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站诞生四部曲之三——风电站诞生记(上)
随着机组风叶随风缓缓转动,风力发电机组进入工作状态,一座座唯美的“大风车”转动所产生的电,通过线路进入国家电网,这便标志着一座风电站正式建成并投产。
其实,一直以来,资源的不可再生性都是人们的担忧所在。因此,对于用电越来越大的需求也促使着我们不断寻求新的可替代性发电资源——风电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替代资源之一。风能作为清洁能源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积极响应了能源结构调整,还可以充分消纳风电过剩负荷,为节能减排做贡献。
那么,如此一座风电站的建成其实并不容易,依照项目具体情况会分为多个阶段,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下面,稼轩律师将带你了解风电站项目建成全过程的法律应然状态。
一、风力发电项目审批手续
序号 | 法规政策规定审批风电项目审批手续 |
项目前期阶段 | |
1 | 《风能资源评价报告》 |
法律依据: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选址测风、风能资源评价、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开发申请、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企业开展测风要向县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 |
2 | 《建设条件论证报告》 |
法律依据: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选址测风、风能资源评价、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开发申请、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企业开展测风要向县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 |
3 | 《项目开发申请批复文件》 |
法律依据: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选址测风、风能资源评价、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开发申请、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企业开展测风要向县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 项目列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二) 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或特许权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七) 电网企业出具的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 (八) 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 |
4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法律依据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选址测风、风能资源评价、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开发申请、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企业开展测风要向县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 |
项目审核阶段 | |
5 | 《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
法律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6 | 《项目列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
法律依据: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 项目列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二) 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或特许权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七) 电网企业出具的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 (八) 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 |
7 | 《项目技术审查意见》 |
法律依据: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 项目列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二) 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或特许权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七) 电网企业出具的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 (八) 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 |
8 | 《节能审查意见》 |
法律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
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法律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 |
10 | 《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 |
11 | 《文物部门的批复》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
1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认定意见》 |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
13 | 《环境影响报告批复》 |
法律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八条(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14 | 《项目安全预评估报告审批》、《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风电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 项目列入全国或所在省(区、市)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的依据文件; (二) 项目开发前期工作批复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或特许权项目中标通知书;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四)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七) 电网企业出具的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运行的意见,或省级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接入电网的协调意见。 (八) 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贷款的文件; (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 |
15 |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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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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