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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法律问题百问百答(一)

2017-09-19 公司证劵业务部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劵业务部薛燕、刘杨、王华、张旖潇、许翠翠、卜文通、曹莉等编撰。


前言


公司法人,作为市场活动的参与者,也是作为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中已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获取利益是其设立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但是随着经济活动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认识到,实现利益的途径已经不再局限于资金投入回报这样的传统方式。通过公司股权进行的投资合作,能够在最小的时间与资金投入中获取最大的利润收益。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内部矛盾开始逐渐凸显。公司股东的进入与退出亦成为常态,而这些变化必然造成公司利益在分配上的种种冲突。在实践中,代持股权、干股等特殊股权现象日益增多,这些特殊情形势必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而在这些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必然会面临围绕股权引起的诉讼纠纷。


作为公司股东,或者拟成为股东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及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您是否会遇到诸如“合伙开公司,是不是出多少钱就拿多少股权?”“ 享有股权后分红权如何实现?”“股权都能拿来干什么?”“持有多少股权能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股权激励是不是就是分老板的钱?”“小股东是否总是没有发言权?”“大股东即使对公司不利、错误的决策也应该必须执行?”等问题?


根据本所公司金融委员会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对已生效判决书的统计,以陕西省为例,自2012年至2017年5月,涉及股权的纠纷案件数量正在逐年上升:



由于公司股权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相对复杂,既有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也有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公司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等。实践中常见的股权纠纷主要有两种,一是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实际投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及公司之间,以及公司债权人与名义出资人、实际投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具体到陕西省,经本所律师统计,自2012年至2017年5月11日,股权案件涉及的主要案由及所占比例如下:



准确把握股权关系,对化解矛盾、解决纷争,保持公司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基于公司股权问题影响大、专业性强的特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就公司股权可能涉及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整理,以期对公司股东及投资者有所帮助。


(本文如未特别说明,相关股权所涉及的问题仅指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权概述


中国股权时代已经来临,拥有股权将成为开启财富之门的金钥匙。


➀股权是什么?

答:股权是指出资人基于其出资而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该出资人即为公司股东,股权就是股东的权利。

 

➁股权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答:股权内容主要包括:股东的身份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其中身份权主要包括股东行使表决权、选举管理权、公司经营建议权、质询权、知情权或诉权等;财产权主要包括股东行使投资收益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

 

➂什么是干股?

答:干股即虚拟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拥有若干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一般情况下,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可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如果干股股东通过公司股东变更,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➃什么是原始股?

答:原始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➄股权、股份、股票的区别?

答:股权是股东基于在公司的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对股东而言,则表示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用以证明其在公司投资入股,并据以取得股息收入的一种有价证券。

 

➅股权转让是否等于股份转让?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转让实现的,股票转让是股份转让的表现。前者的实质是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是股份转让的表现形式。

 

二、股权取得


取得股权是获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


7、股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取得股权的时间是在公司设立时还是公司设立后,合法取得股权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即通过在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购增资成为股东;二是继受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取得股权。

 

8、何时视为已取得公司的股权?

答: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73条、第139条的规定,对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将股东记载于内部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之日,即视为股东取得股权;对公司外部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即视为股东取得股权。

 

9、股权能否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可以。股权善意取得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以下要件:1)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2)无处分权的人转让股权;3)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4)以合理价格转让股权;5)股权转让依法完成登记。

 

10、公司股权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答:可以。但公司股权的继承仅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若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则从章程规定。


11、股权继承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于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属于当然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只要不违反公司章程,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会的同意,即可自动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

 

12、公司股权能否赠与他人?

答:可以。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

 

13、股权赠与公司内部股东,是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答:不需要。实践中,股权的赠与一般视为股权的无偿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由于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对公司影响较小,法律不予强制规范,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而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14、亲属之间无偿赠与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承或者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15、公务员能否直接取得公司股权?

答: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质的活动。因此,公务员不得直接作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同时,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现役军人均不能取得公司股权。

 

16、公司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为公务员的,应如何处理?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是公务员,继承人仅可以依法继承该股东所持有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不能继承股东的身份。该规则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现役军人。


17、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法院确认股东取得股权的证据一般有哪些?

答:在审判实践中,取得股权的证据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为基础证据,包括股东原始取得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第二方面为效力证据,主要为股东名册等;第三方面为对抗证据,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

 

18、什么是债权转股权?

答:所谓“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19、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为: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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