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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5月会计处理答疑精选

企业会计准则


留言编号:4604-3674172

回复时间:[2021-05-13]


问: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金融工具核算准备范围?人行对结构性存款的规定有两类:一类分为存款(银行吸收的产品);另一类分为金融工具(机构单位之间的金融企契约)。那么对于符合存款分类的结构性存款(银行吸收的产品),根据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那么企业在国有银行的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存款?是按存款进行会计核算?还是作为金融工具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核算?


答: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留言编号:4727-3673285

回复时间:[2021-05-13]


问:母公司外派员工来子公司担任管理层处理日常事务,关于工资含社保支付给母公司,该笔支出列支为应付职工薪酬还是管理费用劳务费?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第三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外派到本公司的员工工资支出应列入子公司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留言编号:4017-3672819

回复时间:[2021-05-13]


问:目前银行抵债资产 是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还是《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原管理办法规定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为:贷款本金+表内利息;而新准则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取得实物资产,需按原贷款公允价值入账,此外还有相关损益的处理都有所区别。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第六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债权人和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受让包括现金在内的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量。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非金融资产时,应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受让资产的其他成本作为受让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其他部门。


留言编号:8859-3665373

回复时间:[2021-05-13]


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准则第十九条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按当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来看,是否可以转回,其转回是否可调整到期初留存收益?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和七十八条,本准则实施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企业应当追溯调整。在本准则施行日,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企业应当以该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根据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考虑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追溯调整。


因此,在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不做处理,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原则上应当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实务上出于简化考虑,允许不对累计减值损失做出处理;该权益工具新账面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留言编号:0061-3669735

回复时间:[2021-05-13]


问:租赁资产复原费在发生当期计入当期损益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前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留言编号:7822-3664522

回复时间:[2021-05-13]


问:9号准则-应付职工薪酬的职工范围中是否包括已退休人员,给与退休人员发放的统筹外的福利能否列支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除外。离职后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养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离职后福利(如离职后人寿保险和离职后医疗保障)。企业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的,无论是否设立了单独主体接受提存金并支付福利,均应当适用本准则的相关要求对离职后福利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对已退休人员发放的福利属于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具体明细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会计科目。


留言编号:7069-3664329

回复时间:[2021-05-13]


问:本公司不是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但购入一批建筑用模板,可以设置“经营租赁资产”科目么?计入此科目中?并在使用过程中计提相关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会计科目。“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建造承包商的钢板模,且具有不同的摊销核算办法。“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因此,如果租赁业务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其租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其相关折旧或摊销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留言编号:0506-3667933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实施问答和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是金融工具准则中,预期信用减值模型中包括合同资产,这种情况,确认减值损失就应该用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这是两种准则的冲突吗?到底应该用信用减值损失还是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呢?


答: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留言编号:8879-3667031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根据新收入准则,有合同的预收账款已通过合同负债核算,审计时函证往来时函证合同负债表明合同负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合同负债价税分离的会计核算会导致业务往来核对无法一致,预收账款形成的合同负债需要价税分离吗?合同负债该不该作为审计函证部分?如何正确理解合同负债?(行业:建筑业)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您所咨询的审计函证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注协。


