遗嘱都无法挑战公证遗嘱的效力。因此,为确保立遗嘱人的传承意愿得以实现、降低遗嘱被挑战的风险,在做遗嘱前置规划时,去公证处立一份公证遗嘱是最佳选择。在中国著名国画大师许麟庐遗产继承案中,许麟庐先生生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大概内容:全部遗产给妻子继承,子女无权继承),结果该遗嘱的真实性、效力遭受到了部分子女的挑战,家族内部争产诉讼大战打了近五年,曾经的模范家庭,如今分崩离析、令人扼腕叹息!如果当初许麟庐先生立的是公证遗嘱,想必子女们会知难而退、不会起诉,因为挑战公证遗嘱的效力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场旷日持久的家族内斗悲剧或许可以避免。



维度三、遗嘱内容:  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无碍、遗嘱形式合法,这些都是遗嘱的外在要求。遗嘱内容的合法、合理更合情,这些是遗嘱的内在要求。一份体现传承智慧的遗嘱,就应当做到“内外兼修”。



在通过遗嘱决定未来遗产归属时,首先要考虑到相关财产是否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究竟是将来继承时再分出属于配偶方的财产份额,还是考虑到配偶的利益、与配偶方一起立一份“共同遗嘱”?其次,遗嘱对财产的分配方案,是否已经考虑到“必留份”的问题,即对潜在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无合理的安排?再次,在决定遗产归属时,有没有考虑到可能的债务处理?对于一些“负债经营”的企业家而言,将来留下的财产是否可能有“超额”的债务负担?如果是,如何才能将部分财产“非责化”,提前做好对家庭成员的保障安排?



如果遗嘱继承人不止一人,譬如在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如何才能做好平衡?如果想给父母晚年生活以保障,但又不希望父母百年以后财富流落到旁系兄弟姐们手里,遗嘱条款该如何设置?同样是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之间、亲生子女和继子女之间如何做好差异化平衡?想把财富留给子女,怎样设置遗嘱条款,才能避免子女将来“躺”在财富高塔之上不思进取甚至挥霍败家?除了遗嘱,是否还可以借助诸如保险、信托等工具来促成传承意愿的实现?以上的这些需求,有些是普适性的,有些是特殊化的,在做传承规划时,因为每个人家庭情况的不同,传承需求也会不同,遗嘱前置的具体落地就需要个性化、定制化,以因地制宜、量身定制的思路做规划,才能真正匹配和满足财富人士的传承需求。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体系化的梳理,论证了遗嘱前置“护佑传承”的功能,在进行遗嘱前置规划时,需要从行为能力、遗嘱形式和遗嘱内容三方面着手。一份“内外兼修”、体现传承智慧的遗嘱,是财富人士和法律专家共同努力的结晶,是一次成功的遗嘱前置规划的智慧成果。



高明月律师,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明月律师团队擅长的业务领域为家事法和慈善法,常年致力于为中国高净值客户提供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的综合法律服务。

*以上观点为高明月律师个人观点。



关于遗嘱前置的增值服务

遗嘱前置服务,是“宏运世家”家族办公室专属服务---“法律税务咨询”的一部分,为宏运世家客户提供免费咨询,让高净值客户的传承规划更全面。


『关于“宏运世家”家族办公室』

“宏运世家”家族办公室于2017年5月21日正式启动,作为一家具有20多年历史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宏保险凭借丰富的股东资源和国际视野,在高端客户市场锐意进取、推陈出新。中国中化集团和加拿大宏利金融在财富管理等领域的强强联合,让中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通过专业化的理念和团队、全球化的经验和资源、多元化的产品及服务,帮助高净值客户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掌握家业的昌盛与传承,从而实现财富对人生真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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