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第二公约评注》修订版: 揭秘海上武装冲突法(上)
“观点”栏目旨在介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相关学者对于国际人道法以及人道政策与实践等问题的立场与观点。本栏目中的署名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而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立场无关。
文 | 布鲁诺·德迈耶、让-马里·亨克尔茨、
海伦·西姆斯特拉、艾伦·诺尔
译| 李尊然
前言
自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的评注和《1977年附加议定书评注》分别于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出版以来,它们已经成为适用和解释这些公约的重要参考。
为记录其发展并对条约文本提供最新解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一个著名专家团队一道对这些《评注》进行了修订。
本文首先对修订方法和程序以及《日内瓦第二公约》的历史背景进行概述,随后阐述了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它所保护的船舶类型(特别是医院船和沿岸救护艇)以及《公约》与保护海上受难者之其他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法渊源之间的关系,概述了《日内瓦第一公约》和《日内瓦第二公约》的异同,强调了《公约》中的某些实体义务,并阐释了《评注》修订版如何处理这些义务所引发的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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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第二公约》的历史背景
海战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是,在1864年《日内瓦第一公约》通过的时候,该公约虽然赋予武装冲突伤病员以保护,但其规则却仅适用于陆战。仅在数十年后,人道法中才终于出现了一个独立的海战条约,对海战受难者提供保护。由此,对海战和陆战武装冲突受难者保护的区分得以确立,这一区分也因在1949年通过了两个分别适用于陆战和海战的日内瓦公约而得以延续。
1864年《日内瓦公约》包含了已经丧失战斗力的武装部队成员必须不分国籍地受到保护和照顾的原则。但直到约40年之后,这一原则才被各国扩展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ICRC曾建议1864年公约中应包含一个段落,说明与海战相关的类似条款“可由之后的《公约》另行规定”,但该建议最终未能落实。
两年之后,在亚德里亚海发生的利萨战役(1866年)再次提醒各国对海上武装冲突伤病员、遇船难者以及死者提供保护的必要性。在战役期间因缺乏对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的照顾和保护所导致的不必要的死亡,促使1868年的一次大会通过了15项“关于战争中伤者境遇的增补条款”。这些条款涉及对收集遇船难者和伤者船只的保护、医院船以及医务人员地位等问题。但主要海上强国的沉默使这些条款未能生效。
根据ICRC将1864年《日内瓦公约》适用于海战情形的再三呼吁,并从1868年的“增补条款”中汲取灵感,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海牙第三公约》。于1900年生效的《海牙第三公约》是第一部保护海上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条约。它在1907年又按照1906年规制陆战的新《日内瓦公约》进行了修订,产生了1907年关于海战的《海牙第十公约》。直到1949年《第二公约》通过之前,该公约一直是保护海上武装冲突成员的主要条约。
在1934年的红十字国际大会上,红十字国际委员得到授权,召集专家委员会,以“考虑在哪些方面修订1907年《海牙公约》或许是可取和可行的”。1937年,该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一个海上公约的修改草案,并将其交由各国于下届外交大会上考虑审议通过。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原定1940年召开的外交大会未能举行。战争结束后,这部1937年的公约草案成为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起草的基础。1949年之前所做的修订受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影响,二战无论是规模,还是给战斗员和平民造成的的伤亡和苦难都是前所未有的。
《日内瓦第二公约》的适用性
及其与其他国际法渊源的关系
《第二公约》首先适用于完全或部分发生在海上的国际性武装冲突。根据《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基本的保护也适用于海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况。虽然“海上”一词的含义对于确定《第二公约》的适用性至关重要,但《第二公约》并未给出定义。一般认为,“海上”一词被用来划分《第二公约》和适用于“陆上”的《第一公约》的适用范围。为了避免在这两个公约之间产生保护缺口,应当将“海上”一词作广义解释。因此,为了确定谁可以获得《第二公约》的保护,“海上”一词不仅应包含如公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领海和内水,还应包括如湖泊和河流等其他水域。