留言编号:6917-3665277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机票代理服务行业收入确认使用净额法,即收入为代理佣金,同时为客人发放积分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发放,此时积分的会计处理是否适用于收入准则中的额外购买选择权,如果适用是否应按照佣金收入分摊而不是销售额?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五条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留言编号:0227-3675843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空置的厂房,董事会计划出租,但是一直没有实际租出去,是否可以在会计上先做转投资性房地产处理?需要准备董事会决议等资料留存备查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及其讲解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留言编号:7735-3667631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某房地产企业陆续开发ABC三个项目,为开发A项目于2019年1月1日借入3年期专门借款1亿元且全部用于了A项目的建设,A项目已于2020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销售款项已全部收回,BC项目仍在开发。请问:专门借款在2020年10月1日至归还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留言编号:1961-3667176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2018年企业与政府签订购买政府服务协议,提供房屋拆迁、平整土地和根据政府规划进行部分绿化服务。拆迁成本(绝大部分是拆迁费用,少部分是人工费用)68亿元,工期4年。政府购买合同服务期25年,前3年2018-2020固定付费分别为0.9913亿,1.8867亿,28301.89亿,后22年按总投入及中标服务费率8.262414%每年固定付费,公式为A=P*i*(1+i)^n/((1+i)^n-1)。2018年工程进度22%,2019年工程进度15%,2019年工程进度18%,2020年工程进度45%。问:1、2018年-2021年是建设期,收入如何确认?交易价格如何确定?是否为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的业务?如是具体咋折现?收入是从2018年开始折现还是从2021年工期结束开始折现?折到哪一年?未实现融资收益多少?2021年年初执行新准则时,调整期初数是多少?2.如不是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业务,是否属于两项履约义务?即建筑服务和贷款服务?如为两项履约义务,贷款服务是否不需要折现了?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第九、第十四、第十七、第二十、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5316-3675397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我公司投资的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限届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请问:1. 我司在收到该公司经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时,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 收到被清算企业该移交的剩余资产时,是否以公允价值作为接收资产的入账价值?3.接收的剩余资产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我公司所占股份计算的部分,是否确认为股息所得、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4.接收的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我公司投资成本的部分,是否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0266-3674861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套期损益列示在利润表中的哪一报表项目呢?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反映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套期损失,以“-”号填列。


留言编号:8481-3673359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对于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原材料为硅片,一张硅片生产出一张太阳能电池,但由于生产工艺的原因,可能会出现ABC等级的产品,当产品为B或C等级时,根据BC产品售价计算的可变现净值小于原材料硅片的成本,企业是否需要根据BC产品的产出率对库存的原材料硅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还是要根据硅片产出ABC类产品的不同概率计算一个期望可变现净值与硅片的成本进行比较后来决定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留言编号:8386-3673178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假设某电影项目制作成本预算5000万,投资人投资500万(纯财务投资人,不参与电影的制作、发行和上映等环节),可购买总份额的10%,该影视项目上映后收到了13000万的收入,根据投资协议在扣除5000万制作成本后,剩余8000万元可用于对投资人进行份额收益分配,根据10%的份额占比,该投资人可分得800万元,请问电影项目公司收到投资人的500万元和向其支付800万元份额收益时分别如何账务处理?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中“实收资本”科目、“资本公积”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1623-3674037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我司是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免征增值税部分是否需要计入“其他收益”?


答: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留言编号:2241-3672513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在新冠疫情防控中,企业捐赠自产产品,会计核算时应确认的捐赠额如何确定?是含税销售价格还是不含税销售价格?假设捐赠的货物生产成本为6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含税价格为113万元。因为依据财税公告2020第9号规定,捐赠的货物免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为免税,税额栏无数字,但金额栏是填100万还是113万?也就是说,借营业外支出是100还是113?或者是按成本60万和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答:基于您所提供的信息,企业应当将所捐赠自产产品的成本、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您所咨询的其他涉税问题,请咨询相关税务部门。


留言编号:6813-3672337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我单位为轨道交通运输企业,提供交通客运服务,同时又发行交通一卡通,我单位既是一卡通的发卡方,又是提供交通客运服务的收单方,请问我单位的全国一卡通充值服务如何区分履约义务?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识别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6286-3672251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旧准则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需要按照10年摊销。1、在财政部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2、在200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8号与1号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具体实务应该如何处理?1)是在首次执行日一次确认投资收益;2)继续在剩余年限继续摊销;3)首次执行日股权投资差额并入长投成本停止摊销,作为商誉列式。根据准则应该属于哪一种呢?


