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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具有六大复杂特性,怎能让你辩护不难? ——经济犯罪案复杂特性与辩护思维应对

2017-11-14 张元龙 华辩网

前言


时下,经常有身边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同仁埋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真难。案卷材料多、资料厚、光是看完材料就需要半个月至一个月时间。金融犯罪,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在里面的行为,各不一样,起的作用不尽相同,每个人都有自己说法和辩解意见,很难辩护。还有听到身边律师讨论案件,认为,经济犯罪案件关系复杂,纵横交错,很难厘清,一层又一层,不知道从哪里辩护着手,不知哪里是突破口,如何一招致胜。

经济犯罪案件具有其他犯罪没有的经济型特征,而经济型特征,主要体现在“市场自由”属性上。人们市场行为异常复杂、活跃和多样性,导致,经济犯罪行为和经济犯罪案件,也具备异常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面对比较多的难题。

一、经济犯罪案件具有如下六大复杂特性

经济犯罪案件,由于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或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刑事责任追究。这类型案件,是市场经济经营行为转化或交叉、夹杂犯罪,导致具有此类犯罪特有的复杂特征。

1、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活跃性,导致犯罪的多样性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刘宪权:《中国刑法学演讲录》,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87页。]。经济犯罪,首先表现为市场经济行为,是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由于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触犯到刑律,而产生犯罪。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创新性和活跃性,导致犯罪行为的多样性。

在激烈市场经济竞争下,市场主体不断创新,思维在变,为赚取利润,在经营方式和方法,打造产品,不断创新,更新交替,用着新的经营思路和方法。而对于这些方式和方法,不断往深处和细处发展,就会出现新的经营行为方式。正是因为如此,经营活动异常活跃,行为活跃,在犯罪行为上,也活跃和多样化,方式和花样层出不穷。

例如:笔者办理的江西萍乡地区云数茂“五行币”涉嫌传销犯罪案件,经营行为打造的是民族互联网,响应祖国号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运用“口口相传”方式,开展涉嫌传销活动,里面没有传统传销方式所述的集中授课、做笔记、讲述产品销售等,同时运用网络上电子币进行结算。网络化,犯罪地点不确定,没有案件发生的现场,无从现场勘查等。这些,都是新出现的经营行为方式。

2、经济管理法规的多样性

经济犯罪案件,既是犯罪活动,也是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双重调整的特点。国家对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涉及到各行各业,条条款款上百种、上万条规定。有金融领域、有市场管理领域、有质量保障领域、有进出口管理领域等各方面,都是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既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或《药品管理法》或《食品卫生法》调整,又有着刑法规范和调整。而国家对于市场经 39 38299 39 15264 0 0 3014 0 0:00:12 0:00:05 0:00:07 3138行为调整的法律、法规、规范,名名目目,涉及各行各业,不下100种范围。单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就规定了94个罪名,而且每个罪名就是每一个市场细分领域。因此,经济犯罪具备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这在于此。

3、数量、数额的复杂性

前有所述,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行为,它违反的,既是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法规,也触犯的是国家的刑事法律。当市场违法到“严重破坏”“严重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达到一定的数量、数额、临界点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何理解达到严重破坏、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呢?在刑法中的规定表述为“数额较大的”,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数额巨大的”达到三年以上量刑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等,据此来判断构成犯罪与非罪的标准。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以上,单位犯罪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20万元、100万元,就是数量数额作为达到刑事责任追究起点的标准线。

4、主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和经济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市场主体,相当复杂和多样。有个人主体,有单位主体,各种组织形式伴随市场前端运用而生。个人主体,比较好理解,也就是自然人,按刑法的规定,满了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就这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也具多种身份出现,有个体工商户、有项目发起人、事业策划人、有合伙人、临时结伴人等。在单位犯罪里面,有单位名义行为,也有个人身份。例如:董事长、总经理、股东、财务、部门经理、业务主管等,具体到人的职务表现。

