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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际武装冲突爆发、人们发现自己身处交战国的势力范围内时,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就会全面适用。四公约对人道待遇的要求以及将虐待行为归罪的规定,使其成为了反对残酷行为的堡垒,并重申了“即使在战争当中也存在限制”这一理念。但是,对此类普遍禁止规则的关注可能会使人忽略《日内瓦公约》适用时的另一个核心特征:即,公约得以涵盖和保护处在交战方势力之下的所有人员,并非是通过给予所有人完全相同的待遇,而是明确考虑到有关人员的不同情况。各方必须给予其控制范围内的各类人员何种待遇,这是由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体系所决定的,而按照《公约》规定将每个个体归入一个或多个类别,这种归类如何构成了该法律体系的基础?在本文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高级法律顾问拉明·马赫纳德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本文原载于法律与政策博客英文版。我们特意将其翻译成中文,以飨读者。落于交战国手中之人:日内瓦公约规定的地位与保护乌克兰局势令人痛心地提醒我们,国际武装冲突可以迅速爆发并造成破坏。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能突然陷入战争的苦难之中,这是一个无法逃避的事实,几十年来,它激发着世界各国对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承诺。所有国家均已批准日内瓦公约,他们在每一个可能的场合都对《公约》进行重申,这表明国际社会已达成共识:对全人类而言,无论何时放松警惕都绝非明智之举。每当国际武装冲突爆发,就会有新的群体发现自己处于交战国的支配之下,而此时《日内瓦公约》就会全面适用。《公约》中规定了人道的待遇,并将谋杀、酷刑、肢残及一系列其他虐待行为视为国际罪行,使其成为了反对残酷行为的堡垒,并重申了"即使在战争中也存在限制"这一理念。尽管此类禁止十分重要,但对此类普遍禁止规则的关注可能会使人忽略《日内瓦公约》运作的另一个核心特征:《公约》得以涵盖和保护处在交战方势力之下的所有人员,并非是通过给予所有人完全相同的待遇,而是明确考虑到有关人员的不同情况。在直接禁止各种暴行的基础之上,国际武装冲突的法律——国际人道法——规定了更为详尽的保护措施,并直接触及人们在生活被战争吞噬时可能扮演的各种角色。各方必须给予其控制范围内的各类人员何种待遇,这是由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体系所决定的,而将每个所涉个体归入《公约》规定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战斗员、平民、战俘、医务人员、宗教人员、病人、伤员、海难者、妇女、儿童、雇佣军、残疾人——这构成了该法律体系的基础。战俘与《日内瓦第三公约》四公约通过规定不同人员的地位,为特定的弱势人群提供相应的保护,并特别关注那些不在本国政府保护范围内的人员。最明显的例子可能是《日内瓦第三公约》所规定的战俘制度,《第三公约》主要就是为保护落入敌手的武装部队成员而制定的。此时,该武装部队成员已被解除武装,不再构成威胁,因此《第三公约》要求拘留国不仅须给予其人道的待遇,并且须根据其作为一国战斗员的身份而"尊重其人身及荣誉"。缔约国制定《第三公约》的目的,除了防止此前战俘遭受的骇人听闻的境遇重现之外,也是为了防止将战斗员单纯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归咎于其个人意志或过错,从而向战斗员提供保护。不得对战俘进行任何形式的胁迫性审讯,战俘只需向拘留当局告知其姓名、军衔和兵役编号。可以将战俘关押在营地直至敌对行动结束,但不得对其进行禁闭、监禁,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作为罪犯对待。战俘生活区必须与提供给拘留国军事人员的生活区设置基本相同,战俘在生活的其他方面也有权获得类似待遇。《第三公约》要求缔约国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