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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专题】网约车更安全,但责任分配应当更加科学

陈立彤 合规 2022-03-20

前言

大成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陈立彤律师作为科盈法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科盈法律”,Science in Law,大数据工作组单位成员)的首席数据官参加了TC260-大数据安全标准特别工作组(“大数据工作组”)会议并被评为先进个人。



本次会议议程干货满满,所讨论的很多问题也是实务中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对此我们与大数据工作组请示是否可以写一些报道将会议相关内容与大家分享。在得到明确回复“会议本身就是公开开放的”情况下,我们将陆续与大家分享参加本次会议的一些心得体会。


网络预约汽车(简称“网约车”)自出现之日起就是高热度话题,网约车通过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司机通过注册便可在平台接单,降低了司机准入门槛,解决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空间、时间上的局限性,以此有效缓解了城市交通供给不平衡问题;并且通过激励政策、管理制度改善了服务质量等一系列的好处,在短时间内,快速俘获社会大众的支持,也曾一度让传统出租车岌岌可危。但是随着网约车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网约车平台注册司机、乘客不断增加,简单基本的网约车管理规则已经不能覆盖全部风险点,因此近年来司机合法性身份、乘客安全、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之间的矛盾等方面的诸多问题逐一爆发。


针对这些问题,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出台了《网约车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及各地网约车管理办法,随着规章政策陆续发布,政府对网约车的监管也逐步进入轨道。在网约车各方面问题逐步解决的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被人们重视。由于网约车是共享经济下的,以“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作为支撑的新兴行业。就像其他依托于互联网以及信息数据的行业一样,让人们享受到诸多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的状态。个人信息受侵犯带来的不仅是个人隐私被泄露所带来的不安全感,还有可能让不法分子利用,以致于对个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或者损害,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正因信息数据安全如此重要,2017年06月0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2019年01月0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2019年2月重新修订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国家标准》等围绕着信息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共建一个安全可靠的信息数据大环境。


2019年10月30日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工作组“会议周”中,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网络预约汽车服务个人信息安全指南》(草案)进行讨论,该标准给出了网络预约汽车相关服务开展信息收集、保护、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活动的个人信息安全措施和实施指南。主要是让提供网络预约汽车相关服务的网络运营者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也适用于第三方测评机构对网络预约汽车服务进行个人信息安全评估的参考。《信息安全技术网络预约汽车服务个人信息安全指南》(草案)主要为七个部分,分别为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保存、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共享与公开披露、网络预约汽车第三方服务、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障、组织的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该指南草案,陈立彤律师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工作组会议上针对网约车标准提出了三项建议:


第一点建议是在前言中加上“该指南目的和所要达到的效果是通过个人信息相关风险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网约车服务质量及乘客的人身安全、提升社会经济效益、从整体上降低出行成本。”。虽然当下对网约车相比传统出租车更容易对乘客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言论频出,诚然网约车存在很多的问题,但相比起传统出租车,网约车发生对乘客人身、财产造成威胁的概率其实是相对较低的。


2018年9月20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网络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服务过程中犯罪情况》专题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案的被告为网络约车司机(含快车、专车、顺风车)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犯罪的案件量为18件,每万人案发率为0.048,传统出租车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实施犯罪的案件数为175件,万人案发率为0.627。从案件量对比上,传统出租车司机犯罪数量是网约车司机的9.7倍,万人发案率是后者的13倍。出租车和网络约车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夜间时段是作案高峰时段,网络约车司机50%案件发生在该时段,传统出租车司机近三成案件发生在该时段。从案件数量对比来看,夜间出租车案件52起,网络约车案件有9起。报告还显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网络约车司机和传统出租车司机侵害乘客的案件罪名集中在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和强奸罪,占比均超70%。传统出租车司机侵害乘客案件多发生在车内,网络约车侵害乘客案件多发于起止点沿线地点。在司机实施犯罪排名靠前的罪名中,从绝对数量来看,出租车强奸案件12起,网络约车强奸案和强制猥亵共3起,出租车是网络约车4倍;故意伤害罪案件出租车48起,网络约车7起,前者是后者6.9倍。


