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半,运河上的可疑船只
“以前我们村里人被抓到就是没收工具和罚款,再把鱼放掉,这个事情就算了,我和我儿子都不知道会这么严重的。”70岁老渔翁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不禁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
2022年9月一天,张某与父亲商议,想去捕点鱼贴补家用。
“现在鱼很肥,我们也不用出海了,就去运河上弄点鱼回来。你负责划船,我来电。”
“现在抓得紧啊……”张某父亲有些担心道。
“又不是第一次干了,我们就找没船经过的地方,还有桥洞底下,他们看不到的。”
凌晨十二点左右,父子二人划着自家的木船,带着电瓶、电杆、渔网等工具,从余杭沿运河向南划去。木船行至无人处,张某便用事先准备好的连接电瓶和增压器的电杆探入水中。一阵阵剧烈的电流过后,被电死电晕的鱼很快浮出水面。张某让父亲停船,迅速撒下渔网。
张某父子划乘的木船和电鱼工具
一个多小时后,船上已经堆满了鳊鱼等各种鱼类。
2时30分,张某刚将一网鱼捞上来,伴随着一束强光射来,父子俩心中暗叫不好,但为时已晚。渔政执法船很快驶来,将电鱼的张某父子抓获。
原来,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部门多次接到群众举报,有人深夜里在运河里电鱼非法捕捞。2022年9月30日当夜,渔政执法部门和水上派出所开展联合执法,张某父子落网,鲤鱼、鲫鱼、海鲈鱼、鳊鱼等80余斤鱼货被收缴。
经拱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5月6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张某父亲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普法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禁渔通告,京杭大运河干流属于禁渔区,且全年属于禁渔期。张某父子二人常年从事渔业捕捞工作,明知国家禁止以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仍然采用电鱼的方法在禁渔区域的运河上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素材丨第一检察部
编辑丨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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