对于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比较常见的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是谋利型单位犯罪。通常有经营先进理论,有网络运营体系和网络平台,参与者众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行为,最后获利也归属于单位。 例如,笔者近年来办理的多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央电视台二频道报导涉案3亿元绕道设关地走私轮胎犯罪案件,都是涉及到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单位犯罪问题。

5、客体的复杂性

前有所述,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制定和颁布有关经济运行和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制度。通过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通过各部委制定实施的规章、政策,涉及到市场的各个领域。因此,形成法律保护权益,也是各方面、形色形色的。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的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客体的多样性。每一部法律都有对应的一项法律保护秩序,每一个犯罪罪名,就有一个对应的侵犯客体和秩序利益。

6、知识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案件,具体犯罪行为内容、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业务种类和具体情节,可谓涉及方方面面,均是多种知识的交汇和聚集。有法律知识、金融知识、营销知识、经营业务知识、品牌知识、管理知识等。例如:一宗传销犯罪案件,里面有关于刑法的规定,有金融领域知识,有销售产品业务内容,有营销手段获利返利内容,有组织发展人员建立管理关系知识。

对办案人知识要求也高,通常需要跨领域、跨学科、跨部门的人才组合,联合办案。往往,懂刑法规定的,不懂金融领域内容,懂金融领域,又不懂刑法,亦或懂金融的,又不懂网络知识。因此,务实办案中,会出现办案经济犯罪案件,总让人感觉,在某一个环节或某领域办理不尽善完美,有问题或有缺陷之处。但是,这些细节有问题、有缺陷,是否足以影响到案件成立和定性,那要看具体情况。

二、辩护人辩护思维之应对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与犯罪个案涉及领域知识相对应的经济思维,来理解和办理个案,从而可以全面理解透个案内容,厘清关系,争取赢之有理、有据的边界,达到有效辩护目的。

1、需要经济运营思维办案

前有所述,经济犯罪案,是市场经济行为运用而生,有他内部经济运行的轨迹。辩护人,需要掌握个案运营行为轨迹,涉及到的行业和领域,了解行业运营方式方法。以此为视角,切入到案件中办理,从而迎刃而解。不能用传统、僵化、一成不变的思维,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不能用办理财产犯罪,诸如盗窃、抢劫罪办案思维办理经济犯罪案;不能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思维,去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不能用办理假冒专利、商标犯罪思维去办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名案件。

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吸收资金的,通过什么行为吸收;再是看如何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吸收;然后是公司吸收行为,是否单位行为,什么需要向社会筹集资金,资金用途如何?有没有经过单位集体决策,是如何开展吸收行为的,如何对外公开宣传;有没有信息网络平台,吸收到资金,是否有签订借款协议,如何约定支付利益和偿还本金的等。再如:绕道设关地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他先有国外订货渠道,国外人与涉嫌走私人员之间沟通、交流信息、邮件来往信息,再是委托边境走私活动人,将货从中国边境绕道设关处,走私到国内。这过程中,有运输人员,有“站岗放哨”人员,有仓储货物地。里面,涉及的人员会比较多,境内与境外联系,通常通过电子邮件往来交流等。

这些,根据个案涉及的罪名,有它相对应行业与业务开展或运营的方式、轨迹。而我们辩护人,需要遵循里面的轨迹,从而来厘清里面主体涉及到的行为。

2、需要一级级深入,一层层剥离思维

经济犯罪案,人数众多,行为方式多样,每个人在其中所起的角色、地位和作用,不尽相同。一宗案件,往往多种法律关系交织,这不是一般单纯的单线思维,就能区分开来和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一级级深入,将法律关系一层层剥离开来,深入到案件核心、焦点和争议点,案件定罪与量刑边界关键处。

