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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武装冲突时文化财产法律保护的起源与发展

2016-08-3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
“观点”栏目旨在介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相关学者对于国际人道法及人道政策与实践等问题的观察与思考。本栏目中的署名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而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立场无关。
文 | 弗朗索瓦•比尼翁
战争不仅夺去无数人的生命,摧毁工业、破坏运输工具,以及任何可能为敌人作战服务的东西,还会摧毁人类思想最宝贵的结晶:纪念碑、宗教场所、博物馆、图书馆、艺术品等,这些都是各个民族和人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毁坏是意外所致;但还有一些情况是交战方以军事必要为借口替自己毁坏文化财产的行为辩护
例如,美国就是这样为1944年2月其对著名的卡西诺山本笃会修道院的轰炸辩护的。卡西诺山的这座古修道院由圣本笃于529年修建,座落于多岩之山的山巅,俯瞰利里河和拉皮多河。1944年冬,该修道院是德军阻挡盟军向罗马挺进的防线的核心。从那年1月18日开始,盟军发动了一连串进攻,试图突破防线,但遭到德意志国防军的顽强抵抗。盟军错误地认为德军已经占领了该修道院,并在此修筑了防御工事,便在2月15日将其炸毁。然后德国占领了修道院废墟并修筑工事。直到1944年5月18日盟军才终于突破德军防线,几天内盟军就占领了罗马。修道士们和珍贵的藏书和手稿在轰炸前已经转移。战后,该修道院在美国援助下进行了重建。
卡西诺山本笃会修道院被炸前后的对比图。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毁坏是蓄意的。当纪念碑、宗教场所和艺术品遭受攻击时,其目的不只是摧毁一个文物,而是摧毁敌人的身份与信仰,泯灭其历史和文化,以消灭敌人一切存在的痕迹,甚至是其存在本身。
二战结束时华沙被毁就是这种情况。当时,一座纪念碑、一所教堂、一座建筑物都没有留下。
我们也可以找出许多近些年的例子。我们记得,在前南斯拉夫冲突中,无数教堂、寺院、修道院、甚至墓地都遭到毁坏。我们还记得阿富汗的巴米扬大佛是怎样在2001年3月被炸毁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运动组织塔利班从1996年9月开始统治阿富汗。该组织精神领袖毛拉·穆罕默德·奥马尔以清除所有偶像崇拜遗迹为借口,于2001年2月26日颁布了一道命令,要求炸毁所有前伊斯兰雕塑,包括巴米扬对面山崖上雕刻的两尊大佛像。尽管世界各地对此提出抗议,塔里利班部队仍然在2001年3月8日炸毁了佛像。
阿富汗巴米扬大佛被毁前后对比图
我们也都记得,叙利亚巴尔米拉古城的巴力神庙和巴尔夏明神庙是怎样被所谓的“伊斯兰国”不顾全球抗议而在2015年8月炸毁的。有每起事件中,摧毁的目标都不仅仅是纪念物本身,更重要的是还有相关民族的集体意识。
叙利亚巴尔夏明神庙被毁前后的对比图
的确,蓄意毁坏纪念碑、宗教场所和艺术品是全面战争将要爆发的征兆。有时,这是变相的种族灭绝。*
*因此,纳粹政权命令有计划地毁灭所有在德国领土和欧洲被占地区能够证明犹太人存在的犹太教堂、犹太学校和文化中心、纪念碑,甚至墓地。犹太科学家、作家和艺术家创作的书和艺术品被清出图书馆或博物馆并毁掉。只有在布拉格,纳粹保留了犹太教堂、犹太墓地和犹太市政厅(又称约瑟夫城市政厅),因为他们出于极端的损人利己心理,计划修建一个“犹太种族灭绝博物馆”。这个博物馆反而证明了纳粹在欧洲各地对所有犹太教痕迹的大规模毁灭。
因此,需要制定发生战争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法律规则。
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相关规则——简要回顾
这些规则要基于区分战斗员与平民,区分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这一基本原则。让—雅克·卢梭(1712年—1778年)因首次清晰表述这种区分而获得赞誉。他说:“战争绝不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而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战争中的个人只是偶然成为敌人,他们参战的身份不是普通人,甚至不是公民,而是士兵;他们绝不是自己国家的成员,而只是国家的保卫者。”
区分战斗员与平民和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的原则构成所有有关战争的法律或习惯法,尤其是有关敌对行动的规则的基础。
根据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 “禁止毁坏或扣押敌人的财产,除非为迫切军事必要所要求”。“禁止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禁止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
