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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材料提交规范一览 | 稼轩实务

2017-06-07 牛泽华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摄影 /  高宇

作者 /  牛泽华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时限要求,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虽有规定,但较之于实践操作,却突显细化程度不够的缺陷。为此,笔者到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咨询、查阅了公司因合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材料提交规范。



01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基础材料提交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02

因公司合并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提交规范


除按照“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基础材料提交规范”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机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变更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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