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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渡期的监管事项及监管措施

任丽萍 稼轩律师
2024-08-28


稼轩并购中心2018年第12期

文/图 任丽萍


全文共2351字,预计阅读时间为6分钟


股权并购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受让方与出让方不能立即完成股权交割及管理权移交。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或股权转让基准日,至股权交割且管理权移交之日的期间,称之为股权转让的过渡期。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过渡期的长短因转让具体情形会有所不同。出现较长股权转让过渡期的情况通常是:股权交易双方对股权转让的生效做出了限制或者股权转让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在此期间,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依然为出让方服务,但是,目标公司的资产、人事、合同履行等方面的变化都关系到受让方的利益。因此,受让方在目标公司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出让方是否勤勉、诚信地行使管理义务。对于出让方来说,股权转让已成定局,可能会出现各种降低经营意愿、怠于管理的情况,从而影响目标公司的收益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有必要对出让方和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过渡期的行为加以明确和监督。


股权转让过渡期的监管事项及监管措施,依目标公司性质、所属行业、股权转让价格计算方式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本文旨在讨论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过渡期内的监管事项及监管措施。


一、对目标公司资产的监管


标的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实质上是对应的目标公司基础资产的权益。在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对其资产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和在先权利的行为都将使受让方的权益受损。因此,目标公司不得在其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除了不得在资产上设立负担和担保之外,目标公司以非市价处置或者同意处置重大资产,都将使受让方在目标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在股权转让过渡期,目标公司不得非正常处置重大资产。


二、对目标公司合同的监管


股权转让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合同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目标公司订立高价采购类合同;2.目标公司订立低价销售类合同,或者低价出售其无形资产和重要权益;3.目标公司无约束订立借、贷合同;4.目标公司合同违约责任风险。对目标公司合同的监管,主要原则是目标公司不得订立有损目标公司和受让方利益的合同。为此,目标公司应尽早进入监管期。受让方向目标公司派驻监管人员,对于目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监管人员享有知情权及监督权。同时,对重大合同进行定性,约定重大合同须在受让方的监管下签署。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标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合同签订、变更等。


三、对目标公司劳动用工的监管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尽管收购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但是目标公司的人员安排往往也是并购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转让过渡期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风险主要有:1.非正常地增加人员;2.非正常地调高薪资、晋升;3.工伤员工未做一次性补偿;4.需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5.目标公司拖欠工资、加班费、社保。这些风险均会加重目标公司的负担,进而影响到受让方的权益。因此,要对目标公司劳动用工加以监管,目标公司不得非正常增加人员及调薪,同时尽量要求目标公司在并购结束前处理完毕劳动用工存在的问题,对于尚无力支付的可以作预提处理。除此之外,还可以延长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如在并购后因劳动用工原因使受让方蒙受损失,可用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进行赔偿。


四、对目标公司担保行为的监管


公司提供担保的主要方式是抵押和保证,可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即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对内担保不会给目标公司带来风险。对外担保即目标公司以其财产为他人(其他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一旦他人(其他公司)不能如期清偿债务,目标公司就要履行担保人的代偿义务。对外担保中保证担保的风险最大,目标公司往往不能如实披露是否提供了保证担保,加之保证担保不需登记公示即可生效,受让方也无处核查。因此,在股权转让过渡期,目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五、对目标公司公章的监管


公司的内部公章包括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各种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其中行政公章可以全面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只加盖公章,法律文书亦可生效。在实践中,有的目标公司在并购时变更了企业名称,并于管理权移交时更换了各种公章,但也有目标公司在并购时不变更企业名称,而由于企业名称未变更,这些目标公司在管理权移交后也不会更换公章。在不更换公章的情况下,若在法律文件的日期上做手脚,就很难认定该份法律文件是管理权移交前的管理者所为,还是管理权移交后的管理者所为,从而引发受让方的并购风险。为了防范此类风险,不论目标公司是否变更企业名称, 都应于管理权移交日启用新的公章。目标公司的公章一旦更换,就可以从使用的公章是更换前的还是更换后的,来判定法律文件的责任人。


六、对目标公司其他事项的监管


除上述五点需重点关注的监管事项外,还需对目标公司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管,以保障股权交易的顺利开展。比如,在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变更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或进行利润分配,都将导致目标公司净资产总额减少,影响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进而导致受让方利益受损。因此,在股权转让过渡期,不得变更目标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利润分配。再比如,目标公司的章程不但处理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股权转让交易内部审批、批准程序的依据,一旦调整目标公司章程,可能会影响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可能会影响目标公司的决策现状。为保障股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有必要要求目标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另外,目标公司也不得在诉讼等法律程序中作出非正常的妥协、和解、放弃、免除等,目标公司放弃合法权利也将使受让方的现实利益或未来利益受损。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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