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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请别轻易开走我的车

田锋 稼轩律师
2024-08-28


这几天,西安再一次火了,不是炎热的火,而是人心的火。

 

2018年7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与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关于禁限行高排放老旧汽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告中提到,为改善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对高排放老旧汽车实施禁限行管控。高排放老旧汽车包括2008年8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天然气)汽车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汽车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天禁止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汽车进入西安市三环路(含)以内通行。


自2019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排放老旧汽车进入西安市三环路(含)以内及远郊区县主城区内通行。


自2020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排放老旧汽车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相信大家都已经在各大新闻媒体,公众号平台上看到了各式各样的新闻与评论,而最大的焦点始终聚集在这份《通告意见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故小编先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篇《通告意见稿》分析如下:

 

1、该《通告意见稿》的性质?

该《通告意见稿》的制定主体为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其性质为规范性文件;

而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学理上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

 

2、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是否符合发布该《通告意见稿》的主体?

根据《立法法》第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只有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分别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故而可以确定该二部门并不属于法律授权范围之内,行政机关的所有活动都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正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

 

3、《通告意见稿》是否符合制定依据?

该《通告意见稿》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故该《通告意见稿》仅以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来划分,并不符合该法律规定。

 

4、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还有无其他规定和要求?

而今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提到如下意见: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严禁越权发文。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5、这么“任性”的规范性文件有没有先例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7年8月21日,发布《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在六环路(含)内设立载货汽车低排放区,逐步禁止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车通行。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30日,发布《关于对高排放(原国、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工作日在外环线以内通行。

 

看样子,西安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而只是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先进理念”而已。但区别在于,北京、天津的禁车标准是采用的是排放标准,而西安以注册时间登记为标准。

 

在《通告意见稿》发布后,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和西安市公安局举行了一场媒体见面会。根据环保局官方解读,之所以用年限来解释高排放老旧车辆,是为了方便市民对车辆自我识别。其实需要禁限行的车辆就是指的“国三及以下的柴油车”和“国二及以下的汽油车”,因为这两类车的禁购时间点刚好处于2008和2013年,所以给出了“十年”和“五年”的定义解释。

 

为了缓堵、治霾,西安禁限行超标准排放的老旧车的初衷也是可以谅解,如果担心西安市民理解不了“国二”“国三”是什么意思,也可以用更为具体更为准确的划分方法。

 

在西安生活多年的小编也非常希望西安这座城市只有阴天、雨天、雪天和晴天,而没有雾霾天,我们理解环境保护势在必行,但方式方法非常重要。


小编想起几年前被封禁掉的柴静《穹顶之下》,特地翻出了当年的视频资料,现在观看依然感觉震撼,柴静娓娓道来,其中一段涉及到城市中汽车的污染情况。

 


不去看数据,我们永远不知道超标排放的车辆对环境的危害究竟有多大:

下图中的一辆超标排放的货车,仅一项颗粒物的排放,就是国Ⅳ车辆排放500倍!而现在国家已经着手”国六“的标准,那之前的车辆该何去何从?

 


作为同样车辆保有量巨大且还在不断增加的洛杉矶,在车辆上却有一些环保措施,例如下图中所提到“DPF”。

 


何为DPF?

颗粒捕捉器DPF(DieselParticulate Filter)是一种安装在柴油发动机排放系统中的陶瓷过滤器,它可以在微粒排放物质进入大气之前将其捕捉。

 

我国是否已经开始使用这类产品?

天津市:2017年11月13日发布《关于天津市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的通告》

深圳市:2017年6月29日《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2018年1月1日起,深圳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国Ⅴ及以上标准重型柴油车(不包括牵引车)应选用安装颗粒捕集器(DPF)。

西安市:2018年6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夏防期”臭氧污染防治攻坚二十九条》的通知确定,6月20日前,确定国Ⅲ排放标准渣土清运柴油汽车治理名单。采取“主动维护+柴油净化”和“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的联合治理方式全面整治,7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的40%,8月底前完成70%,9月底前完成100%。未按时完成治理的车辆,暂停其渣土清运资质。

 

原来西安也在着手推行“国三”标准车辆的“DPF”加装工作,暂且不谈"DPF"的效果如何,至少之前的《攻坚二十九条》没有这次的《通告意见稿》鲁莽,否则也不会引起轩然大波。

 

小编建议:


关乎于普通民众的利益的“老旧汽车”,应当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如制定合理的禁行标准,例如用“国X”的标准来衡量机动车的上路标准,或对“老旧汽车”的尾气排放进行检测,是否符合升标的标准,符合标准的允许上路,不符合标准的引导置换或给予补贴。


希望西安市政府以及各个职能部门能够承担起政府职责,推行精细化管理,不搞“一刀切”,以科学的方式来管理和运行我们的城市。

 

环境保护,这本身就是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权力与普通民众的私权利的一种抗衡,但这场战争并没有输赢,而应当在权力与权利中找到平衡点。从制定主体到制定程序,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执行,而不是简单的一纸文件就决定了民生的命运。


附:1、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禁限行高排放老旧汽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西安市2018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市政府同意,对高排放老旧汽车实施禁限行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老旧汽车包括:2008年8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天然气)汽车和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汽车。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天禁止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汽车进入我市三环路(含)以内通行。

三、自2019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排放老旧汽车进入我市三环路(含)以内及远郊区县主城区内通行。

四、自2020年8月1日起,全天禁止高排放老旧汽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五、使、领馆专用号牌车辆,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法律规定的特种车辆暂不受本通告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

六、2010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汽车,经治理排放检测值在0.8m-1以下,通过环保部门核实,并确认未列入当年淘汰报废范围的,不受本通告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

七、外埠高排放老旧汽车进入西安市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本通告规定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禁令标志。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3日


2、关于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禁限行高排放老旧汽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拟定了《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禁限行高排放老旧汽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来信请寄至: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22号;邮编:710065

西安市长安区居安路8号;邮编:710100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sgajtwzmb@126.com,wqzxywk@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029-88623608   029-8158538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1日。

 

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3日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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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及顶部所使用图片已签署公众领域贡献宣告(Creative Commons Zero),文中配图来源于柴静—《穹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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