1949年外交会议起草了现行的四个《日内瓦公约》,更新了保护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军队医疗服务部门、战俘,以及落入敌手的平民的规则,但几乎没有修订关于作战行为的规则。因此,规制作战行为和保护平民与平民财产的规则主要是由1977年6月8日通过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来重申和发展的。 人们普遍认同《第一附加议定书》关于作战行为的大多数规定体现的是习惯规则,因此适用于所有交战方,无论他们是否受《议定书》的约束。人们还认同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武装冲突,无论是国际性的还是非国际性的 。 文物是平民财产,因此受所有这些条款的保护。禁止将其用于军事目的或故意攻击它们。在攻击和防守中都必须采取一切预防措施避免使其遭受危险。此外,禁止抢劫它们。 然而,这种适用于所有平民财产的一般保护也许未必能充分确保对那些作为人类遗产的文物的保护。鉴于此类物体的特殊性及其对人类的价值,决定给予它们特别保护。
早在18世纪中期,著名法学家埃梅里希·德·瓦泰勒就提出了尊重教堂、陵墓和其他有重要文化意义的建筑物的原则。他在代表作《万国法》(或称《自然法原则》)中写道:
“无论交战方因何种原因掠夺一个国家,都应保留作为人类骄傲且不使敌人增加任力的建筑。庙宇、墓碑、公共建筑和所有其他美丽的艺术品——毁坏这些物品何益之有?只有人类的敌人才会不计后果地掠夺人类的这些艺术古迹、艺术瑰宝。”
1907年10月18日《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确立了保护文物的原则,即使是在包围或轰击的情况下。
 “在包围和轰击中,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可能保全专用于宗教、艺术、科学和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病者、伤者的集中场所,但以当时不作军事用途为条件。”
该公约禁止在被占领土内没收、摧毁或有意破坏宗教、慈善、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文物古迹以及艺术品,即使它们是国家财产。
遗憾的是,这些规定未能阻止第一次世界大战对文物的广泛破坏,而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破坏规模更大。 对文化财产的这种大肆毁坏敲响了警钟,各国认识到需要有一个专门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公约,以防这种毁坏重演。这促成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于1954年5月14日在海牙通过。 由于不是所有国家都受《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的约束,所以1974年到1977年间在日内瓦召开了关于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的外交会议,会议在《日内瓦公约》两个附加议定书中增加了一个保护文化财产的条款。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3条做出以下规定:“在不妨害1954年5月14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和其它有关国际文件的规定的条件下,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以构成各国人民文化或精神遗产的历史纪念物、艺术品或礼拜场所为对象的敌对行为;二、利用这类物体以支持军事努力;三、使这类物体成为报复的对象。” *
* 这一条没有提到禁止抢劫文化财产。但这不奇怪,因为附加议定书对《日内瓦公约》进行了补充,而且第四公约第33条已经写明:“禁止抢劫。”这个规定适用于所有民用财产,包括文化财产。
同样,第二附加议定书(该附加议定书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第16条同样禁止对文化财产从事任何敌对行为,以及利用这些财产支持军事努力。 人们普遍认同这些规定是习惯法规则,因此适用于所有交战方,无论他们是否受附加议定书约束。
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把以下行为归为战争罪:“……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
最后,由于渴望改进发生武装冲突时对文化财产的保护,《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的缔约国在1999年3月26日通过了该公约第二议定书,目的是通过一个被强化的保护体系加强对最具人文重要性物体的保护。
几点评论
如此我们简单地回顾了一下适用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主要法律文书。下面做一些简要评述。 第一点是关于保护的根据:文化财产之所以享受保护,一是因为它在性质上是民用的,二是因为它是人类文化遗产或精神遗产的一部分。
因此,文化财产享受双重保护:1、它受保护是由于属于民用财产,所有关于保护民用财产和物体的规定都适用于文化财产;2、它具体受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规定保护。这两种保护并不互相排斥的,而是有相同之处。
就原则而言,文化财产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不论属于哪一文化传统,都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因此,这类财产的保护是跨越文化、国家或宗教界限的。
1954年公约的序文中写道:"缔约各方(……)深信属于任何人民的文化财产如遭受到损失,也就是全人类文化遗产所遭受的损失,因为每国人民对世界文化作出其自己的贡献……。"
保护文化财产属于国际人道法的范畴吗?
