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娜(国际商务硕士,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知本咨询混改研究院主管研究员)
编辑|亿亿
2020年5月18日,由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发布,明确要求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通过3年时间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在我国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企改革背景,尤其是在“科改示范行动”大踏步前进的背景下,《实施方案》的正式印发具有重大突破和重要战略意义。今天我们将从职务科技成果的基本定义出发,结合以往的相关政策,对比分析《实施方案》的5大创新与突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对职务科技成果有明确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可以是“工作任务”,也可以是特定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从国内外相关法制政策来看,个人研究界定为非职务科技成果相对困难。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看,非职务科技成果界定问题的关注点要在职务科技成果前提下,如何体现科技人员的价值问题。通常情况下,科技人员在业余时间、在工作场地之外的科技成果,或者与本专业无关的科技成果,我们认为是个人非职务科技成果。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与2019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 “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均来自于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明确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如果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可以参考相关政策,从转化后的收入、股份、核心人员、产权、营业利润等角度去考虑。需要满足“三个50%、一个5%、一个所有权”的标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50%: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 号)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50%: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 号)职务科技成果核心人员奖励的50%: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营业利润的5%: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归属问题,在之前的相关政策中明确规定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约定”或者“协议规定”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即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通过研究和总结相关政策,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要求,主要体现在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激励管理机制、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中要求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与管理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中均明确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关于推进京津冀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的工作意见》提到要完善职务发明管理,支持企业依法建立健全技术资产的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探索技术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 号)、《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274号)均规定,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要求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文件提到对“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在关于股权奖励方面应征缴个人所得税。与以往政策相比,《实施方案》在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创新和突破。
1、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实施方案》规定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但是40家试点单位,可以将以下两种情况下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而且激励方式可以选现赋权后转化和先转化后奖励两种。2、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可享受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这一点是重大创新和突破,充分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热情,更大程度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权限进行“分类授权”。首先,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绝对自主权,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其次,试点单位根据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对象不同,有选择地进行资产评估,即对象是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对象是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4、试点单位应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研发展基金《实施方案》要求试点单位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明确规定了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实施方案》首次提出“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可见国家对科技成果的保护将越来越重视。而且,为促进科技成果在境内转化,国家层面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不仅是对以往科改政策的补充和完善,更是在实施方式和内容上进行了创新与突破,不仅解决了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更是解决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科研发展等问题。同时,基于国家利益和安全需要,将科技安全上升到一定高度。虽然《实施方案》主要针对试点单位进行,但是非试点科技型企业原则上可以参照执行。因此,这对国内科技型企业而言是一个良好契机和重大机遇。解读《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见》与国企改革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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