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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师遗物不见了”看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 明月说法

我是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南怀瑾大师数百箱遗物不见了!去哪儿了呢?至今二十天了,仍不得而知!南师乃文化名人,遗物不只是家珍,更是国宝,今突被“失踪”,实乃家之不幸、国之损失。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原常务副主任陈佐洱先生曾说过:南师侨居海外50余载,其间,为保存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倾囊藏书达数十万册,其中包括《四库全书》、《大藏经》、《道藏》,多为古本、善本、珍本;还收藏有少量佛像、书画、秦剑等,共计600多箱。(参考阅读:《天香桂子落纷纷--忆南怀瑾老师的爱国情怀》


国宝危急,明月律师曾发文《从“南师遗物不见了”谈起 | 明月说法》,纵使匹夫萤火,仍愿振臂疾呼,吁各界关注,祈救国宝于水火,圆南师“公天下”之夙愿。拙文发出后,引来诸多回响,有大量支持,也有少许质疑,亦有好友,希望明月律师从法律层面,做些深入点评。


法律人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事实之支撑,点评容易浮于表面,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目前公开报道之列,记载案情较为翔实的,是南师法定继承人之律师所发的《受权公告》(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按钮)。根据该《受权公告》,我们得知,南师继承人所提起的“遗物返还案件”,目前仍在苏州中院审理过程中。南师遗物“不见了”,也发生在法院审理期间,就在法官提出请点遗物之后几日。


基于该《受权公告》内容,并结合媒体公开报道,明月律师发表点滴评论,以供诸位关注南师案的朋友参考:


一、遗产保管人越俎代庖?


根据目前公开资料,南师生前未立遗嘱,依法应当适用法定继承,即由南师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南师遗产。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李传洪、李素美、郭姮妟(下称“李家”),并非法定继承人,本无权“保管”、“控制”南师遗物。据《受权公告》所载,在南师逝去后的七天(2012年10月5日),南师法定继承人与南师故居的实际控制人李家达成一份会议纪要,约定对遗物进行清点且“先保管不移动”。从法律上看,李家能够实际控制南师遗物,并非其法定权利,其暂时“保管”南师遗物的权利,只能来源于南师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基于授权,自南师逝去伊始,南师遗物一直由李家实际控制。于法依约,李家均应妥善保管遗产,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现遗物“不见了”,李家作为实际控制人难辞其咎,至少属于保管失职。遗物不见之后,李家竟未报警(反倒是南师法定继承人主动报警),令人匪夷所思,难道是实际控制人主观默许?抑或实际控制人监守自盗?虽为推测,似乎亦无其他可能。如今权利人报警,众媒体疾呼,希望司法力量履职责、彻查之、公告之。


二、遗产管理人身居何处?


从被继承人身故到完成遗产继承,当中会有一个遗产权利待定的“真空地带”,这就需要遗产管理人来主持大局,来清点遗产、保管遗产以及分割遗产。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1985年即已颁布,之后从未修改更新,结构简单、内容不够精细化,并无明确遗产管理人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继承纠纷只能诉诸法庭,法庭作出生效裁判之前,遗产处于“三不管”之境地,若有人起了争夺遗产之歹念,弱肉强食、先下手为强的丛林法的案例就会屡见不鲜。


2018年9月,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了遗产管理人的概念。如按照该“草案”规定,本案无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即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推选,或者由法定继承人共同担任。这有点类似于现行《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指定监护人的逻辑:意定的监护人优先于法定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之间可以协议推选确定监护人,如果协议不成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因此,如能参照该“草案”规定,南师所留下的庞大遗物,也应当由南师的法定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南师遗物的实际控制人却是李家……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第九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三、遗产管理人该担何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规定,遗产管理人有明确的四大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四大职责内含时间逻辑,在南师案中,一旦确定了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先清理遗产、制作清单,然后妥善保管好遗产,在处理完债权债务之后,再依法分割遗产。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第九百二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保管遗产;

  (三)处理债权债务;

  (四)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第九百二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南师继承人律师所发《受权公告》之内容,2017年7月6日,苏州中院以(2017)苏05民初601号案受理南师法定继承人所提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之诉讼。根据该句表述,明月律师认为,这也是法定继承人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题中之义。只有先把遗产拿回来,才能清理、制单,才能妥善保管,才能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才能完成南师“公天下”之捐赠夙愿。遗憾的是,在苏州中院诉讼期间,甚至在法院通知双方清点并接受财产保全申请之际,数量庞大、价值不可估量的南师遗物竟然“掐着点”不翼而飞(该节事实,在律师《受权公告》中有详细记载),这何止是对南师法定继承人权益之公然侵害,亦对关注南师案社会公众之嚣张漠视,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赤裸挑衅。


南师千古,夙愿未成,法定继承人继承南师“公天下”之意志,却失控于遗物,失意于法庭,维权之路,步履维艰。


皆曰: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你我皆众人,又岂能作壁上观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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