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站法律服务四部曲之二—火电站诞生记(下)
紧接着昨天发电站法律服务四部曲之二—火电站诞生记(上),我们继续梳理火电站项目各阶段的法律应然状态。
21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法律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九条,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
22 | 《核查涉军设备复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 |
23 | 《占用林地批复》、《临时占用林地批复》、《林地审核同意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
24 | 项目开工建设用地手续,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
25 | 项目开工建设规划手续,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城乡规划手续。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26 | 项目开工建设施工许可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27 | 《质量监督检查意见》 |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28 | 《消防设计审核文件》、《消防验收文件》 |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 |
29 | 《环保验收文件》 |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30 | 《水土保持验收文件》 |
法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31 | 职业病危害防护验收文件 |
《职业病防护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
32 | 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表 |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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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电力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批复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售电协议》 |
法律依据: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八条 下列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申请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一) 公用电厂; (二) 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 (三) 电监会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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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项目核准文件》 |
法律依据: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 |
35 | 《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和主要工程量、建设性质、项目划分、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总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安排、竣工验收评语、对今后工作的要求等。竣工验收鉴定书应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共同签署。 | |
36 | 其他审批文件 |
火电站诞生记到此就完结了。
敬请期待下周一《发电站法律服务四部曲之三—— 风电站诞生记(上)》......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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