一旦武装部队伤病员和遇船难者登岸,《第二公约》即停止适用,这些人员将立即受《第一公约》的保护。该原则适用于所有武装部队成员,而无论其属于哪一军种:即,在海上遇船难的空军成员受《第二公约》的保护,而在陆地受伤的海军成员则受《第一公约》保护。
虽然个人无法同时受到《第一公约》和《第二公约》的保护,但他们能够同时受到《第二公约》与《日内瓦第三公约》(《第三公约》)的保护。当武装部队中的伤病员或遇船难者得到敌方医务人员或在敌军医院船上得到医治时,他们 属于“落入敌方之手”并因此成为战俘,从而受《第三公约》的保护。在康复之前,只要他们仍在海上,他们会继续受到《第二公约》和《第三公约》的保护。被送上岸的伤病战俘同时受到《第一公约》和《第三公约》的保护。他们在康复之后仍受《第三公约》的保护,直至最终获释放或被遣返。
《日内瓦第四公约》也有与海上武装冲突相关的条款,对受伤、生病和遇船难者的平民提供保护。比如,《日内瓦第四公约》要求冲突各方只要战况允许,就应协助遇船难者并保护他们不受抢劫和虐待。《日内瓦第四公约》还要求尊重并保护专门用于在海上运送伤病平民、弱者和产妇的船只。
另外,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对《第二公约》做了补充。《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了伤者、病者和海上遇船难者的定义。该议定书还将《第二公约》的保护对象扩展到所有受伤、患病或遇船难的平民以及《第二公约》规定之外的其他医务船艇。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第二附加议定书》对《第二公约》第3条的规定进行了补充。比如,它规定了对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的搜寻和收集以及保护他们不受劫掠和虐待等内容。
最后,应当提及的是,习惯人道法也适用于海战。在这方面,必须特别提及1994年《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圣雷莫国际法手册》(《圣雷莫手册》)。援引《圣雷莫手册》的原文,该手册是一部“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法律的当代重述与渐进发展”,它“由国际法和海军专家组成的国际专家小组起草”。在撰写本《评注》时,《圣雷莫手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条约与习惯国际法的权威重述。但是,或许是时候考虑对该手册进行修订了。
除了这些国际人道法渊源外,《第二公约》还与调整海上活动的其他国际法渊源相互联系,其中包括1982年《海洋法公约》。海上爆发武装冲突并不终止或暂停《海洋法公约》大部分条款的适用;在武装冲突期间,这些《海洋法公约》条款依然有效,并与《第二公约》同时适用。这种互补性在《〈日内瓦第二公约〉评注》修订版中有所体现。比如在《第二公约》当中多次出现的“军舰”一词必须基于《海洋法公约》第29条规定的定义进行解释。
还有许多在国际海事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的条约,尤其是《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这些国际海事组织条约并没有通过排除军舰来明确限制其适用范围,因此就可能引发这样的问题,即:在完全或部分发生于海上的武装冲突期间,这些条约在何种范围内以及如何适用。这一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答案。有人主张,这些国际海事组织条约是“多边造法性条约”,根据国际法委员会2011年《关于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条款草案》,它们属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仍然发挥作用的条约类型,当冲突发生在海上时也是如此。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布鲁诺·德迈耶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瑞士日内瓦总部法律处法律顾问,也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评注》修订组成员。布鲁诺在《〈日内瓦第二公约〉评注》(关于保护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的修订工作中发挥了重要协调作用。此外,他的研究领域还涉及规范人道活动的国际法、武装冲突中医疗活动的保护以及中立法等方面。
布鲁诺于2011年加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此前,他曾担任美国哈佛大学人道政策与冲突研究项目的国际人道法顾问。在此期间,他协调推动了《空战和导弹战国际人道法手册》的出版;同时,他还是起草《关于网络战国际法适用的塔林手册》(《塔林手册1.0》)的专家组成员之一。
他拥有比利时鲁汶大学的法学学士学位以及美国哈佛法学院的法律硕士学位。
让-马里·亨克尔茨和艾伦·诺尔是ICRC法律部《评注》修订组法律顾问,海伦·西姆斯特拉是该组助理。
译者简介
李尊然,中原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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