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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法律问题百问百答(三)

2017-10-13 公司证劵业务部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劵业务部薛燕、刘杨、王华、张旖潇、许翠翠、卜文通、曹莉等编撰。


(本文如未特别说明,相关股权所涉及的问题仅指有限责任公司)


五、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


股权代持是现实需要的产物,但其隐藏的风险也不可小觑。


42、什么是股权代持?

答: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43、股权代持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未绝对否定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在处理股东内部法律关系时,则在一定条件下承认股权代持的合法性。


44、股权代持协议对公司及内部其他股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在股权代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此协议的法律效力需分情况对待:

1)公司内部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代持协议的,实际出资人在事实上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资产收益的,其实际上已经以股东身份行使了股东权利,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2)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不知情时,该协议对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只能先提起确权之诉,确认其股东身份。


45、什么是隐名股东?

答:隐名股东,是指出于特定的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46、隐名股东能否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对外经营活动?

答:隐名股东并不显现于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之中,因此,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经营活动中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不能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不对外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47、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需要具备哪些实质性要件?

答: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具有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

      2)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隐名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

     4)有限责任公司中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知晓并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


48、隐名股东应如何行使股东权利?

答:隐名股东是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具体操作方法为:与代持一方签订权利义务约定完备的股权代持协议;由代持方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同时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公司股东签订出资协议,要求其他股东知晓股权代持这一事实,以确认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资格,保护其股东权益。


49、隐名股东如何获取投资收益?

答:隐名股东直接获取投资收益比较困难,可以通过代持协议,从代持股权的显名股东处间接取得股权投资收益,但存在巨大风险。此外,隐名股东还可以与显名股东、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显名股东为公司的在册股东,实际出资人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得股息、红利,待实际出资人作为正式股东的条件成就时,显名股东和公司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股东变更手续,使其成为公司正式的股东”以降低其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50、如果隐名股东与代持其股权的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如何认定?

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名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摄影 | 王馨怡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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