例如:办理传统盗窃犯罪案件,侦查活动只需要围绕人赃俱获,有被害人指证、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追诉刑责要求标准。而一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需要看他们有没有产品,里面产品价格是否和价值相当,计酬和返利是否建立在人口叠加上。首先,认定大的前提整个经营活动是否涉及到传销犯罪,再看每个人在里面起的作用,谁才是真正的组织、领导者,然后,看有没有发展到的下线是否达到了三级三十人标准;最后,再看侦查机关取的证据,能否证明达到三级三十人。

这些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是需要一级级进入,一层层剥离,从外围到中心,从边缘到内核顺序。从而厘清里面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找到案件的最主要核心辩护要点和突破口。

3、需要单位犯罪辩护思维

金融领域犯罪案件,多是以牟取利益型犯罪,而这类型犯罪,通常是以单位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有些辩护人,还不会运用单位犯罪辩护的思维来考虑问题,以个人犯罪来辩护,没有把握住案件的性质、特征、争议核心和要点,结果辩护效果不理想。案件本身就是单位行为,以单位犯罪辩护:一方面,一些罪名,对单位责任人的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和量刑,会轻很多,给到辩护人辩护空间;二方面,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案件,需要以单位形式来判断和辩护,切入与着手,展开空间辩护工作;三方面,单位里面的员工行为,是职务行为,如果隔离单位来判断,无法理解他们的行为,是如何运行的,无法准确判断和把握犯罪嫌疑人行为动机、行为内容、个人与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犯罪定罪数额是20万元为起点,而单位犯罪是以100万元为起点。这其中,定罪标准数额就相差五倍。事实上,市场经济活动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单位名义,才具备让他人投资的吸引力,才具备让员工干活的凝聚力。对于员工的辩护,离开了职务行为,脱离了单位,无法理解他们的行为是如何实施的,起作用大小等。

当然,单位犯罪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什么是单位犯罪,其中两个重要的核心内容,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二是获取利益归属单位。但是,具体到细节考察时,还需要看利益归单位,还是内在是个人借助单位名义,是否经过集体商议和决策等问题。

三、辩护人辩护策略之应对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根据辩护人所接的案件特点、案情涉及行业和领域,应该以该行业和领域运营方式相对应思维,来思考问题。并且,需要与该运营相对应的案件辩护方式和方法、办案策略和技巧。

1、全面了解个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

前有所述,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到各个经济领域、各个行业、各种业务领域。相应的国家规范,管理和调整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规章也非常多。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有部委制度的规章,有行业制定的标准等。有的法规、规章,还适时变动,不断在作调整和修订。因此,这些都要求我们,不能凭一部刑事法律打天下,打尽所有的官司。

另外,司法实务中,往往有争议的,总是细节末端处,而末端知识,不是某个法律、法规的条文明确规定的。这可能,就在于某具体司法解释中,或在判例引用中,或在部委规章里面,甚至是某个领导人的讲话里面,也有可能。

2、需要团队共同办案

正是因为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活跃性,案卷材料多、资料厚、案情复杂,因此,一个律师办案的力量是很弱的。一方面,阅卷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如果有多人办案,分头阅卷,再会合总结,归纳焦点和要点,集体出击,肯定提高办案成效率。这些需要一个团队,多位律师来办,如果是一位律师无法做到的。二方面,一个律师的思维能力是有局限的,很难考虑周到,如果有多个律师共同思考、分析交流、讨论和碰撞,才能最为容易和精准的找到案中之焦点、命脉处和突破口。三方面,经济犯罪案件经常遇案情跨领域、跨学科,这样,如果有不同科班出身的律师组合,可以一定弥补这些缺陷,从不同角度,更容易了解和掌握案件中某领域的知识。最后,在与有关部门办案人员沟通上,拿出辩护意见,团队组合,观点精准,意见独到,并且找到案件命门和突破口,让人不能不足以重视辩护观点。因此,团队律师的结合,办理个案,甚是完美。