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的补充。具体到您的咨询问题,应在首次执行日一次确认投资收益。


留言编号:3362-3670869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留言编号:8339-3670336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某房地产企业为建造A项目借入专门借款1亿元,但该项目因故未能启动。公司的B项目启动后占用了A项目的专用借款1亿元,该专项借款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留言编号:0567-3665185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 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请问这部分奖励的会计记账科目,以及何时确认收入。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5803-3670215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企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如何进行核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留言编号:8539-3665863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留言编号:5087-3665862

回复时间:[2021-05-12]


问:会计准则解释14号中废止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财会﹝2008﹞11 号)中 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 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以后BOT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内部控制


留言编号:6234126-ek7q

回复时间:[ 2021-05-20 ]


问:根据相关规范上市公司应建立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的相关内部控制。问题1:现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内容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指引12号相违背,那么该项决议(未违反章程,章程未规定,同时公司担保支付未明确)是否违法内部控制要求导致存在内控缺陷,具体背景如下:担保指引第6条不得提供担保包括财务状况恶化,现该股东大会决议为财务状况恶化B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起净资产10%。问题2:内部控制指引及指南要求在内部控制方面是否具有强制力,即企业是做出与指引指南要求不一直的决定时其内部控制可否理解为存在缺陷(如至少是一般缺陷)。


答:关于问题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第六条规定: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三)财务状况恶化……(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请根据上述规定和本企业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专业判断。


关于问题2,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以及《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具有强制性。


留言编号:2152613-8b4a

回复时间:[ 2021-05-08 ]


问:某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制度(J经股东大会通过)中对被担保对象要求摘录如下 (一)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2020年6月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为控股股东提供最高额担保10亿元,2020年6月表决时控股股东未出现财务恶化情况。2020年7月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融资提供3亿元担保,2020年11月该笔担保到期,控股股东无法偿还该笔贷款,2020年11月上市公司作为担保人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12月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余额担保7亿元(10-3亿),理由是根据2020年6月股东大会决议有额度且经过审批。该案例中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作出最高额担保后,被担保对象出现内控指引指南第六条的相关情况(财务恶化)及触发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上市公司作出7亿余额担保是否符合应用指引12号要求及存在内控缺陷。


答:由于您提供的资料有限,我们的回答无法代替专业判断。《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第六条规定: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三)财务状况恶化……(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第八条规定: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就您所提出的问题,请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对外担保制度进行判断。


政府会计准则


留言编号:0164044-WXq1

回复时间:[ 2021-05-08 ]


问:我单位是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现我单位需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期5年。按合同分年度付款,因钱款未付清,所以取得不了5年所需付租赁款的全额发票。那现在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可以依据合同或者协议上的金额确定呢(没有取得全额发票只有当期付租赁款的相应发票)。我看到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科目有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留言编号:0155714-bjee

回复时间:[ 2021-05-07 ]


问:我单位接收了一批其他单位调入的固定资产,我单位作为资产调入单位与资产调出单位都是事业单位,执行的都是政府会计制度,目前我单位针对其中尚未全额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登记固定资产账时,在查询相关制度准则及多方咨询后依然存在困惑,希望能咨询下贵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此类在调出方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调入方是按照调出方的调出原值、已提累计折旧来对应登记我单位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还是按照调出方的净值来登记固定资产的原值,不体现调出方的已提累计折旧?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相关规定、《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关于单位无偿调入资产的账务处理”规定,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尚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请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留言编号:0124309-xmkc

回复时间:[ 2021-05-07 ]


问:政府财务报告收入费用抵消时,为何只对商品和服务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抵消?而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对企业补助费用”等不需要进行抵消?打给比方,A事业单位收到B行政单位一笔补贴资金,A事业单位收到时计入收入,支付时计入了费用(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B单位在支付时也会有一笔收入和费用,但站在财政的角度只有一笔收入和费用,需要抵消一笔?但是A事业单位在支付时计入到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但财报中费用抵消的是商品和服务费用?另外,像这种补贴资金在收到时是计入收入还是挂往来?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主要包括抵消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而不是对政府主体发生的各种费用都要抵销。


留言编号:4380-3674450

回复时间:[2021-05-07]


问:负责绿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买一批用于绿化储备的大树,养在林场,单价几千元到几万元每株,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时,大树是否需要入固定资产及依据?如果大树被用于公园、政府大院及市政路上又是否计入固定资产?


答:关于树木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请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二条规定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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