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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如何向母公司索要“零花钱”| 稼轩实务

2017-05-31 牛静 刘佳莹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摄影 | 卜文通


母、子公司是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之间控制与被控制而形成的公司结构形式。虽然在法人资格上,母子公司之间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但控制权成为连接母子公司关系的关键点,从而使得两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一定的亲昵关系。


如何利用这种特殊的关系,让母公司合理地“庇佑”刚起步的子公司茁壮成长,让子公司可以 “理直气壮”的向母公司索要发展所需的“零花钱”,笔者通过询问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四种思路供大家参考:  


1

 母子公司间借款


2015年颁布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只要不违反上述法条的明确规定,企业之间可以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借款。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企业间资金拆借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应属无效。且《贷款通则》对于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存在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的判例。虽然近些年政府或是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款的限制均有了一定程度的放宽,但是上述的规定并未失效,所以在现实中企业间的借款行为仍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综上,由于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但母子公司之间因借款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极低,且子公司借款资金用途为实际经营所需,并非为转贷牟利,因此借款的方式是可以采取的。


2

委托贷款

(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含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委托贷款统计相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二)委托贷款的实际操作情况分析


委托贷款这种贷款方式是由《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委托贷款统计相关相关事宜的通知》等法条规定,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且具体流程是有中国银行作出细化规定的。所以从合法合规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是最为保险的。


但是其在降低法律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操作成本,据相关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委托贷款的手续费为:


1.贷款金额在一亿元以下,按最低1.15%/年的手续费费率收取。


 2.贷款金额在一亿元以上(含一亿)的,按不低于1%的年手续费费率收取。而且,还会有相应的贷款利息和税务费用。


不仅如此,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前期提供的资料较多、银行审查较为严格、报批手续较为繁琐、所需时间较长,对于公司经营成本及效率均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综上,若想要保证注入资本金的方式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贷款是很稳妥的选择。但是因其前期材料准备繁杂,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额外的成本,需要母子公司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考虑。

   


3

 子公司通过注册资本之外的其他投资达到索要“零花钱”目的











上述两种方式本质上均是借款方式,母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式向子公司进行注资,但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式存在明显的审批手续繁琐、耗时长的弊端。


 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载明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资本,投资总额是为公司设立和经营而向其投入的全部财产总额,是注册资本与注册资本之外的股东其他投资之和。因此母公司可以选择通过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内容,以达到将股东其他投资与注册资本区分开来,满足子公司为进行发展而索要“零花钱”的愿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国务院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其中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金的差额。因此,股东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外的其他投资,其性质属于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而不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借款。

   

4

子公司通过项目资本金的方式索要“零花钱”


区别于一、二本质为借款的索要“零花钱”方式,三、四实际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三是通过章程约定对子公司进行整体性的投资,而四是对子公司具体项目进行的专项性投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子公司)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母公司)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因此,涉及具体项目投资经营,子公司就可以通过项目资本金的专项投资方式来向母公司索要“零花钱”。


其实通过投资子公司的方式不仅可以实现母公司扩张的需求,而且能够减少和分散其投资风险,刺激了这一有相当财力的主体的投资欲望,加速社会资本的形成和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同时,也因此建立了母子公司的对外资信,使母子公司各自支配其财产,有利于资源配置,有效应对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完善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的角色。所以,母公司快快的向子公司发“零花钱”吧!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四种方式,仅供参考,如果大家有更好的方式和途径也欢迎和笔者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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