答案毫无疑问是肯定的。的确,毁坏文化财产不只是针对物体本身。当一个文物被摧毁时,真正的目标总是人。物体本身并不激起敌意。 反过来说,通过保护文化财产,我们努力保护的不仅仅是纪念物和物体,而且是一个民族的记忆、集体意识和身份,也是这个民族中每个个体的记忆、意识和身份。从根本上讲,我们不能脱离我们所属的家庭、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而存在。 让我们闭目想像一下没有圣母院的巴黎,没有金字塔的开罗,没有泰姬陵的安格拉,没有吴哥窟的柬埔寨,或是没有故宫的北京,所有人都会觉得好像自己的精神不再富足,自己的身份认同中宝贵的一部分被剥夺了,不是吗? 因此毫无疑问,保护文化财产是国际人道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而且,1954年的《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与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之间有着诸多关联,真可谓密不可分。 最后,1954年的《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的基本规定在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6条中得到重申。 因此,在关于1954年的《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的第一批研究中,发表过一篇专著题为《为了纪念物的红十字》。这个书名是最恰当不过。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努力
尽管国际人道法有关于文化财产保护的规定,但我必须坦承,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不愿积极参与战时文化财产的保护工作,因为它的全部精力都放在了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工作中了。直到近几年,这一状况才有所改观。 它的态度在不断发生转变。如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更多地认识到保护文化财产与保护民族身份认同和尊严之间的密切联系。 因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顾问的身份积极参与了促成通过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第二议定书》(简称《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的谈判。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近来还加大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合作,鼓励还未成为《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成为其缔约国。该组织还越来越多地把保护文化财产的规则纳入其传播项目。这说明该组织越来越认识到这类规则的重要性,也意识到这些规则是国际人道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为文化是人类尊严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伊琳娜·博科娃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彼得·毛雷尔签署合作伙伴协议后握手。©UNESCO于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今年2月29日签订了一个谅解备忘录,目的是在共同关心的事务上加强合作,其中之一就是努力促进批准1954年公约和传播关于战时保护文化财产的规则。
目前的圆桌会议就证明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重申的承诺,即为保护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纪念物和其他文化瑰宝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

弗朗索瓦·比尼翁生于1945年。他拥有政治学学士及博士学位,是国际人道法和人道行动独立顾问。1970年,他加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先后在以色列及被占领土、孟加拉国、土耳其和塞浦路斯任代表,之后又相继担任过乍得、越南和柬埔寨任务团团长。从2000年到2006年,他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担任国际法与运动成员间合作部主任。于2010年当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大会委员。

   他出版过五十多篇(部)文章或著作,主要是关于国际人道法或红十字历史的,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保护战俘》。
延伸阅读

武装冲突中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

文化财产与武装冲突之历史回顾

1954年《海牙公约》及其第一议定书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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