3、以有理、有据沟通辩护为主

经济犯罪案件,以现在的司法环境和文明程度,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拘留的案件,通常犯罪嫌疑人都是实施了“经营”行为。先且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了犯罪,但是案件中,一方面,要解决的是辩护人厘清里面关系,将每个人实施的行为和所起的角色、作用,划分开来,最好用图形或线条加以标示、画出;二方面,看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他(她)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因果关系多大,是否有关联,关联程度多少;三方面,看总体上,全部人的共同行为或单位犯罪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构成了什么样的罪。四方面,争取辩护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之辩护要点。主要体现在找到有理、据的事实和根据支撑,没有理、据,就得发现和收集、深挖理、据。并且最好能将这些有理、据的点,罗列出,说理,并胜过没理、据之指控。

而这其中,就需要辩护人与有关办案部门主办人沟通,有理、据之沟通和说理,团队出面,让主办人内心咬定和确信辩护人在理,争取审前辩护成功。对于最后移送到法院,进入审判程序的,在法庭上视情严格、激烈、饱和对抗式攻击辩护,庭下还需要同法庭沟通、交流,缓和关系。这前后过程中,笔者认为要少用、慎用“死磕”式辩护。为什么呢?因为,经济犯罪个案,有的法律、法规、解释规定得不够完善,立法给了较大定罪模糊空间,可左可右、可进可退,前后都可定罪,在辩护人没有铁定明显胜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解释、判例支撑下,死磕式辩护,运用不当,担心进入磕死的胡同。相反,遭来对案件报复性处理,不利于案件之最佳辩护,不利于维护被告人权益和实现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笔者要提出的是,正是因为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活跃性特点,经济犯罪案件,是极少用到“冤案”“冤枉”“冤大头”这样来称谓或词句来作表述的。因为,前有所述,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到检察院逮捕和审查起诉,多道程序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是实施了或参与了“犯罪”行为。只是说,这行为是罪与非罪,边界上不太清晰,辩护人和主办人理解观点不一样,视角不同;或者是辩护人,对于辩护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关系,争取无罪之有理、据边界;或者说大家知识层面和知识内容,有差异,导致认识不同,结论也不一样。经济犯罪案件,经常都是行政犯,与当时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政策适用,有很大关系。笼统用“冤枉”词表述不妥,用“错案”表述,需要平错,还可以。

参考文献:

1、刘宪权:《中国刑法学演讲录》,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87页。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384页。

3、杨翔,在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2017年年会金融犯罪研讨会上,主讲关于金融犯罪多样性和活跃性特点部分内容。





张元龙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登润]疑难案件研究委员会秘书长,《华辩网》创始人、【中华公司辩护联盟】主要召集人。湘潭大学刑法学硕士、湘潭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在省部级刊物或电子公众平台公开发表30多篇论文。

  张元龙主任从事刑事法研习和实践近20年;在广东省最早牵头设立刑事专业所和带领团队专办刑案,取得了较大成绩和办出了一些经典名案;在公司涉嫌犯罪辩护领域内与联盟成员一道开拓了个罪行业内刑辩技能的发展。张主任主导的[登润]刑辩团队,经办和铸造了不少成功经典名案,例如:2013年担任了被《法制日报》评为“年度中国十大经济犯罪案”-香港亮碧思上10亿元,在大陆多省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多地主要被告人辩护人;2014年跨越粤湘闽地域,吴某某涉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犯罪嫌疑人成功不捕后又不诉案;2016年,中央电视台二频道报道李某某等十四人涉案2亿多元“走私普通货物轮胎”一案;2016年,担任韶关某博投资有限公司涉案陈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一案;2016年,组团进入江西萍乡为云数贸“五行币”涉案祝某某等六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该案由《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江西卫视》等媒体大篇幅广泛报导)辩护,获得一人取保,二人不诉,三人移送法院全部获缓刑等等,显有成效在行业内公认有效辩护广泛流传的成功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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