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公益诉讼跟一台机器杠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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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请你喝饮料。”
“哟,难得啊,谢啦!”
小李在上班路上发现新添了一台自动饮料售货机,就想随手买一瓶。但他选择饮料时不小心按错了按钮,掉下来了另一款不喜欢的口味。小李想换回来,但周边没有工作人员,找遍了机器,也没有发现任何商家联系方式。因为急着上班,只好作罢。于是就有了开头一幕。
随着自动售卖设施的日益普及,随处可见的自动售卖机在方便我们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以前在商场买到问题产品或者有任何与商品有关的问题,都可以找服务台的工作人员,但如果食品自动售卖机里的售卖商品有问题,该怎么联系经营者处理呢?
对于这个疑问,监管部门给出了答案。按照《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设置自动售卖机的商家应当在自动售卖机的明显位置张贴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商家的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有问题可以及时找到负责的人员。但在具体的执行中,不少地方打了折扣。
拱墅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辖区内的走访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存在不少食品自动售卖机没有张贴公示这些信息的情况,这无疑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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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拱墅区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将相关情况移送行政机关,要求职能部门对食品自动售卖机张贴公示相关信息的问题进行处理。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已对该况进行检查处理。
食品自动售卖机“持证”上岗,既是为了让商家对自己设置的自动售卖机负责,也是为了让消费者消费的更加明白放心。
检察官说法
自动售货运营商未张贴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四十六条也规定: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提供自动售货设备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公示方法等材料。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拱墅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问题排查,督促和帮助违法经营者整改。检察建议高效快速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既有效整改了违法行为,也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素材 | 华夏浩
编辑 | 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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