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用足优惠 避免退税
作者 |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用足优惠 避免退税
作者 | 王冬生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都重视年度申报。但是,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也非常重要。本文基于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预缴申报表如何帮助纳税人避免出现预缴纳税、汇缴退税的情况。本文包括以下问题:
一、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缴
(一)税法关于预缴与汇缴的规定
(二)为什么有预缴与汇缴
二、两种预缴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确定预缴计税依据的两种方式
(二)两种预缴方式存在的问题
三、预缴申报表的内容及解决问题的方式
(一)预缴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二)各种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
一
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缴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与汇缴,是互为因果的一种关系,因为预缴,才有汇缴,因为是年度纳税,为保证税款均衡入库,才需预缴。
(一)税法关于预缴与汇缴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3条、54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也就是企业所得税是年度纳税,月(季)度预缴,年终汇缴。
(二)为什么有预缴与汇缴
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缴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年度纳税,二是税款均衡入库的需要。
纳税期限,也就是多长时间缴一次税,是必不可少的税制要素。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是一个月,在每月的15日之前,申报上个月应缴的增值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其纳税期限是一年,也就是一年结束,才计算应该缴纳多少所得税。但是,国家收的税,相当一部分用于发工资了,工资是一个月一发,所以,从满足收入的角度,纳税人不能一年才缴一次所得税,需要月度或季度预缴,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
但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毕竟是一年,平时预缴的税,到底对不对,缴多了,还是缴少了,需要在一年结束后,算个总账,算出一年应该缴纳的税额,与已经预缴的税额,比较一下,多退少补。
所以,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缴背后的原因,是年度纳税与税款均衡入库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
两种预缴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28条的规定,预缴时的计税依据,有两种确定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存在值得解决的问题。
(一)确定预缴计税依据的两种方式
一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二是如果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当然,税法也规定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但主要是上述两种方法。
(二)两种预缴方式存在的问题
从道理和逻辑上讲,预缴的前提,应该是纳税人有税可缴,预缴的税额,不应大于最终应缴的税额。
但无论按照哪种方式预缴,如果纳税人有5年内未弥补的亏损,如果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都将导致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多于年度应纳税款,即使汇缴时退税,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所以,这两种方式都可能存在本应避免的预缴纳税,汇缴退税的问题。
三
预缴申报表的内容及解决问题的方式
预缴申报表的有关规定,用各种可能的方式,帮助解决纳税人预缴纳税,汇缴退税的问题。
(一)预缴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下图是预缴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二)各种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少应纳税额,有四个角度:减少收入、增加扣除、降低所得、减免税额。尽管申报表的第3行是利润总额,但根据申报表下面的行次,允许纳税人分别从4个角度,减少预缴应纳税额。这些政策,都是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可以适用的政策。
1、减少收入
“第5行:减:不征税收入”、“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都是通过减少收入,降低应纳税额。
纳税人如果有重组行为,比如资产转让,假定转让资产的账面计税基础是100万,转让价格是150万,会计上将50万计入利润总额,但企业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由于特殊重组不确认所得,实际是不确认收入,所以,“第5行:不征税收入”应填入50万。
2、增加扣除
“第6行: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第7行:减:加计扣除”,都是通过加大扣除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
3、直接减少所得
直接减少所得,有两种情况:
一是“第8行:减:所得减免(8.1+8.2+…)”,比如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
二是“第9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这两行都可以让纳税人通过直接减少所得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
4、直接减少税额
所得税的优惠方式之一,是直接减少税额,如享受15%的低税率,“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使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
总之,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可以执行减少税额的各项规定。但是增加税额的措施,如视同销售收入,不得扣除或限额扣除的项目,在预缴时,都不用考虑。作为纳税人,应在预缴时,尽量享受各种可以降低预缴税额的措施,避免汇缴退税,避免占压资金。
作者简介
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主管合伙人。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专家导师、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
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8年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9年。在财政部工作期间,先后负责过营业税、增值税、出口退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的税政工作。在北京毕马威税务部工作期间,任税务总监,负责税法及其它法规的研究及培训工作,为同事提供疑难问题的咨询和重大客户服务方案的设计工作,同时负责市场开发和与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政府部门的联系工作。
电子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018年度成为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由一批热爱税务专业服务,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立志打造国内领先的专业税务服务供应商的资深专业人士创办。智方圆,智是中国智慧,方是遵循税法,圆是圆润通达。北京智方圆旨在严格遵循税法的基础上,协助客户智慧地制定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税务解决方案,不走极端,既不激进,也不保守,既能被税务机关接受,也能充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推荐阅读
Wolters Kluwer | 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是威科集团(WoltersKluwer)为中国财税专业人士打造的在线信息库产品,集法规、案例、实务指南、专业解读、智能工具等于一体,为您高效检索,精准决策提供综合信息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