由此可见,网约车的出现实际上改善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犯罪率,让出行变得更安全。如前所述,网约车是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中诞生的新兴行业,若将先进且适当的安保技术运用在网约车上,再配合如本指南这样的详细且全方面规范,完全可以更进一步保障乘客以及网约车司机安全。比如,要求添加紧急联系人信息、手机上以及车辆上装配了行车监管记录装置、完善乘客、驾驶员的个人信息收集,并对所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正面使用,将各种信息整合起来,进行有效治理,在危险发生之前识别风险、危险发生当时及时补救,阻止严重后果的发生及扩散、在危险发生之后,及时填补系统中或者机制中的漏洞。如此一来,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网约车惨案可以有效的避免。


陈立彤律师提出的第二个建议是引入经济学原理中的“损失减少原则”和“成本分摊原则”科学地定义与分配平台、司机、乘客之间的责任分配。那么什么是“损失减少原则”及“成本分摊原则”?陈立彤律师在财新网发表的《为何美国信用卡被冒用责任最多50美元?》(查看原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文章中详细阐述了这两个原则,该原则运用在网约车行业上可解释一个重要问题,即在出现网约车业务运营中发生争议,包括在信息治理问题、网约车司机准入资质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相关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损失分摊原则要求能够把损失分摊到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中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失。因此损失分摊一方应当是一个团体(如网约车平台)而非个人(如个人客户),因为个人做不到把损失分摊到其他任何人身上。除了分摊损失外,损失分摊方可以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再者,损失分摊方一方面可以因损失就相关产品或服务变更或提高价格、从而持平甚或盈利;而另一方面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则通过多付一点钱的方式而避开风险。因此,损失分摊原则要求如果损失所造成的责任应当由平台企业而非个人消费者来承担。


损失减少原则是指在众多当事人中分摊责任时,应当让能够以最低代价来减少损失的一方承担责任。当然,谁是最低成本承担者或谁应当更加小心来监督风险或谁的方法更能减少损失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考量过程。比如科技创新应当是该动态考量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谁有能力创造出新的方法来减低风险控制的成本或者是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则该有创新能力的一方应当承担风险。换言之,在平台与消费者之间选择谁来承担风险,平台则应首当其冲。按照该原则,如果法律不恰当地把风险转嫁到个人客户头上,则平台会丧失其用创新来控制风险的动力。因此根据该原则,平台应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当中,比如对旗下网约车具体位置的追踪、客户的信息管理、有不良记录的驾驶员进行重点跟踪,犯罪的预防以及补救系统等,或者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于有问题的司机就某一可疑的行为与以前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律比对,从而先人一步发现问题。


第三个建议是在该指南中增加风险识别、评价及控制的机制,帮助网约车平台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当那些网约车惨案发生后,我们不仅要关注善后事宜如何处理,也应当密切关注网约车准入门槛。虽然网约车行业以“共享”为核心,以调动社会中限制的人力资源、汽车资源为目的,必然会导致准入资质要求与传统出租车行业不尽相同,但是网约车不是法外之地,同样应受到严格监管,尤其是在准入之初就应有和出租车同等或者更严格的门槛。比如在网约车驾驶人资格审查方面,如果能够和公安系统联网,共同建成一个安全体制,对于劣迹斑斑、曾有暴力犯罪前科记录或者有犯罪倾向的人,采取限制禁止成为网约车司机这类向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职业,从一开始就将违法犯罪的隐患剔除。除此之外,网约车平台最好有一套对社会、对乘客极端负责的没有任何空隙可钻的完备的安全保障体系。该指南中对于网约车平台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如何收集、保存、使用、共享、披露做出详细的指导,还有对于安全事件的处理、投诉和应急响应等机制方面的指导,但是主要的规定都是集中风险发生后,对于风险和风险源的识别与评价机制方面的建设却是缺位的。如果能够将风险识别与防范系统建设起来,将危险扼杀在摇篮之内,才是最高效的解决途径。


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价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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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律师


*陈立彤律师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合规管理委员会会长;钱伯斯2020亚太榜公司调查/反腐败领域受认可律师;担任中兴通讯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国际标准组织《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国代表团成员、国际标准组织《ISO3102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中国代表团成员、国际标准组织《ISO37001 反贿赂管理体系指南》中国代表团成员、中国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工作组副组长;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

陈立彤律师的联系方式:henry.che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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