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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中优亲厚友等行为如何处理?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

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侵害的直接客体是群众的经济物质利益。

第二,违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包括农村、社区等基层党员干部,即《监察法》第15条规定的监察对象中的中共党员,还包括党组织。党组织有本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第三,主观上是故意,即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实施的是优亲厚友、显失公平,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具有为亲友谋利的目的。

第四,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实施了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行为。这里的“社会保障”,是指党和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政策扶持”,是指党和国家为扶助特定群体或者鼓励某项事业而从财政资金、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医疗救助、教育培训、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和便利。“扶贫脱贫”,是指党和国家实施的帮助贫困群众开发经济、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一种社会工作。“救灾救济”,是指党和国家对受灾或者因其他原因生活困难群众通过发放款物等方式给予帮助的措施。

“优亲厚友”,是指执行政策向亲朋好友倾斜,使亲朋好友受到优待。认定基层党员干部优亲厚友违纪行为的前提必须是基层党员干部的亲友符合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条件。如果基层党员干部的亲友不符合政策法律条件,该基层党员干部“优亲厚友”的行为就不能适用本条规定,涉嫌贪污、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或者构成其他违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优亲厚友”只有在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形下才构成本违纪行为。“明显有失公平”,是指执行政策出现较大偏离,应该作为重点扶助的对象没有得到扶助,不需要扶助的对象反而得到了扶助,或者是在同等条件下,发放款物数额和价值出现悬殊的情况。“明显有失公平”的外延要大于“优亲厚友”。“优亲厚友”必然“有失公平”,但“明显有失公平”不一定属于“优亲厚友”,如某名基层党员干部与两名符合低保条件的普通村民非亲非友,但因为与其中一名发生过矛盾,在办理低保时只照顾另一名村民,而忽视与他有过矛盾的村民的利益,这就是“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

本文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理解与适用》

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纪检监察实务,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执纪实践中常见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并对相关条文配套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分类汇总分析。本书条理清晰、论述严谨、内容准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作者简介

庞仕平,山东临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二级警监,研究员,多次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出版《国家安全前沿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国家安全法学》等多部著作,在《法律科学》《法治日报》《刑事法评论》等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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