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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遇到疑难杂症,大家都会去找公证处?|明月说法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在家事法领域,深究每个诉讼案件,几乎都是非诉讼规划缺位或失当的结果。现实情况是,在家事非诉讼规划领域,光靠律师是不行的,还要倚靠公证机构的力量,可参见《公证:一把庖丁解牛之刀|明月说法》


现在的问题是,不光律师倚靠公证处,政府、法院、检察院也都纷纷倚靠公证处这棵“大树”好乘凉。明月律师以今天的两则新闻为例,简述一二:


新闻一:上海出新规防止离异父母推诿子女抚养。该新闻大意: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教育局共同委托公证处,根据法院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开立并运作未成年人抚养费提存账户。


新闻二:南京老人寻遗产托管机构后续:政府部门“兜底”。该新闻大意:政府部门“兜底”(做监护人)责无旁贷,公证处可以提供财产提存服务。


明月律师点评:


1、提存是《公证法》第12条早就明确规定的公证事务,不管是抚养费、还是遗产,都是可以提存的。激活公证机构原本就有的功能,解决百姓切实存在的问题,当然是件大好事!


2、这两个案例,都是多个政府部门共推动,各方专家齐论证,阵势浩大,过程艰难,似乎是大功一件的开创之举。这不免让人担忧:该模式是否可以推广?抑或只是个案形象工程而已?如模式可以推广,公证处是否有相匹配的专业人才?是否收取费用?谁承担这些费用?成本是否可控?是否可持续运行?……


3、在“抚养费提存”案例中,公证处是否有权利、有义务对提存账户内的财产进行一定程度地管理,以确保提存财产保值增值?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如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提存公证法律关系中,公证处无法像一个信托关系项下的受托人那样全面履行“信义义务”(严格履行提存合同约定,并无太多酌情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案例一中的抚养费金额再高一些,案例二中的财产/遗产类型再复杂一些,价值再大一些,公证处的提存公证还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吗?如果不行,为什么不去做信托呢?


4、在案例二中,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欣就建议采取“人财分开”的监护模式,即由社区作为监护人,由信托机构作为遗产受托人。明月律师认为这个建议非常好,实际上国内已有公证处和信托公司相配合的先例,详见新闻《万向信托创新落地复合型监护支援信托》


5、本质上,这两个案例当事人所需要的,都是信托服务。问题是,目前社会民事信托土壤还是比较贫瘠的,除了配套制度(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法律制度等)不完善以外,也缺乏足够的、专业的受托人资源。虽有近期上海成立的“尽善监护组织”,以及“爱托付关爱中心”,还都是新生的小苗苗,还需要大家的呵护,星星之火,尚未燎原。


6、社会问题是确实存在的,政府部门横向联动、司法为民也是值得点赞的,但是不能遇到啥疑难杂症就去公证处,公证处也不是全能的,不能凡事大包大揽。政府部门应该回归需求本源,在充分倚靠公证处的同时,还可以引入、联合信托公司、社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推出类似香港“特殊需要信托”这样的制度,以满足社会公众“因信而托”的信托需求,以更全面、更灵活、更可持续的方式解决日新月异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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