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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王健意外身亡,巨额财富如何传承?|明月说法

我是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前言:


7月4日下午,海航集团发布讣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董事长王健在法国公务考察时意外跌落导致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地时间2018年7月3日不幸离世,享年57岁。作为万亿商业帝国(注:截至2017年末,海航集团资产规模达到1.23万亿元)的掌舵者,王健突然离去,巨额财富(主要为王健名下的海航集团的股权)如何传承?


解读:


明月律师认为,商业帝国创始人意外身亡,身后财富如何传承,主要取决于创始人生前是否有未雨绸缪的传承规划和安排,以及相应规划和安排的完善程度。在本文中,明月律师以案说法,简单归纳出家族财富传承的几种简单路径如下:


生前无规划,身后硝烟浓


曾经红极一时的影视公司“小马奔腾”,在公司创始人李明意外身故后,先后陷入股东内斗,与投资人之间的对赌纠纷等连环诉讼,“小马奔腾”公司至今马陷泥潭、一蹶不振。曾经云南首富柏联集团创始人郝琳,在其意外身故后,翁媳为争夺200亿遗产对薄公堂,诉讼至今仍如火如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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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太简陋,传承难如愿


国画大师许麟庐,生前立了遗嘱,但这份遗嘱“形式未公证、内容太简单”。许老身故后,百岁老妻无奈陷入与一众子女的诉讼车轮战,苦不堪言!国学大师季羡林,生前签了捐赠协议,但是细节方面瑕疵重重。季老身故后,其子季承发起与北京大学的遗产纠纷大战,令人唏嘘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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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式传承:家族信托


演艺名人梅艳芳,利用“生前遗嘱+家族信托”的方式,实现其生前财富的传承意愿,事实证明,其组合式、隔离式的传承架构,确实经受住了一轮又一轮的诉讼挑战。港人对于家族信托的运用,在“庞鼎文大战香港遗产署”案件中得到极致发挥。而李嘉诚在传承规划中,把家族信托当作“三儿子”,并顶层设计出“逻辑严密、结构简单”的信托架构,其深谋远虑的传承智慧,让世人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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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式传承:香港的经验


享有“华人裸捐第一人”之誉的香港知名企业家余彭年,百分百捐出遗产用于慈善。余老名言“儿子强于我,留钱做什么?儿子弱于我,留钱做什么?”,让世人对其“大家”传承的格局刮目相看!余老身故后,遗产处理过程虽有小波折,但因余老生前就在香港汇丰银行做好慈善信托安排,最终慈善传承得偿所愿。


至于“小甜甜”龚如心的身后慈善安排,因涉及巨额遗产之争,诉讼历经数年,号称“世纪遗产案”。龚如心究竟是通过遗嘱指定了继承人(遗嘱继承),还是通过遗嘱设立了一个信托(遗嘱信托),两字之差,谬以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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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式传承:东方的智慧


在大陆富豪家族传承过程中,慈善逐渐成为“共识”,企业家里面,不论牛耕生的“老牛基金会”尝试,还是曹德旺的“河仁基金会”创举,抑或何享健“信托+基金会”双驱动架构,再到鲁冠球、鲁伟鼎父子“裸捐”核心控股公司股权,以社会企业的思路做“可持续、可再生”的慈善3.0模式。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在这片深蕴儒家基因的土壤,慈善已经成为东方企业家族传承文化的内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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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


回到本案,以上五种传承之路,王健走了哪一条?不畏浮云、穿透迷雾,在海航集团纷繁复杂的股权架构背后,王健的股权究竟有多少?应该如何进行身后传承?




(声明: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明月律师不对真实性负责)


第1种可能:传给家人;


假设一种可能,王健生前未作任何传承规划和安排,由王健的家人(父母、配偶、子女)通过法定继承海航万亿帝国的股权资产。或者王健生前立有遗嘱,但指定家人为遗嘱继承人,继承海航股权。从企业传承接班角度来看,想象一下,王健家人(父母、配偶、子女)上位掌舵海航帝国,恐怕即使有心,也未必有力。


至于是否可能已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来实现传承,明月律师认为应该没有类似安排。王健作为海航高管,通过“洋浦中新航空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海航集团股份。根据天眼查最新数据,该股权至今仍登记在王健名下,并未完成信托转移登记,生前信托未成立。王健通过遗嘱形式设立信托的可能也有,但在中国当下比较难移实现。


以上数据来源于天眼查APP(查询时间20180704)


第2种可能:慈善捐赠;


根据媒体报道的相关资料,王健此前的公开承诺,将所持有的14.98%海航集团股份将全部捐赠给慈航公益基金会。而像王健这样的安排,是海航集团所有股东的共同承诺,即“在离职或离世时向基金会捐赠其所有股份,基金会在海航集团的持股比例会继续增加。最终,海航集团将由慈善机构持有。”(相见请参见新浪新闻《海航董事长王健所持股份去向确定:全捐公益基金会》,链接地址:http://news.sina.com.cn/c/zj/2018-07-04/doc-ihevauxk4939600.shtml)。


明月律师认为,上述新闻报道,很有可能就是王健股份的最终传承归属路径,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首先,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公司章程的“意定”大于“法定”,如果上述“共同承诺”的捐赠安排,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方式进行约定、规范,是合法有效的,对股东有相应约束力。在实践中,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因股东继承风险导致企业陷入瘫痪,会考虑通过章程设置回购或捐赠条款,或类似于股东互保的方式来规避上述风险。


《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从慈善法的角度来看,如果自然人股东和慈善基金会签署有捐赠协议,且这种捐赠本身也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开承诺,则王健或王健的家人(继承人)也是无权撤销捐赠的。


《慈善法》: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斯人已经离去,传承已经开始,或许对于王健及其家人而言,一切都是命运的安排,慈善未必不是最好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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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明月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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